非法移民遣返是引渡的重要替代措施。就投资移民而言,不少贪腐人员在获得移民流入国的签证、居留身份或护照申请时所使用的都是虚假证明材料,通过身份欺诈的方式获得移民身份。非法移民遣返是针对外逃人员非法获得移民身份,移民流入国将非法移民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来源国的处罚措施。“红通人员”之一的郑泉官及开平支行案的余振东、许超凡都是从美国被强制遣返回国的。
根据具体案件中外逃人员的不同情形,非法移民遣返可以分为直接根据移民法进行遣返以及由于在当地也违反了法律,由当地司法机关对其提出诉讼,定罪服刑后再被强制遣返两种情形。非法移民直接被遣返一般是因外逃人员在移民申请中通过虚假申请材料获得移民身份。加强非法移民遣返合作,我国应重视外国法律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积极提供符合外国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下文分别以梁泽宁、许超凡所涉案件进行说明:
梁泽宁,男,1965年5月出生,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村集体企业)原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2015年9月,梁泽宁逃往新加坡。2015年11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对梁泽宁立案侦查。2016年3月,国际刑警组织对梁泽宁发布红色通缉令。新加坡执法部门将梁泽宁抓获,并决定依法予以遣返。[6]这次中新执法合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成功实践。
根据新闻公开报道,梁泽宁采取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方式获取了上亿元赃款。除了挥霍、赌博,梁泽宁还通过“地下钱庄”把赃款转移到国外,并于2015年外逃。专案组结合正在办理的一起相关“地下钱庄”案件,梳理出了梁泽宁涉嫌在该国“洗钱”的线索,深挖梁泽宁涉嫌“洗钱”、提供虚假移民申请材料的犯罪证据,从资金交易、资产证明、虚假审计等方面,证实了其投资移民资金来源为非法所得和移民资格的“不合法性”。[7]
在这起追逃追赃案件中,从资金走向到递交投资移民签证申请的材料,都成为认定梁泽宁非法投资移民的最终证据。新加坡《移民法》第14条(对入境许可和证明撤销并宣布)第(2)款规定,在申请签证中基于任何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情形而发放的入境许可或证明都将被撤销。[8]中方一方面通过向新加坡方面提供梁泽宁移民申请中的虚假证明材料,以及资金链走向的完整证据材料,充分证明梁泽宁在进行移民申请时并没有如实提供本人信息,对事实情况进行了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材料,新加坡方面接受了中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予以认可。另一方面,中方在劝返工作中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作用。在与新加坡方面进行紧密合作、制造巨大外部压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梁泽宁接受劝返回国的机会。事实上,面对移民签证被撤销、资金被冻结的困境,外逃人员趋利避害的心理往往会占据上风,同时中方采取措施瓦解了外逃人员的侥幸心理,让其放弃负隅抵抗的想法,主动接受劝返回国的结局。
异地服刑后被强制遣返。非法投资移民者被判定为撤销永久居民身份后,应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的惩罚措施,除了因触犯所在国刑法而被判处监禁刑之外,还将面临被驱逐出境的惩罚措施。移民遣返作为引渡的重要替代措施,在双方国家没有签订双边条约或存在其他法律障碍时发挥重要作用。(www.daowen.com)
2018年7月11日,外逃美国17年之久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主犯之一许超凡被强制遣返回国。2001年10月,震惊全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案发。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伙同继任的两任行长余振东、许国俊涉嫌勾结贪污、挪用中国银行资金约4.85亿美元,并经中国香港地区、加拿大逃往美国。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被称为“新中国最大的银行贪污案”。
案发后,在中央纪委统一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迅速行动,协调美方开展联合调查。2003年9月,许超凡在美落网。2014年中央追逃办成立伊始,就将许超凡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和中美追逃追赃合作重点案件,对许超凡的追逃追赃工作进入全面加速的快车道。中央追逃办加大打击力度,敦促美方对许超凡保持高压态势。2015年9月,许超凡妻子邝婉芳被美方强制遣返回国。2018年6月,许超凡被判发遣返令。许超凡案追逃工作长达17年之久,其最终被遣返,是我国在发达国家实现异地追诉、异地服刑后强制遣返重要职务犯罪逃犯的第一起成功案例,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以及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鲜明立场和顽强意志,释放了追逃追赃工作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的强烈信号。[9]
不同于上文中梁泽宁接受的移民法遣返,许超凡的洗钱、签证欺诈行为在美国同样构成犯罪,并被美国司法机关起诉,开启了司法程序。许超凡于2003年被美国警方羁押,因洗钱罪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许超凡的妻子于2015年被美国强制遣返后,更是给他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深深感受到了我国政府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巨大压力和国际合作氛围,最终决定放弃上诉之路,接受强制遣返。我国司法机关在国际合作中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材料,对许超凡的追逃追赃,依靠异地起诉、民事追赃等多重国际合作的开展实现了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逃往境外获得他国身份并不能够抹灭确凿的犯罪事实,最终实现强制遣返。
非法移民申请者在签证申请中提交虚假或不真实的材料,或隐匿身份或对资金来源合法性没有作出如实说明,又或是对婚姻状况等进行了虚假陈述构成身份欺诈。就移民流入国而言,诚实守法应当是接收移民的一项最为基本的要求。拒绝腐败分子入场,不仅因为其对身份和资金作出的虚假陈述会对移民流入国的法律制度造成侵害,还在于这是一国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面对贪腐外逃人员利用投资移民获得身份的情形,如果非法投资移民人员还未取得流入国永久居留身份,我国司法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旅行证件,同时将非法投资移民人员在我国犯罪的证明材料提交给有关国家机关,以防止其获得该国的长期、永久居留身份,而后通过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将其递解回国。若非法投资移民已经获得移民流入国永久居民身份,在此情形下,我国办案机关应当充分收集外逃人员在办理投资移民申请中的虚假证明材料,推动其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吊销移民身份或护照。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移民欺诈中使用虚假证据材料的规定不尽相同:其一,不同国家法律对虚假材料的定义不尽相同,虚假材料的概念涵盖了与事实相反的材料,即对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针对被请求国移民法对虚假材料的准确定义,请求国应集中精准地准备证据材料。其二,是否要求申请人具有主观故意。美国法律规定只要事实存在虚假的材料或陈述就认定其为非法入境者,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故意的意图都将面临被剥夺永久居民身份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处罚和刑罚。菲律宾法律规定,申请材料中有任何虚假的材料,无论申请人是否故意,都会成为撤销投资移民签证处罚的依据。有些国家则规定,申请人使用虚假材料,必须要有主观故意,以排除因疏忽导致的错误或是中介、律师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材料。例如,俄罗斯法律规定,移民申请人使用虚假材料是指行为人应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不包括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错误使用不真实的材料。申请人只有故意使用虚假材料进行签证或护照申请,才构成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其三,虚假材料是否直接存在于申请提交的材料中,是否包括申请人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形。大部分国家都对签证申请中使用虚假材料持绝对否定的态度,格林纳达《投资移民身份法》规定,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中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获得公民身份后,在身份登记时进行虚假陈述、欺诈或故意隐瞒重大事实,都将面临被剥夺国籍的处罚。有些国家对虚假材料的规定仅限于提交申请公民身份的表格中,在签证申请过程中的虚假材料则可能不会面临吊销身份的处罚。例如多米尼克《投资移民法》第5条规定,申请人在护照申请表格中使用虚假材料,不应被授予公民身份。申请人在公民身份登记中进行虚假陈述或欺诈或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或对多米尼克有叛国或煽动叛乱的行为,将被剥夺国籍。其四,对证明材料的认识对获取投资移民身份或护照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入境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导致或可能导致签证官作出错误的决定,都将面临拒绝授予签证、不予入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其五,少数国家规定,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中使用不真实的材料,可能会面临被剥夺投资移民身份的处罚,即通过移民欺诈获得身份并不绝对意味着被剥夺移民身份的处罚。多米尼克《投资移民法》第4条规定,如果申请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信息,只是可能会被拒绝签证。而如果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公民身份,而后被发现公民身份是通过虚假或不正确或故意删除一些实质性材料所获得的,可能会面临被剥夺身份的处罚。以上这两种在签证申请中涉及虚假和故意隐瞒真实状况的处罚都只是有被拒绝签证和剥夺身份的可能性,并不是绝对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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