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北美地区的执法、签证和移民政策权责分工

北美地区的执法、签证和移民政策权责分工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邦政府有权对执法案件作出最终决定,以排除法庭对执法案件的再审权力。隶属于国务院的美国使领馆负责境外签证的签发,国务院进行拒绝签证的复查,以及负责身份调整申请的监督工作。根据个案情况,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负责外国人入籍、移民法执法、移民案件裁决和外国人遣返事务。管辖案件范围包括对来自全国各地移民法官作出决定的上诉、行政罚金、对移民身份调整的申请、保证金、假释或是对非美国公民的扣押、撤销移民

北美地区的执法、签证和移民政策权责分工

(一)美国

一如美国的政权体制,移民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同样也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联邦政府拥有移民问题管辖的最高立法权,包括移民问题所涉及的与外国的政策制定、国际关系等。美国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针对移民类型的案件一度持不受理的态度,但现在最高法院同样受理移民相关问题的案件,以限制联邦政府无限扩大的立法权。最高法院所管辖的移民案件包括不予入境、永久居民身份、归化、庇护四大类。执法机构作为三权分立的直接执行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权力,在移民管辖问题上没有核心权力,任何未经联邦法律授权机构所作出的决定都是非法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推翻决定。对于移民法律的执行,联邦政府并不会出台绝对具体且详细的执行细则,执法机构在法律范围内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制定执行、管理及执法的具体程序细则。联邦政府有权对执法案件作出最终决定,以排除法庭对执法案件的再审权力。一般而言,联邦政府并不会将移民犯罪行为的惩罚权授予执法机构,而是由法庭拥有专属管辖权,当然,法庭也应依据联邦法律行使权力。目前,共有5个联邦机构是执行移民法律的核心部门,分别是国土安全部、国务院、司法部、劳工部及健康和人权服务部。

1.立法——美国国会

国会拥有移民法律的立法权,是指导并影响移民法律走向的重要机构。国会负责审查移民相关的法案,以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投票通过移民法案及作出相关修订。除了国会通过行使立法权力来制定及修订移民法律之外,私人法案是国会影响移民法律发展的另一种有效方式。私人法案由参议员代表非美国公民提出,作为非美国公民穷尽所有移民途径的最后方式。私人法案在下属委员会通过之后提交至国会层面,获得国会的投票通过。之后,经由美国总统签发同意,最终形成针对非美国公民个人的移民法案。隶属于国务院的美国使领馆负责境外签证的签发,国务院进行拒绝签证的复查,以及负责身份调整申请的监督工作。美国国务院还与国土安全部合作,对恐怖分子进行鉴别,负责签证护照的安全,制定国际人口政策以及难民项目的事务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4(a)条规定,国务卿负责本法以及所有其他有关下列内容的移民归化法的实施与执行:除了被赋予领事馆官员的关于签发或拒绝签证的权力、责任和职责以外的,美国外交和领事馆官员的权力、责任和职能;行政官的权力、责任和职责;以及确定美国境外某人的国籍。如果他认为是执行上述规定所必需的,他将制定相关的规章;规定相关的报告表格;登记等其他文件;签发相关的指示;和采取其他相关的行动。经雇员所服务的部门或独立机构的负责人的同意,他有权授予或强加于美国的任何雇员接受本法规或根据本法规所颁发的任何规章所赋予的或强加于国务院或美国外交部的官员或雇员的权力、特权或义务。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5(a)条规定:移民局长和行政官员有权与美国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国内安全的其他政府官员保持直接的、连续的联络,以获取和交换用于执行本法规规定的情报,以利于美国国内和边境的安全。移民局长和行政官员将保持相互间的直接的、连续的联络以利于本法规以及所有其他的移民和归化法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一致和高效率。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5(b)(1)条规定:司法部长和联邦调查局局长将向国务院和移民局提供方便,使该部门可以从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a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Center,NCIC)的州际身份索引、被通缉人员档案和国家犯罪信息中心保存的、司法部长和信息查询方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档案中所得犯罪历史记录的信息,以确定上述档案中是否保存有签证申请人或入境许可申请人的犯罪历史记录。

通过上述条款能够得知,美国国务卿作为美国国务院的代表,是负责移民事务的最高领导。涉及移民安全方面的事项,美国国务院、移民局、美国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司法部有义务共同合作。

2.司法——司法部

2003年之前移民局归属司法部管理,司法部是负责移民事务的核心机构,在移民局划归国土安全部之后,司法部成为移民事务中的独立司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移民法院体系和移民法解释事务,并通过依法审查移民复审和上诉案件,监督国土安全部执行移民法律。根据个案情况,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负责外国人入籍、移民法执法、移民案件裁决和外国人遣返事务。移民法终审办公室是由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委员会两个部门组成,这两个部门虽独立于移民局之外,但仍隶属于司法部管辖。移民法庭是专门审理移民案件的司法部门,实行法官独任制审理案件。移民法庭主要审理非法移民和驱逐出境的案件,包括听证和开庭审判。与移民法庭不同,移民上诉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便由司法部长直接管辖。移民上诉委员会共有5名委员,均由司法部长任命。移民上诉委员会听审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关于被驱逐出境的当事人不服移民法官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此外还有对保释金、假释、拘留、罚款或撤销给予转换身份等决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移民局地方办公室有关亲属类签证的审批决定有时也会提交移民上诉委员会复审。司法部长有权对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复审。由司法部长复审的案件包括司法部长本人要求上诉委员会送交复审的案件,移民局长要求复审的案件,以及上诉委员会主席或多数委员认为必须由司法部长复审的移民案件。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和司法部长的复审决定都是终审性的。

美国移民法律将移民事务方面的复议和行政上诉的裁定权授予司法部的移民复审行政办公室(The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EOIR),分别由移民上诉委员会(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BIA)和首席移民法官办事处(The Office of the Chief Immigration Judge,OCIJ)构成。首席移民法官办事处依法对分设在全国各地的移民法庭实施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移民上诉委员会负责针对移民法官作出行政命令提出的上诉进行审理。管辖案件范围包括对来自全国各地移民法官作出决定的上诉、行政罚金、对移民身份调整的申请、保证金、假释或是对非美国公民的扣押、撤销移民身份的调整、庇护或是暂时性保护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国土安全部所属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依法向所在地的移民法庭提出复议。如果申请人或者当事人或者国土安全部的相关业务局对移民法庭作出的复议裁定不服,依法均可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针对移民事务,美国移民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形成了相对独立行使职责的空间,并建立了依法监督机制。

3.执法——国土安全部

2002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第116.2135号法案,即《国土安全法》,将原属于移民局的大部分权力划归国土安全部。国土安全部作为移民机构中最为重要的机构,是执行美国移民法律的主要机关,主要负责外国人的准入、准居留事务和出入境事务。现在主要由隶属于国土安全部的三个机构负责执行移民法律,分别是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The 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USCIS),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The U.S.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The 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

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负责审查移民、身份调整及归化申请,以及难民和庇护的申请。这是美国负责移民及归化事项的主要行政机关。自2007年移民局重新划分了管辖区域,现在分为东北区(伯灵顿)、中部区(达拉斯)、西部区(拉古纳湖)和东南区(奥兰多)。这四大区又再细分为26个地区管理机构,在全美共有82个办公室负责审理移民事务。移民官员对移民申请是否完整、准确、可信并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要求有着广泛的决定权。根据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备忘录,自2018年9月11日起针对签证、工作许可、绿卡等申请,审查官将会直接拒绝欠缺真实性信息的申请要求。从监管角度来看,这一决定将会提高对非法移民的鉴别力度,甚至也会影响已经获得身份的合法移民,提升对签证的审查力度。移民局在华盛顿设立了行政上诉办公室,专门处理针对下级办公室的上诉事宜。移民局通过巡视官办公室对所有移民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巡视官办公室虽然设立在国土安全部,但从工作机制角度而言,是独立办公性质。(www.daowen.com)

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负责移民调查,即鉴别并驱逐在美国境内违反法律的非美国公民、扣押、驱逐出境、负责执行收到最终驱逐出境法令的非美国公民、联邦保护服务及国际事务五项工作内容。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的调查办公室是国土安全部中最大的办公室,专门负责调查偷渡、贩卖人口、移民欺诈以及雇主是否遵守移民法律的案件。2003年,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成立了逃犯行动组,专门追踪、逮捕并驱逐收到最终驱逐令的非美国公民。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主要负责阻止非法入境,在海关、港口执法以阻止未经授权的非美国公民进入美国境内。

美国移民执法部门还包括:①劳工部主要负责职业移民的审查,确定不同类别的职业移民是否达到相应的签证标准,负责外籍人员就业劳动市场审查和劳工保护事务;②健康和人权服务部负责公共卫生安全、难民安置和易受伤害群体保护事务。从健康检查的角度进行移民审查,申请者在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时,是否在生理和精神上符合健康标准。

2013年5月,美国移民局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审批工作作出调整,改革内容包括:其一,设立了审理投资移民申请的独立办公室。新的投资移民审理办公室于2013年5月6日在华盛顿的移民局总部开始运行,之前是由加州的处理中心负责审批工作;其二,任命了负责投资移民办公室的新负责人;其三,新办公室雇用的投资移民审理官员,由经济学家代替原先的移民官员;其四,新的投资移民审理办公室设立了类似于“案件代理人”的职位,每个审核人会分配特定的客户,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直接和区域中心互动以解决问题;其五,从2013年夏季开始,投资移民申请表I-526改为使用电子系统提交,美国移民局同时也在致力于开发一个存放有关项目文件的电子资料库,这个资料库可以自动连接个人的投资移民申请(I-526/I-829),通过资料库的运行,能有效加快投资移民的申请进程。

从美国移民局在2013年对投资移民审批的改变与举措能够看出,美国政府十分重视投资移民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投资移民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移民方式,设立目的正是为了促进美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美国移民局的改革举措,一方面,提高了投资移民审理的专业性,经济学家从专业视角分析投资移民在美国本土进行投资运营的计划是否可行,降低了之前由移民官员负责审核投资移民签证的个人因素和偶然性,并甄别出真正能够有效推动美国国内经济发展的投资移民,排除欺诈或是虚假的投资移民申请;另一方面,随着区域中心项目的推广,投资移民的申请数量一直在年年攀升,移民局成立专项办公室处理投资移民,希望能够减少积压申请件的堆积,进一步推动美国吸引全球的投资移民及投资资金,并通过新的审理机制及移民资料库的运用以加快审理进程。

美国移民法律制度的特点基本可概括为:一是分工明确。通过三权分立的体制,由国会负责移民法律的制定与修订,以国土安全部为主的联邦机构负责移民法律的具体执行,再由司法部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对立法和执行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既能够各司其职,又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承担监督职责,保证移民法律运行的公平公正。二是主管机构协同合作。对美国社会而言,移民是一个十分繁重的社会问题,拥有移民管辖权的机构也相对较多。主管机构从各自不同的管辖权角度出发,共同管理移民问题。各个联邦及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不限于个案合作,而是形成了体系化、制度化的合作模式实现协同管理。三是建立了移民法律权利保障系统。移民法官负责具体移民案件的审理,对移民法官决定不服的,移民有权提出行政上诉。行政救济行使完毕之后,还可依靠司法复审作为救济方式。

(二)加拿大

加拿大移民问题属于加拿大联邦机构的管辖范围,由移民暨公民服务部负责。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对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在移民事务管辖上的权力分配进行了规定。联邦和省政府可就移民运动、移民人口分布、移民甄选标准等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8条要求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就移民选拔等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联邦与省之间的协议。公民身份和移民部部长须在每年的10月1日当日或之前,将移民执法情况报告给国会,包括外国移民的筛选情况,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外国公民数量和来年的计划,以及每个省的移民计划。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9条规定,各省可以根据联邦和省的协议,对欲在该省作为永久居民居住的外国人的选拔单独负责。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10条规定对于地区经济以及人口需求,外国人在加拿大的分布,以及采取措施促进外国人在加拿大的融合等问题,部长必须与各省政府进行协商。

加拿大公民暨移民服务部是加拿大的移民管理机构,是移民法律的主要执法机构。公民暨移民服务部实行首长负责制,其部长由加拿大国会首脑,即加拿大总理任命,如果部长职位出现空缺,则由司法部长代替履职。移民部长还负责加拿大对外签订与移民事务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对内负责与各个省签订移民事务协定,并每年公布联邦与各个省签订的协议。除此之外,加拿大其他联邦机构作为移民法律的辅助执法部门。

加拿大公共安全部的预警中心负责入境口岸的移民检查、移民逮捕、扣押和驱逐,并同时负责移民执法中的政策制定,专门负责因安全、有组织犯罪及违反人权和国际普遍权利原因不予入境的人员,并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34(2)、35(2)、37(2)条规定作出相关的决定措施。在入境检查中,申请者应确保真实地回答入境检查时所有的问题,同时申请者也享有公平程序的权利,即能够得到合理的通知。移民官员有权对入境加拿大的人员及货物进行检查和问询,对文件采取扣留或复制措施,要求人员进行体检,提供指纹或其他证据以确定人员身份。加拿大人力资源和技术发展部负责《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中赋予的相关技术评估职能及其他由移民部长或其他部长负责的事务。移民局的官员由移民部长直接任命,并在《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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