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是指投资移民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对投资资金的来源作出明确清晰、符合证明要求的说明。申请者一般可通过税单、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对账单等一系列材料进行证明。但目前,并不是所有实行投资移民政策的国家都将资金来源合法性作为一项强制性说明要求纳入投资移民审查的范围,这导致对资金来源的监管存在漏洞。此外,在对资金来源合法性作出要求的国家中,也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明确了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没有将民事证明标准运用于投资资金的证明当中,没有达到其他移民类型对同等证明材料的证明力要求,对投资移民资金来源的证明力要求过低。
(一)对资金来源合法性设有强制性要求
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是美国EB-5投资移民签证的一项基本要求,申请者须通过合法来源收入进行投资。不同的资金方式需要通过不同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EB-5投资移民签证在资金来源合法性上有着明确的要求,即用于投资的资金必须合法,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获得,资金应可回溯。
例如,以工资包括工作或受雇所挣的钱以及用这些钱购买的所有资产作为投资移民资金来源,那么工资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应包括过去5年的收入纳税证明、资金来源声明、配偶的资金来源声明、雇主的收入证明、雇用合同、银行对账单、房产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资产的证明。除此之外,投资资金的来源还可以是以资产担保所获贷款的形式、赠予、卖出有价证券、卖出在私人公司持有的股权所获收益、出售房产。同时,美国投资移民仍接受博彩业资金作为合法的投资来源,并且没有对转款资金的途径作出明确规定。
澳大利亚移民法律对投资移民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有明确且强制性的要求,申请者必须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澳大利亚要求申请者递交申请时必须附上关于其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无瑕疵审计报告,并且只有毕马威等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才被接受。另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投资资金合法性过程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记录,以清楚合法地说明投资移民的投资资金来源。澳大利亚移民主管部门还通过反洗钱调查,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申请人身份识别制度、申请人身份资料和资金汇入记录保存制度。
爱尔兰移民法律要求投资移民申请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以避免大量非法资金过于轻易地通过投资移民渠道转移到境外。投资资金若是通过爱尔兰境外银行账户须提供银行原件,覆盖申请者连续3个月的交易流水。根据财产来源的主要可能性,主要分为商业和投资收入、买卖收入、遗产和离婚资产,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方式。通过覆盖资金转移渠道的证明方式,能够有效降低投资移民被贪腐人员利用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应提供良好品格的证明材料。
俄罗斯《公民身份法》对获得俄罗斯护照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和简要性规定,投资移民属于可以依据简要性规定申请俄罗斯护照的人群。《公民身份法》规定,但凡生活在俄罗斯,申请俄罗斯护照的外国人都须对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证明材料应当是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并盖有公章。
尽管有些国家对资金来源合法性作出了强制性要求,但没有对具体证明方式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同样无法避免巨大的监管漏洞。2014年英国政府对《投资移民法案》进行修改,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特别是高额投资者前来。因此,2014年修订后的《投资移民法案》对高额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对申请人本人的要求较低,没有设定申请人的年龄上限及学历、经商经验的要求,且使高额投资者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英国永久居民身份,这体现出英国政府在吸引投资移民时,对资金的重视度较高。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相比于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只要求提供一个大概说明资产来源的证明,对于所申报的资产可通过继承、赠予、证券投资、期货买卖、生意经营等任何一种形式获得,对资产证明的要求低。法律并没有对证明方式作出明确的限定,没有要求达到民事证据证明力标准。这种证明方式十分容易形成,在不要求提供税单且没有与金融系统相关信息匹配的情形下,通过虚假材料形成说明有很高的可能性。英国上议院议员、自由民主党人华莱士(Wallace)勋爵认为,“英国现行的投资移民政策与那些避税岛国的政策无异,允许有钱人用金钱获得护照,并且这当中的一部分人很有可能并不属于受欢迎的移民,只是希望逃离原来的国家。”[1]更为可怕的是,这些用于申请投资移民的资金极有可能是非法所得,不需要经过必要的安全审查就被英国放行。根据英国尼克·麦克斯威尔(Nick Maxwell)的估计,仅就中国和俄罗斯而言,大约有1.88亿英镑通过投资移民渠道进入英国,英国对这些资金缺乏适当的反洗钱调查与监控。英国开放投资移民政策,很大程度上不是吸引高净值人群前来投资经商,而是吸引“腐败高净值”人群通过投资移民进行洗钱。
西班牙法律虽然规定投资者应对投资资金的来源作出说明,但只是要求在申请者提交的商业计划报告中说明资金的来源是什么,没有对资金证明方式和材料作出进一步强制性和明确性的要求。日本投资移民法律要求申请者应拥有1000万日元以上的资产,资产来源不一定必须由申请人经商累积所得,也可以来自赠予、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2]
在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方面,加勒比地区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安提瓜和巴布达的投资移民项目要求申请者提供投资移民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由申请人本人提供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但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没有对具体的证明材料应达到何种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圣卢西亚投资移民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然而对证明材料证明力的要求也不明确。同时,圣卢西亚投资移民项目对资金转款欠缺法律规定,在签证审理上也未能保证绝对的独立性,使得投资移民项目有很大的可能性与当地腐败问题、洗钱等金融犯罪牵连。[3]格林纳达《投资移民身份法》第6条对投资资金的说明作出了规定,但其重点在于证明资金流入格林纳达,要求资金只有在汇入不可撤回的托管账户中才能被认可,托管账户应当是由政府规定的中介机构,需符合格林纳达国家法律规定。[4]显然,格林纳达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缺乏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及资金回溯性的要求。多米尼克《投资移民法》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书及申请人的商业背景报告,但法律并没有对这些证明性文件的具体形式、证明力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对资金来源证明力的要求较低。根据多米尼克《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只有在申请人将投资资金已经汇入不可撤回的托管账户,房产项目已经依照规定进行后,才可能授予其公民身份。对撤销身份的处罚也主要集中在资金管理方面,如果资金转账被认定无效或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申请者将面临撤销身份的处罚。投资移民法律监管的“着力点”显然是在投资移民程序的“后半段”,即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实际进入多米尼克境内;而对申请者的“前半段”——是否依据移民流出国法律规定进行转移、来源是否合法,基本无所涉及。
现金捐赠方式的投资移民政策,对现金投入金额有明确的要求,而对投资人经商背景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要求相对弱化或是欠缺。因此,对于现金捐赠形式的投资移民审核,如果不对资金来源和转账方式作出严密的规定,就难以实现避免贪腐及其他非法资金入境的目的。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成为投资移民政策中最为基础性的要求,只有首先确保了用于投资的资金是合法正当的,才能避免犯罪人员利用投资移民渠道。例如中国“百名红通人员”第2号李华波正是通过投资移民获得了新加坡护照。
李华波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当地信用社主任勾结,通过私刻公章等手段,在2006—2010年期间从财政专项账户上套取9400万元人民币。2009年12月,李华波以景德镇市景禹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虚假身份,投资150万新元(750万元人民币)给一家名为第二兴趣公司(The Enterprise Fun II)的基金公司,申请办理全家移民新加坡手续。2010年3月,澳德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董事埃迪文·希赫(Edwin Shieh)根据李华波提供的资料,通过“全球投资者计划”帮助其申请新加坡永久居民。同年8月,李华波接受移民面试。面试期间李华波声称自己是景德镇景禹(音译Jing Yu)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在移民资料、面试及评估过程中,李华波均未提及自己中国政府官员的身份。2010年10月初,李华波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开立数个账户,包括李华波名下的大华高收益账户,用于接收来自中国的汇款。李华波是该账户的唯一受益人,也是该账户全部存款的接收人。在银行主管的介绍下,李华波又结识了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王阿沈(Ong Ah Sim)。2010年10月—2011年1月期间,李华波通过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指定或持有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在王阿沈的安排下,这些人民币资金被兑换成新元存入李华波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账户。2011年1月6日,李华波及妻子徐爱红、女儿李媛和李津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2011年1月,李华波辞去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一职,举家移民。2011年2月24日,李华波遭到国际刑警通缉,两天后,有人向新加坡警方匿名举报李华波在新加坡转移赃款,新加坡商业罪案调查科随即介入调查,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协助调查。案发后,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冻结了李华波9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2012年1月,李华波遭到指控,控状显示,李华波在2010年12月6日、2011年1月13日和15日用他的新加坡大华银行高收益账户,接收90万元人民币的赃款。然而李华波否认对他的三项指控。控方当时也指出李华波看准新加坡没有跟中国签订引渡协议,就选择来新加坡,李华波当时还向新加坡的职员隐瞒了自己中国政府官员的身份。[5](www.daowen.com)
2011年2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李华波、其妻徐爱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201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夫妇发布红色通缉令,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了协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钱罪拘捕了李华波、徐爱红夫妇,二人后被取保候审。随后,新加坡法院法官三次发出冻结令,冻结李华波夫妇共计约545万新元的涉案财产,包括四套房产和大约260万新元存款。2011年和2013年,李华波、徐爱红及两个女儿的护照先后被依法吊销,中方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正式通知新方。新加坡移民局也作出取消李华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决定。[6]
事实上,新加坡法律对投资移民申请人商业背景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核标准,申请人应提交3年中经营公司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须由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新加坡政府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即应是新加坡合法注册的或是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发布名单中的一家,或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发布名单中的前50个。[7]但是,从这一案件中能够看出,尽管新加坡对投资移民申请人背景审核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却在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方面没有明确的说明要求,也没有达到谨慎监管的标准,对转款途径也没有具体的说明要求,使得腐败人员得以通过背景审核获得投资移民身份。
2012年,葡萄牙内政部颁布新的移民法,即“黄金居留”签证。作为伊比利亚半岛的邻居,葡萄牙投资移民政策虽起步比西班牙晚,但因投资移民项目资金门槛较低又奉行宽松监管原则,在短时间内就吸引了大量的申请者,他们主要来自南美的葡萄牙语国家、俄罗斯和中国。2012年—2014年3月,葡萄牙共计发放734份“黄金居留”签证,578份签证发给中国的申请者。在短短两年内,葡萄牙依靠这一签证,就从来自中国的投资移民者处获得1.7亿美元的资金。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1629名中国公民获得葡萄牙“黄金居留”签证。[8]
然而,同样因为“黄金居留”签证监管不力,申请者中混杂了不少涉及腐败及其他犯罪的人员,这些人员在申请过程中向移民官员行贿,以试图隐瞒身份、逃避监管,并获得居留身份,最终导致葡萄牙移民局爆出了全国性的腐败丑闻,上至葡萄牙移民局最高长官,下至葡萄牙各地区移民局都牵涉其中。2014年10月,当时的葡萄牙移民及边境局负责人马努埃尔·保罗斯(Manuel Palos)因涉嫌在“黄金居留”签证发放中贪污受贿,被葡萄牙警方逮捕。警方逮捕了葡萄牙各地移民局中的数十名官员,他们都涉嫌接受外国投资移民申请者的贿赂、影响力非法交易行为以及洗钱。事实上,葡萄牙“黄金居留”签证所涉及的腐败问题远不止于此。2017年,一起在巴西发生的腐败案件牵出一名安哥拉官员被控接受贿赂,并通过贿赂所得资金获得了葡萄牙“黄金居留”签证。这起案件历经两年多的调查,案件涉及数百万美元及数百名官员、商人,数十人被最终定罪,其中之一为奥塔威尔·阿泽维多(Otavio Azevedo),其为巴西国内第二大建筑公司安德雷德·古特雷斯(Andrade Gutierrez)的前主席,他因贪污被判18年有期徒刑。被捕前的两年,他在里斯本购买了价值140万欧元的房产,并获得了有效期至2014年的葡萄牙居留身份。这家公司另一名主要股东也通过“黄金居留”签证在里斯本购买了房产,并获得有效期至2014年的居留身份。南美最大建筑公司前主席帕得罗·诺威斯(Padro Novis)也在2013年通过“黄金居留”签证在里斯本购买了价值170万欧元的房产,签证申请在2013年年底提交,而这家公司被控在南美多地犯有贪污罪行。案件调查中,通过“黄金居留”签证获得葡萄牙居留又涉嫌贪污罪行的人员还包括:①马努埃尔·维森特(Manuel Vi⁃cente),安哥拉副总统的亲属;②卡洛斯·皮埃尔·奥利韦拉·蒂亚斯(Carlos Pires Oliveira Dias),卡马戈科·科雷亚(Camargo Correa)建筑和商业集团副主席,2014年获得“黄金居留”签证;③何塞·毛利西奥卡尔德拉(Jose Mauricio Caldeira),一家国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2014年获得“黄金居留”签证;④若昂·马努埃尔·英格斯(Joao Manuel Ingles),安哥拉军队上校,2013年获得“黄金居留”签证;⑤佩德罗·塞巴斯汀奥·德塔(Pedro Sebastiao Teta),安哥拉国家IT部门秘书长,2013年获得“黄金居留”签证,次年他依靠国家矿产地图获得奖励,拥有一家IT公司30%的股份;⑥塞巴斯汀奥·加斯帕·马尔汀斯(Sebastiao Gaspar Martins),安哥拉国家石油公司执行官,他被认为是安哥拉副总统的接班人,2014年获得“黄金居留”签证;⑦米尔哈·哈马尔·帕沙耶夫(Mir Jamal Pashayev),申请“黄金居留”签证,他的侄女是阿塞拜疆总统夫人。[9]
非欧盟居民通过购买葡萄牙境内的不动产以换取居留身份这一举措给葡萄牙带来了超过1亿欧元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葡萄牙缓解了国内经济危机。但是,表面上对葡萄牙经济特别是房地产业的推动并不能从实质上缓解经济危机对葡萄牙整体经济的创伤。葡萄牙国内也有政党人士认为,“黄金居留”签证显然是给各种犯罪活动,特别是腐败犯罪打开了葡萄牙的大门,尽管政府有系统的签证审核程序对申请者进行审查,但葡萄牙移民局官员受贿的丑闻足以说明,目前葡萄牙对投资移民的审核程序存在漏洞。[10]不仅是政府官员对购买房产进行投资移民的方式存在疑问,葡萄牙的一些居民也并不认为投资移民的到来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好的影响,如葡萄牙卡斯卡伊斯(Cascais)市的居民认为,投资移民虽然给葡萄牙带来了资金,但这些资金只是用于他们自己的生活,并不会给当地人创造更好的经济价值。从实践来看,葡萄牙“黄金居留”签证所暴露出的问题与其所吸引来的申请者数量一样——居高不下。葡萄牙移民和边境服务局作为《移民法》的执法部门,对“黄金居留”签证有较大影响力,因而众多工作人员都涉嫌贪污受贿、洗钱与影响力非法交易行为,这表明葡萄牙现行监督制度有待完善。
通过葡萄牙投资移民涉及国内腐败的案例能够看出:其一,腐败对投资移民的影响是双向的,投资移民政策中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体制,宽松投资移民监管在给腐败人员和资金提供机会的同时,也会给移民流入国法律制度的公正公平、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其二,通过“黄金居留”签证获得居留身份的人员涉及面广,从巴西的这起腐败案例能够看出,在获得居留身份的人员当中有一国身居要职的人员,或是国家领导人亲属,也有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还包括军方人员,许多人员都属于身居高位或掌握一国重要资源的人,这些人员获得其他国家的居留身份,难免会对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产生不良影响。从对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背景审核来看,这些申请者都不应属于合格的投资者。其三,房产洗钱监管漏洞严重。在葡萄牙法律规定的数项投资方式中,对房地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审核证明材料基本为零,只是对购买不同类别房产、证明申请人是资产所有人作出了规定,欠缺对资金合法来源的要求。其四,葡萄牙对投资者证明材料的要求体现为原则性要求,如《移民法》规定,符合国际有效转账要求的转账就能被认可,没有指定具体哪一个国内的金融机构负责对相关转账、资金进行审核,没有规定具体的转账方式,这就导致可能无法识别实际财产所有人。证明材料税单的要求也不是针对资金来源,只是证明申请人没有负债,对资金监管明显后移,只注重提供资金按要求入境的证明材料,对资金来源缺乏监管,没有履行拒绝腐败人员入境的国际职责。
(二)未规定强制性说明要求
推行投资移民的欧洲地区国家,特别是通过购买房产、国债、基金项目获得居留权身份的国家之立法普遍缺乏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例如,德国引入了类似南欧地区国家“黄金居留”签证的项目,德国《居留法》第7条规定,非欧盟公民通过购买房产获得居留身份,申请者应至少购买价值30万欧元的房产,购买房产5年之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同时申请人须提交每月至少有3000欧元的收入证明,这种收入应当来自于资本收入,如租金、生意获利、退休金或提供至少25万欧元的资产证明。这一收入证明可以视为对资金收入来源合法性的要求。但是,针对购买房产的资金,德国投资移民法律却没有作出合法性来源的明确规定,这成为投资移民法律审核监管中的一项漏洞。
2018年,在欧盟对其成员国投资移民政策涉及洗钱或审查不严的警告名单中,奥地利、拉脱维亚、塞浦路斯名列其中。欧盟认为,投资移民项目的流程审查有违欧盟相关的统一纲领和政策。在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方面,奥地利投资移民法律审核制度存在漏洞,尽管奥地利推出的投资移民计划对申请者所要实施商业加护的要求较高,但是奥地利和拉脱维亚对反洗钱的审查都不够严格,投资移民项目中没有对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的明确标准或是没有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核要求,这无疑是审核不严的表现,使得投资移民项目被罪犯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塞浦路斯要求投资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能够形成证据链,但这一证据链所指向的是资金是否属于本人,是否已经符合投资移民的资金要求,资金是否到位,如要求提供通过电汇至塞浦路斯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却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要求。[11]塞尔维亚对投资移民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则缺乏明确的标准,并没有对投资资金来源说明作出强制性要求,这导致投资移民项目涉及洗钱及腐败资产的可能性增大。
马耳他投资移民法律更新变化的速度非常快,近些年来马耳他政府一直在调整投资移民法案,包括推出新的投资移民方式:一方面,希望能够加强监管,符合欧盟及国际社会呼吁的透明标准;另一方面,也希望依靠更为便捷的投资移民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移民。可以说,马耳他政府一直在寻求监管和便捷之间的平衡。然而,根据马耳他政府的数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还没有被剥夺马耳他护照的案例发生,从实践数据来看也很难认为马耳他政府切实履行了谨慎监管的职责。从马耳他投资移民项目对投资移民的条件能够看出,对投资移民的要求还是以房地产业为主,体现出投资移民政策强烈的目的性,即能够推动本国房地产的发展,尤其是对特殊区域采用了降低房产购买价值的规定,以更好地推动经济相对滞后地区的发展。但综观马耳他投资移民项目的要求,其中并没有对资金收入来源合法性证明的法律要求,只要求申请人以宣誓证明的方式证明本人没有涉及相关诉讼程序,这种对资金和人员的审核方式显然不能够达到有效排除涉腐败或其他犯罪资产的要求。
印度尼西亚法律没有专门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强制性说明要求,但是印度尼西亚政府认为,移民总署授权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的投资中心部门,向合格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发送投资移民邀请函,换言之,只有获得邀请函的申请人才有资格申请投资移民签证,以此作为对投资移民及资金的审核机制。[12]因此,印度尼西亚对投资移民资金的审核主要是以预防性审查为主,将政府官方机构对申请者的背景、投资计划和投资资金的审核移至签证审核之前,只有对申请者和资金来源都认可之后才能发放投资移民邀请函,获得邀请函的申请人才能申请投资移民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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