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表性国家移民法的程序性规定

代表性国家移民法的程序性规定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表美国政府出庭,承担检察官的起诉职责。四是指派的翻译,以保障非美国公民在移民法庭诉讼过程中的翻译权利。在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将其住所和电话号码告知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以便能够收到书面的程序排期表。申请者须证明自己符合联邦法律规定,通过检查合法入境美国并合法拥有永久居民签证。当无法确定非美国公民是否能合法入境,移民法官可以选择对其假释,再做进一步调查。

代表性国家移民法的程序性规定

(一)美国

隶属于国土安全部的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是美国移民法律的具体执行机构。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授予移民官员的逮捕权力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逮捕令的逮捕,即移民官员有理由相信任何移民侨民在美国境内违反了法律或条例,并有逃跑的可能,有权在逮捕令下达之前实施逮捕。另一类则是有逮捕令的逮捕,在实施逮捕之后,移民官员应立即向其宣布出席驱逐出境听证会的权利和义务。实施逮捕之后,非美国公民若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不是恐怖分子嫌疑人,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有权作出如下决定:一是继续扣押至驱逐出境的程序开始;二是交纳不少于1500美元保证金并经国土安全部批准,符合国土安全部规定一定的条件后可以将其先予释放;三是有条件的假释。移民法律还授予移民官员有权根据原始逮捕令,在任何时间重新将其逮捕并重启驱逐程序。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在对非美国公民实施逮捕之后且申请者通过上诉开启司法程序之前,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再对其执行驱逐出境,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出现。

驱逐出境的命令是通过听证会作出的,听证会参与方包括:一是移民法官。在移民法庭的运行中,移民法官同时代表公诉和裁判两种形象。二是服务顾问。代表美国政府出庭,承担检察官的起诉职责。三是由政府免费指派给非美国公民的移民服务顾问,作为非美国公民的辩护人,代表非美国公民的利益。四是指派的翻译,以保障非美国公民在移民法庭诉讼过程中的翻译权利。听证会应公开进行,除非法官出于保护证人的目的选择不公开进行。法官应保证当事人充分知悉其拥有的权利,以及是否通过合法适当程序放弃相应的权利。参与听证会的双方,即服务顾问和当事人都有权对证据进行检查,适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则,但驱逐出境程序并不适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另外,联邦法规还对听证会证据事项作了补充性规定,只要是在听证会之前发现的证据,与驱逐出境存在事实联系或是相关性的,无论什么种类的证据,都可纳入法庭所采纳的证据范围。

1.听证会程序性事项

首先,应通知当事人出席听证会。通知当事人意味着听证程序正式开始。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39(a)(1)条明确列出,通知当事人的事项包括:驱逐出境程序的性质;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的机构;与驱逐出境程序相关的法律条款以及当事人被指控违反的法律条款。同时,通知内容还包括驱逐出境的后续程序,当事人必须要向政府及时报告住所变更的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当事人在驱逐出境程序中拥有相关权利,以及由当地政府免费提供的一系列援助服务。现在美国基本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将其住所和电话号码告知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以便能够收到书面的程序排期表。如果当事人缺席后续程序,移民局可以根据“清晰、明确且可以定罪”的证据链,通过缺席审判的方式宣布对其实施驱逐出境。当事人是由于意外情况无法出席程序的,可以在180天内重启驱逐出境的程序,否则当事人在10年内都无权启动任何救济程序。

2.对驱逐令的法律救济

在移民法官发布驱逐令后,当事人能够先通过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一般而言,当事人需在驱逐出境的听证会上提出具体的措施要求。由移民法官裁定当事人是否能够适用具体的救济措施,由当事人承担自我举证职责,以证明自己能够适用所要求的救济方式,如果合法,则由移民法官最终作出裁定。这些法律救济措施包括:一是自愿离境。当事人自愿离境多是出于将来能够再次合法进入美国境内的考虑,自愿离境将不会在当事人签证记录上留下不良记录。当事人应证明自己遵守联邦法律要求,有足够的资金足以承担离境费用。另外,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40B(a)(1)条的规定,如果申请者犯有规定的恶性重罪或是恐怖分子,不需要等待驱逐出境的程序完成,即应要求其自动离境。二是取消驱逐令。具体分为只适用于永久居民与均可适用于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两种类型。前者需要申请者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不少于5年,以任何身份在美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7年并且没有因为“恶性重罪行为”被定罪。后者为暂缓驱逐令,针对在美国已经长期居住的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内至少连续居住10年、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且没有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国家安全原因被处不予入境或驱逐令。申请者应证明其被驱逐将令属于美国公民或是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父母和孩子陷入极端困难的境地。三是提出身份调整的要求。这也是非美国公民在收到驱逐令时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救济方式。申请者须证明自己符合联邦法律规定,通过检查合法入境美国并合法拥有永久居民签证。最为重要的是,申请者应证明其马上能获得另一个合法签证。四是庇护申请。只有非永久居民才可以提出,如果非永久居民在听证会上提出庇护申请,只有当其符合难民条件时才能获得庇护。非永久居民必须在入境美国一年内提出庇护申请,除非其能够证明在规定时间之后才出现相关情形,需要提出庇护请求。五是暂缓驱逐。被驱逐人通过向其所在地区的移民办公室提交I-256申请,由地区移民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暂缓驱逐。一般而言,只有具有重新开启驱逐听证或重新审理的动议,或申请者已经上诉至联邦法庭才能适用。若地区办公室主任决定适用,应确定一定的条件及具体暂缓的时间。六是假释。当无法确定非美国公民是否能合法入境,移民法官可以选择对其假释,再做进一步调查。实践中假释已经作为前置性处理方法,适用于自愿离开美国但无法再拥有合法身份重新进入美国,即先对其适用假释,以使其将来能够再入境美国。七是注册登记。这是专门针对在1972年1月1日之前就进入美国的永久居民,并符合连续居住在美国境内、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或其他符合入籍的条件。八是其他特殊人群的救济方式,适用于难民庇护的救济、对驱逐目的地为战区或自然灾害地区人员的暂时性保护措施等。

在驱逐出境的听证会结束后,当事人有权对听证会的结果进行上诉。美国《移民与国籍法》规定了对移民法官作出的决定可以提出行政上诉,而一些特殊的案件则可以依照行政命令进行司法复审。当事人通过提交I-328表格提出案件的行政上诉,要求重新开始听证会的程序或是重新审理,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40(c)条的规定,重新开始听证会是基于发现了在听证会期间没有发现的新证据,必须要通过陈述新的事实且有证据支持才能够提出上诉。重新审理则要求驱逐出境的法令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重审要求须在作出驱逐出境决定后的30天内提出,而重新开始听证会的要求须在作出驱逐出境决定后的90天内提出。行政上诉的范围和程序由联邦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上诉委员会由司法部监督,并由首席检察官任命。上诉期内驱逐出境的命令自动延期执行。为防止恶意利用上诉程序以拖延驱逐出境的命令,联邦法规专门针对恶意上诉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授权法院拥有对移民上诉委员会所作决定上诉的管辖权,即进行司法复审。《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严格限制了能够提出司法复审的事由和案件范围,其规定拒绝提供任意的司法救济行为,基于犯罪行为作出的驱逐出境命令和监禁措施都不能够进行司法复审。司法实践中,负责移民法律的巡回法庭又增加了不予司法复审案件的类型,包括对驱逐出境命令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异议属于“不可复审”的案件范畴。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42(b)条规定了可以进行司法复审的情形:其一,法庭须认为案件是根据驱逐令作出且没有采纳任何新的证据;其二,除非其他任何裁决人员都会作出与已有驱逐令不同的结论,否则行政命令认定具有最终性;其三,庇护或是拒绝非美国公民入境的驱逐令只有在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复审。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6(a)(10)条专门授予了非美国公民在被扣押时有权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以对抗驱逐令,但1996年出台的《非法移民改革与移民责任法案》却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剥夺了非美国公民适用人身保护令的权利。2001年美国最高法院认定,非美国公民有权依据人身保护令提出司法复审,并提出美国国会并没有明确排除对人身保护令的司法管辖权。对此,美国国会作出回应,国会通过出台《真实身份证法案》认定,人身保护令不能作为司法程序以对抗驱逐出境的命令,但是可以允许提出司法复审作为法律救济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复审必须是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方式之后才能够提出,除非是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驱逐令是“不能被接受的”。复审要求应在驱逐令生效30天内提出,并且复审内容仅限于驱逐令本身,不涉及其他移民处理决定。

在驱逐出境命令发布后,移民法官须确保非美国公民在90天内被驱逐。90天的期限从驱逐令最终生效,司法复审确认被驱逐人服刑完毕之日起算。如果被驱逐人原国籍国拒绝接收,或被驱逐人属于无国籍人,理论上是将其继续无期限地扣押在被关押地。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无限期关押显然侵犯了被扣押人正当程序的权利,因此设立了6个月的最高关押期。到期之后,只要被关押人员没有患有高度传染性疾病、将其释放会对美国对外政策造成负面影响,或可能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这几种情形,都可在听证会后对其转为监管状态。在听证会上,被驱逐人员须证明自己将遵守法令并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再出现被驱逐的行为。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62条规定,未遵守移民登记要求,非美国公民在美停留超过30天及以上都须在入境10天内进行登记并输入指纹,否则将被处以最高达1000美元的罚金,并处或单处6个月的监禁。非美国公民应随身携带移民卡,否则将面临100美元的罚金及最高30天的监禁。在移民登记材料中作出虚假陈述属于轻罪,定罪后最高可处以1000美元的罚金及6个月刑期并驱逐出境。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规定,申请者如果缺乏良好道德品行,可能会被拒绝申请永久公民身份。美国《移民与国籍法》对申请者加入美国国籍的要求是:其一,在美国以永久居民身份连续居住达5年;其二,以永久居民身份居住5年之外,还应至少在美国境内居住达30个月以上;其三,在申请加入美国国籍期间必须待在美国境内。5年后由美国移民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申请人本人的审查,要求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如果在申请入籍前的5年期间犯下某些特定的罪行,这些罪行包括任何意图伤害他人的犯罪;任何涉及土地或政府的欺诈犯罪;两项或多项犯罪,结合刑罚5年或5年以上;违反管制药品法,如使用或贩卖非法药物;在过去5年中,曾在监狱中服刑180天以上或者申请者在入籍面试期间说谎,就不被认为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良好的道德品行”的具体表现行为是指申请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对其提交的移民入籍归化材料没有虚假陈述,没有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情况,否则都构成阻碍加入美国国籍的消极因素。美国移民局要求申请者在申请入籍时报备所犯过的任何罪行,包括已经从记录中撤除或年满18周岁前犯下的罪行。如果申请人没有向美国移民局告知这些罪行,则可能会被拒绝申请公民身份并且可能会被起诉。同时,这个审核还不仅仅是对提交移民申请之后的行为进行审查,依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的规定,对行为人道德品质的审核还需延伸至提交申请的5年之前。当然,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即申请人应掌握一定程度的英语读写说能力,并达到了解美国历史和政府的水平。

总之,在移民行为涉及违法犯罪时,适用的法律不仅是《移民与国籍法》,还包括美国《刑法典》,而对于移民违法犯罪的行为,罚金方面也包括了刑事罚金和民事罚金。在处以监禁刑后,只要是非美国公民都将适用驱逐出境程序。

(二)加拿大(www.daowen.com)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加拿大永久居民在下列情形下丧失永久居民身份:一是获得加拿大国籍;二是通过终审程序认定其未遵守《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的规定;三是对其的驱逐令生效;四是难民申请或保护申请生效。加拿大短期居民丧失身份的情形包括:一是授权签证到期;二是移民局认定其未遵守《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三是短期居民签证被撤销。

在驱逐令生效后,外国公民应立即离开加拿大。驱逐令生效是指驱逐令发布之日且没有上诉权,或有上诉权时上诉日期已过,没有提出上诉,或提出上诉,上诉终审决定作出之日。

暂停执行驱逐令的情形包括:其一,驱逐令发布的对象正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其二,外国公民正在执行监禁刑,须等监禁刑执行完毕再实施驱逐;其三,移民上诉机构或其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庭、移民部长发布暂缓执行令;其四,依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114(1)(b)条规定发布的暂缓执行令。如果驱逐令一直未执行,被驱逐的外国公民已经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那么驱逐令失去效力。在驱逐令执行后,被驱逐的外国公民将不能再入境加拿大,除非其获得授权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移民上诉部门在作出是否暂停驱逐令的决定时,应从人道主义及儿童角度考虑执行驱逐令的影响,移民上诉部门在暂缓执行驱逐令后,有权对暂停驱逐令附加其他条件,同时撤销移民部门原附加的条件,并且在任何时间内,有权重新开启执行驱逐令程序。如果移民上诉部门暂停的驱逐令是针对因严重犯罪或刑事犯罪原因被处不予入境的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且其又因触犯《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36(1)条规定被再次定罪,那么应直接撤销暂停效力且不准上诉。

加拿大对外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实施关押包括如下三种情形,移民局委员会对逮捕行为依法进行核实,移民逮捕在加拿大法律体系中并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只有符合联邦法律规定时才能够适用[1]:一是需要逮捕令的逮捕,移民官员有理由怀疑外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属于不予入境或不配合进一步检查,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或可能不参加驱逐听证会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由加拿大移民部长签发的驱逐令的程序时,移民官员有权签发逮捕令实施逮捕和扣押。二是不需要逮捕令的逮捕可适用于:①移民官员有理由怀疑外国公民(不属于受保护人群)属于不予入境或不配合进一步检查,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或可能不参加驱逐听证会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由加拿大移民部部长签发的驱逐令的程序时;②移民官员认为外国公民(不属于受保护人员)的身份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无论任何程序都不符合入境的规定,移民官员有权对其实施逮捕和扣押。三是入境逮捕。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在入境加拿大时,如果移民官员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审查,或有理由怀疑其属于因为安全原因、违反人权或国际普遍权利、严重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或有组织犯罪不予入境的情形。

在移民局对逮捕后进行关押的第一次核实之前,若移民官员认为被关押原因已经消失,有权将其释放,同时若移民官员认为有必要可以规定一定的条件,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交保证书,确保被关押移民遵守所规定的条件。对到达加拿大之日超过16周岁的外国公民,须关押至难民申请或保护申请最终获得批准之日,或由移民局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58条作出释放决定,或由移民部长亲自对其作出释放决定。

在对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收押48小时之内,移民局必须对继续关押的决定进行复审,在复审后7日内,以及每一次复审作出后30天内,移民局都需对继续关押决定至少进行一次复审。在上述复审中,移民官员都应及时告知并带领永久居民和外国公民到场参加复审。如果关押是针对某一个指定的外国公民,移民局需在其收押14日之内对继续关押决定作出复审,并在6个月后对继续关押决定再次进行复审。复审时,移民官员应通知被关押人并带领其到场参加。

释放分为两种:一类为根据要求的释放,移民部长在收到某一指定外国公民的释放请求时,如果认为不存在逮捕令的情形,可以将其释放;另一类是移民部长认为关押理由已经不存在时,有权主动对某一指定的外国公民作出释放决定。释放的同时,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除以下几种情形,移民官员应将永久居民和外国公民释放:其一,威胁公共安全;其二,不配合进行进一步检查,或可能不参加驱逐听证会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发布驱逐令的程序;其三,移民部长采取必要步骤对有理由怀疑存在安全原因、违反人权或国际普遍权利、严重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的情形进行调查;其四,移民部长认为被关押的外国公民属于指定性人员,而对其身份还在调查之中。

加拿大移民上诉部门负责管辖对移民部门的决定提出的上诉。有权提出上诉的案件包括:一是被拒绝的家庭签证。二是外国公民的签证及驱逐令。三是永久居民及受保护人员的驱逐令。四是依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关于永久居民未履行责任的案件。五是移民部长对不予入境听证会结果提出的上诉。移民上诉部门批准上诉应该是提出上诉的决定有法律或事实错误,或者两项都出现错误;明显违背了正义;以受决定直接影响的儿童的利益为考量因素,对案件所有情形都应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一旦移民上诉部门批准上诉,那么原始决定就不再有效,由上诉部门重新作出决定,或指定适当的人员重新审核。移民上诉部门不允许在上诉或暂停执行驱逐令时驳回上诉请求。上诉的特殊情形是指由移民部长针对永久居民或受保护人员提出的上诉,移民上诉部门认为符合上诉规定,且考虑到受驱逐令影响的儿童及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并同时对案件的所有情况作出综合考量,以决定是否暂缓执行驱逐令或驳回上诉。驳回上诉后,应对处于加拿大境内的永久居民立即执行驱逐令。若移民上诉部门发现被执行驱逐令的外国公民仍滞留加拿大境内,而其驱逐令明显有违公平,可以重新开展上诉程序。如果移民部长认为上诉部门的决定应提交司法复审,那么本应针对被执行人的审查应暂停至作出最终复审决定,再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司法复审由加拿大联邦法庭负责,这是独立于移民部门的司法程序。司法复审的对象包括移民部门作出的所有决定、命令、措施或疑问。司法复审须是在《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的所有法律救济措施都使用完毕后才能提出。当事人在加拿大境内的,应在15天内提出复审请求;在加拿大境外的,应在60天内提出请求。不能根据法庭的中间裁决[2]提出复审请求。一般情况下,法官收到复审后,应毫无拖延地立即开启复审程序,除非有特殊原因,可以顺延一段时间再展开复审程序。法官应确定复审庭审的时间和地点,并在30天之后90天之内开始庭审,除非当事人同意在早于30天之内开始庭审。

依照加拿大移民法规,并不是所有的移民决定都能够提出上诉,涉及以下情形所作出的决定不具有上诉权:其一,外国公民及其配偶或永久居民,因安全原因、违反人权和国际普遍权利、严重刑事犯罪或有组织犯罪被拒绝入境。“严重刑事犯罪”是指所犯罪行在加拿大至少会被判处2年以上监禁刑。其二,虚假陈述,因虚假陈述被拒绝入境的签证,除非是申请签证外国公民的配偶、普通法婚姻的配偶[3]、儿童作出的虚假陈述。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移民上诉法庭负责对签证被移民局撤销的案件进行复审,除非撤销决定是因品行原因由移民部长亲自作出。当移民局怀疑签证可能涉及虚假信息,行为人违反了签证规定的要求,或是商务技术签证持有人未能建立商业企业或是参与企业管理,或因品行原因签证可能被撤销,移民官员有权对签证持有者进行“疑问性扣押”,但这种扣押措施只有在签证持有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且扣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签证持有人会收到“取消签证”的通知,告知其移民局怀疑签证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确保签证持有人有机会面对控诉,进行自我辩护,陈述签证不应被撤销的理由。事实上,澳大利亚移民局对于签证信息不正确或是提供虚假证件的情形,拥有十分广泛的调查权。无论申请者是故意还是疏忽导致签证中存在虚假信息,移民局都有权撤销签证。同时,澳大利亚移民法律还规定,一旦签证签发后,签证持有人就有责任就签证中任何错误或是不正确信息及时告知澳大利亚移民局。

申请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移民法庭作出的行政命令进行上诉。上诉体系包括移民再审法庭、难民再审法庭及行政上诉法庭。移民再审法庭管辖的上诉决定包括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签证被拒绝,作为澳大利亚公民的配偶、抚养人或是家庭紧密成员申请签证被拒绝,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签证被拒绝,在澳大利亚境内签证被取消,以及一些商务签证的抚养人及配偶。难民再审法庭负责拒绝或是撤销所申请的保护签证,以及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出于人权及同情发出难民签证,难民法庭对海外的难民签证没有管辖权。行政上诉法庭负责由于犯罪及品行问题而被拒绝签发或是撤销的保护签证,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F、32及33条,非澳大利亚公民因犯有某一类型的犯罪被驱逐、拒绝或是撤销其没有通过道德品行测试的签证,包括商务许可或签证。[4]需要明确的是,这三个再审法庭都是进行事实审。对上述三个法庭所作的决定不服的,分别由联邦法官法庭、联邦法庭及高等法庭进行司法复审,司法复审不再对上述法庭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只审查所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但是,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律的规定,如果移民局认为与公共利益有关,其有权推翻再审法庭所作出的对申请人更为有利的决定。那么,移民局须通过事实审的程序对申请人再次进行面试,移民局行使这一权力的范围十分有限,只有在“唯一且例外的情形时”,即与国际人权公约相关或其他,如基于强烈同情缘由的情形才可适用。

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非法移民包括:一是过期滞留者,有效签证过期后仍滞留于澳大利亚。二是未经授权入境者,如没有旅行证件入境澳大利亚或是通过虚假证件入境,对于未经授权入境者应关押于移民监禁处以便进行调查。申请者在此情形下只能申请暂时保护措施以免被驱逐。三是被撤销签证者。澳大利亚移民局在签证签发后,仍然保留对签证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力。依据澳大利亚法律,签证被撤销的原因包括行为人没有通过道德品行测试或是违反了签证所规定的条件。道德品行原因由澳大利亚1958年《移民法》第500条第6款作出规定,因没有通过道德品行测试导致签证被撤销,具体是指:①行为人有实际的犯罪记录(依本条第7款规定)。②行为人有或曾协助、参与有理由怀疑的犯罪组织。③行为人曾经或实施了犯罪行为,行为人曾经或实施了缺乏良好品行的行为。④行为人被允许入境澳大利亚,但其有明显的风险:一是在澳大利亚境内参与犯罪;二是骚扰、调戏、羞辱或跟踪另一个在澳大利亚境内的人;三是诽谤澳大利亚社会分裂;四是煽动澳大利亚社会分裂;五是无论以何种方式造成澳大利亚社会分裂或有分裂的危险。⑤行为人已经通过道德品行测试,但是其有实际的犯罪记录,并被判处死刑、无期、1年以上监禁刑或无论是否故意犯罪,两次被判处共计10年以上监禁刑或因精神问题实施犯罪行为导致被关押。因道德品行原因导致签证被移民局撤销的决定不能上诉至法庭,但申请者可以申请由澳大利亚行政上诉法庭进行司法复审。

澳大利亚非法公民如果选择在澳大利亚非法滞留,一旦被移民官员逮捕将面临一系列的刑罚和惩罚。若其自愿选择离开澳大利亚,须证明其有能力安排离境的相关事项,如有钱购买机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允许依据澳大利亚《移民法》给予其“过桥签证”,同意其在一定时间内离境。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的规定,澳大利亚非法公民被扣押,包括关押于移民监禁处或监狱,直到重新获得合法签证或被驱逐出境。澳大利亚边境警察局负责移民关押的管理,共有四类关押场所:移民关押中心、移民住家、移民过渡性居住地以及其他可选择关押的场所。律师、移民代表、使领馆官员、宗教代表、志愿者以及被关押人社区和家庭成员都有权探访,被关押人支付关押期间的费用,但最终被授予难民身份的除外。对澳大利亚非法公民的扣押措施不能提出司法复审的请求,也是无期限的,只要移民官员有理由怀疑其没有有效签证,就有权发布逮捕令将其扣押。[5]《移民法》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驱逐措施:其一,因安全原因被驱逐,适用于行为人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至少10年,因犯罪被处至少12个月的监禁刑或威胁澳大利亚国家安全,以及一些其他的严重犯罪,如叛国、间谍;其二,澳大利亚移民局找到非法公民并将其驱逐出境,驱逐须是在穷尽所有获得签证的方式后才能够实施。

被驱逐人一般是回到其原国籍国,除非其提出要求去其他国家并能够负担相关费用。若被驱逐人无法负担相关费用,澳大利亚政府将先为其垫付。行为人被驱逐后12个月内不能再申请澳大利亚签证,除非所有驱逐的情形消失。如被驱逐人在澳大利亚境内非法滞留超过28天,无论是否获得“过桥签证”,除非所有驱逐的情形消失,3年内都不能再申请澳大利亚短期签证。如果被驱逐人属于前文第一种驱逐令的执行对象,则永久不能再入境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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