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投资行为的评估
对投资行为的评估是指移民流入国规定投资移民申请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投资及经商行为应达到相应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后,由主管机构对投资或经商行为进行评估,以确认投资移民者在这一时间段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投资要求,是否能够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近些年,一些国家对投资移民的政策调整出现了一种趋势,即对于高额、超高额的投资者,不再需要遵循一定期限的投资要求,只要投资者符合高额或超高额的投资资金要求,就能够享有特殊的待遇,不需要对投资行为进行评估而能够直接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
1.美国
投资移民转为申请永久居民是美国EB-5投资移民签证第二阶段的审核,这在一阶段中主要可分为两方面的审核:一是对投资行为的审核,二是从移民法层面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首先,申请者需满足专门针对投资移民的要求,投资经营行为是否达到美国移民局的规定要求,主要考察2年期限届满时,企业是否正常运营,是否成功创造工作机会或是等值经济效益,区域中心项目是否成功。未通过EB-5投资移民规定投资要求的审核是指在投资移民申请者2年期满后,经营行为未获得美国移民局的认可。如果投资移民在2年期满后,审核未通过,则申请人丧失永久居民的身份,必须在签证规定的时间内自动离开美国国境。否则,美国移民局根据法律规定可采取措施,即驱逐出境。从美国法律体系来讲,驱逐出境并不是一种刑罚方式,而是属于民事程序。驱逐出境的适用目的明确,即将行为对象驱逐出美国国境。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非美国公民,包括已经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员。驱逐出境主要是针对非美国公民出现了非法入境,或是违反了美国的移民监管条件。《移民与国籍法》列出了五大类应驱逐出境的情形:①属于不予入境人员或是违反调整身份的要求;②犯有某类犯罪,构成被驱逐出境的犯罪包括缺乏良好道德品行的犯罪、重罪,以及其他由《移民与国籍法》规定的特殊犯罪,例如第237(a)(2)(A)(iv)条规定,非美国公民因违反某些管制条例,如使用毒品和大麻而被驱逐;③没有履行登记义务或是提交相关文件,依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65条规定,所有非美国公民,包括永久居民都必须要在住所变更10天之内向移民机构报告,否则构成被驱逐的理由,特别是在9·11事件后,美国移民主管部门十分重视非美国公民的追踪与登记;④加入恐怖组织或是其他威胁国家安全的组织;⑤其他原因,如由于政府的错误导致申请人最终获得了永久居留的资格,这种资格不被认为是“合法的”,也不能够申请加入美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美国其他联邦法规,美国《移民与国籍法》频繁承认溯及力的适用,例如,即使被驱逐对象在实施某一行为时,该行为并未被列为驱逐出境的事由,在新的法律条款生效后,可以适用事后法,将其驱逐出境。犯罪行为是被驱逐出境的主要原因,其中涉及毒品犯罪与违反移民法律的行为是主要的违法犯罪类型。但是,因犯罪行为被驱逐出境必须基于定罪判决,且是终审定罪。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规定,认定移民犯罪的有罪判决须具备两个要素:①法官或陪审团认为有罪,或是行为人进行辩诉交易程序、认罪或是已有足够的证据,发布逮捕令;②法官已宣布某一类型的惩罚、刑罚或是限制行为人自由。
其次,申请者同样需要满足移民局对所有移民的统一要求,不能出现违反移民局监管要求的情形,主要是指申请者应在美国境内连续居住和拥有良好道德品行两项要求。其一,在美国境内连续居住是指申请者连续地实际居留在美国,不包括在美国境外的时间。申请者以永久居民身份维持连续居住状态,在此期间如果离开美国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仍然希望维持永久居民身份时,需要证明离开这段时间,申请者有继续在美国居住、工作或与美国维系关系,如纳税。如果离开美国的时间超过1年,在大部分情况下,申请者需要重新开始建立在美国连续居住的时间,才能够被认可有“连续居住的状态”。其二,申请人应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行。缺乏良好道德品行的行为包括:喝酒开车或经常酗酒,非法赌博,嫖妓,欺诈以获得更多移民福利,没有支付法院命令的子女赡养费,恐怖分子的行为,因为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政治意见或社会团体而对其加以迫害。《移民与国籍法》第237(a)(2)(A)条规定,因缺乏良好道德品行犯罪是指,在入境美国5年内犯有可能被判处1年或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是在任何时间内两次或以上犯有缺乏良好道德品行的行为。[64]
2.加拿大
在联邦投资移民政策暂停之前,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投资移民的审核规定了区别于一般移民的特殊要求。根据加拿大联邦投资移民之前的要求,投资移民申请永久居民须具有经商经验,拥有一定数额的净资产且有在运营中的合格的商业企业。
通过加拿大省提名项目申请永久居民的申请者,应依据联邦与省签订协议中的具体标准执行,并同时排除依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属于不予入境人员,或达到省协议中永久居民的标准。省提名项目若单独规定了申请者在加拿大独立生活资金的标准,除非有另外规定,申请人有权对因未达到资金标准而被拒绝永久居民申请提出上诉。
加拿大移民主管官员在对申请者进行永久居民身份审核时,应在《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权力并确保审核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体现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申请人能够获得评估报告,这是指申请人在审核中应有充分的机会以面对不利于其的评估;二是要求申请者澄清错误,若签证官员认为申请材料有明显错误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机会进行材料补交;三是确实的证据,签证官员应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签证材料进行审理,如认为应拒绝签证,需要有切实证据支持拒绝签证的决定;四是告知,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的结果;五是翻译权,在申请过程中若有任何的面试或其他听证会程序,申请者都有权获得翻译,以保障自身权利。
3.德国
投资移民申请者以注册法人签证的身份获得3年居留权后,有权申请德国永久居留权,即无时间限制的居留。外国人办公室负责对自雇类投资移民进行审核,依据德国《移民法》第21条(Selbständige Tätigkeit),满足以下三点的自主经营者(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可获准得到居留许可:其一,符合德国国家经济利益或地区性的特别需求;其二,公司业务预计会对经济带来积极影响;其三,能通过自有资本或贷款保障企业所需资金。另外,对投资移民申请审核的考虑因素还包括申请者是否具有专业的商业背景及商业经验、申请者在德国进行商业活动的可持续能力,以及所为商业活动投资的资金总额。
对一般移民而言,德国《移民法》规定,允许持有永久居留许可者进行工作。新《移民法》第9条(Niederlassungserlaubnis)规定了获得永久居留的前提,其中最重要的几项条件为:其一,申请者在德国持有长期居留许许可满5年;其二,申请者应确保生活有保障,本人和家人都有足够的生存空间;其三,申请者须已缴纳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其四,申请者拥有经济活动(工作)许可;其五,对德语有一定的认识,对德国法律和社会秩序以及在德国的生活有基本的认识。
4.爱沙尼亚
投资移民申请者通过签证审核,可以获得爱沙尼亚5年的居留卡,在此期间内开展相关企业经营和生活。5年期满后,爱沙尼亚政府将对申请者的企业运行状态进行审核,若企业每年能够产生至少20万欧元的价值,或企业雇员支付相当于爱沙尼亚居民年度工资的5倍,申请者有权在5年期满后申请永久居留。申请永久居留时,投资移民申请者除了达到经商企业的运行要求之外,还须符合一般性的移民规定,包括申请者须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有真实的收入以确保生活,拥有健康保险,爱沙尼亚语水平达到流利程度,经营的企业登记在爱沙尼亚政府系统中。依据爱沙尼亚政府的规定,本国公民和外国移民都应当在爱沙尼亚“人口登记处”进行个人身份信息登记以确保政府能够掌握实时信息,同时也方便申请人办理各项政府业务。“人口登记处”是爱沙尼亚内政部建立的人口信息数据库。[65]数据库对政府机构开放,也部分对社会公众开放,个人也可以在官网上查询本人的相关信息。
5.俄罗斯
根据俄罗斯《公民身份法》的规定,投资移民可以获得5年的居留权。投资移民申请者若申请俄罗斯联邦护照,须向俄罗斯内政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证明在提交护照申请3年之前的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的材料,这些材料应包括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整体业绩报告、俄罗斯证券局出具的业绩报告以体现公司的盈利状况、缴税能力等,通过购买保险对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作出贡献。
6.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对投资移民申请永久居留规定了特殊的审核要求,并分为一般投资移民和特殊投资移民两类。对一般投资移民者,转为永久居民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是188签证申请者须在4年的时间期限内确保在澳大利亚境内正常经营公司,并且公司须达到一定数额的营业额。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维持经营的企业都能符合审查的要求,体现出澳大利亚政府要求投资移民申请者进行有质量的经营。二是申请者应当在经营的公司中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须主动积极地参与企业管理,避免出现只投入资金而没有真正经营能力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对特殊投资移民者,即澳大利亚政府2015年推出的重大投资者签证和卓越投资者签证,这两类签证持有者可以直接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并不需要从有期限的居留权转为永久居民。但需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政府推出重大投资者和卓越投资者项目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更加注重高额投资者对澳大利亚经济的推动力。针对最高额卓越投资者的名额极少,并且这类签证申请有前置性条件,只有获得澳大利亚政府认可的投资者才可以申请该类签证。
(二)对投资资金的管理(www.daowen.com)
对投资资金的管理构成投资移民长效管理机制的一部分。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投资移民流入国对投资资金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如购置房产,移民流入国一般会要求投资者至少持有房产达到一定时间,在这一阶段内不得转让房产所有权,甚至不得租赁。通过具体投资或经商行为进行投资的模式,移民流入国一般依据投资移民申请者在一定阶段内是否完成了所要求的投资行为,其企业产值是否达标,是否创造或保留了一定数量的工作职位作为投资资金管理的方式。可以说,对投资资金的管理是保证投资移民真正推动移民流入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保证了对投资资金的监测,才能够落实对投资移民申请者入境的有效管理。但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落实对投资资金的管理要求,是各国对投资移民的一个管理难点。也正是不少资金监管漏洞的存在,才导致各国投资移民渠道被违法犯罪人员频频利用。特别是现金捐赠这一种投资移民形式,一旦对资金来源和转账方式没有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就难以实现避免贪腐及其他非法资金入境的目的。
根据多米尼克投资移民法律的规定,只有申请人将投资资金打入不可撤回的托管账户,房产项目已经依照规定进行,才能授予公民身份。对撤销身份的处罚也主要集中在资金管理方面,如果资金转账被认定无效或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申请者将面临撤销身份的处罚。投资移民法律对资金监管的“着力点”显然是在投资移民程序的“后半段”,即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实际进入多米尼克境内,而对申请资金的“前半段”,即是否依据移民流出国法律进行转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基本无所涉及。
新加坡对投资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是,投资移民者申请通过后,获得6个月时效的居留,6个月内申请者应启动投资行为并将资金汇入新加坡;对资金转账的要求是投资移民资金只能从申请者名下在新加坡注册的银行账户进行汇款。
(三)对居住时间的规定
投资移民及其他移民在移民流入国居住时间的要求也被俗称为“移民监”。移民申请者应当满足在移民流入国居住满一定时间的要求。移民流入国通过对居住时间强制性的规定,一方面能够保证投资移民者或其他移民者在移民流入国确实具备生活能力,特别是投资移民者需要在当地实际生活一段时间,才能进行具体的经商和投资活动以实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移民融入的要求,通过强制性规定一定期限的居住时间,帮助移民者融入当地的生活。从国家管理层面来看,无论是对投资移民者还是一般移民者,规定一定时长的居住时间都是一种有效且必需的管理方式,对移民者制定一定的居住时间要求,才能够切实实现对移民者的基本管理。但在实践中,从投资移民申请者选择投资移民流入国的角度,是否对投资移民者规定有一定要求的居住时长,也成为投资移民申请者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欧洲地区的西班牙和葡萄牙,这两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地理因素具有较高的相似度,都推行通过购置房产获得一定期限居留权的“黄金居留”签证政策。对于投资移民申请者居住时间的规定,葡萄牙显得十分宽松,只需要投资移民申请者1年中居住数天即可达到要求。与此相比,西班牙的“黄金居留”签证要求申请者1年中需居住满6个月。因此,有分析认为正是这一宽松要求,使得许多投资移民申请者在对西班牙和葡萄牙进行比较时,大多选择了要求宽松的葡萄牙。综上所述,对居住时间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有一定居住时间的强制性要求
依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持永久居民身份,永久居民须在5年内至少在加拿大境内居住703天,若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未满5年,则应确保遵守法律规定的居住要求。
英国《移民法》规定,Tier 1类别签证的投资移民申请者申请永久居留,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其一,应没有任何被英国拒绝入境或是非法入境的情形;其二,已经在英国连续居住满5年,但是对于符合高额投资活动要求,且创造了达到门槛要求工作职位的申请者,可以将居住要求降至3年;其三,企业家类别的申请者应在特定的投资和商业活动中达到至少75分,投资者类别的申请者应符合一定资产或者资金要求,达到至少75分;其四,申请者都应当具有流利的英语水平;其五,通过LIFE IN THE UK官方考试。[66]
根据英国《移民法》的规定,申请英国国籍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其二,申请人有继续在英国生活,或继续在英国皇家机构工作,继续在英国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工作,或是继续在建立在英国境内的公司或组织工作的意愿;其三,须通过LIFE IN THE UK官方考试且达到一定要求的英语水平;其四,申请人应拥有良好品格;其五,申请人已达到居住年限要求,即至少在英国已经生活了5年,在5年内没有在英国境外停留超过450天,在5年中的最近连续12个月内没有在英国境外停留超过90天;其六,至少在最近的12个月内已经获得并拥有英国的永久居留权;其七,申请人须在5年内没有违反任何英国移民法律的情形。[67]
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需要每3年或5年进行一次更新。3年更新时申请人须达到投资移民的要求,即已在新加坡建立了商业实体。从第3年起,目标增聘不少于5名员工,建立商业实体雇用员工中持新加坡国籍的员工应不少于5名,并且全年的商业经费支出额至少达到200万新元;或者申请人或其附属家人3年中一半以上时间应在新加坡居住。5年更新的要求是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要求,并且申请人或附属申请人5年中一半以上时间都应在新加坡居住。[68]
根据日本《入国籍管理法》的规定,通过投资移民途径无法获得日本护照,只能通过连续成功经营企业以获得居留权并在一定年限后获得永久居留权。永久居留权申请者必须在日本连续居住10年以上,同时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参加工作和纳税的记录并且没有任何违法记录。
2.对居住时间欠缺强制性要求或要求偏低
对于投资移民,特别是一些处于经济低谷期或不是绝对发达的国家,往往采用宽松管理的姿态,以求能够吸引到更多的投资移民和投资资金。因此,对投资移民,特别是通过购买房产、现金捐赠或高额投资的移民者,往往没有规定严苛的居住时间要求,这种管理模式一方面给高净值的投资移民者创造了更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无疑也给企图利用投资移民的违法犯罪人员制造了更多监管漏洞。
葡萄牙投资移民申请者获得“黄金居留”签证后有权在葡萄牙生活和工作,取得居留权后第1年须在葡萄牙累计居住至少7天,接下来的每2年中累计居住至少14天。申请者首次签发可获得1年期居留身份,1年后满足居住要求可再换取2年居留身份,2年期满后满足居住要求可再续签2年。持有居留身份5年后可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持有居留身份满6年可申请加入葡萄牙国籍。[69]
依据俄罗斯《公民身份法》的规定,俄罗斯的投资移民申请等须在俄罗斯境内实际开展投资活动,通过投资有效活动可以获得有期限的居留权。5年之后达到一定条件可以申请俄罗斯护照,即申请者在持有居留许可的情形下连续在俄罗斯居住5年没有发生间断。但是,俄罗斯《公民身份法》也作了一个例外性规定:如果申请人属于对俄罗斯联邦有特殊贡献的人群,可以不考虑《公民身份法》中获得俄罗斯护照的一般性条件和程序性规定,从而直接获得公民身份和护照。
匈牙利政府实施的投资移民政策是缺乏对申请者实际居住时间监管的典型。根据匈牙利移民法律的规定,申请者要获得长期居留必须实际生活在匈牙利,在第一个5年内没有连续超过6个月的时间离开匈牙利。然而,欧盟区域内畅通的旅行自由,出入境不需要口岸检查盖章,使得移民主管机构对申请者是否连续实际生活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监测面临巨大困难。
匈牙利投资移民项目颁布后,匈牙利议会分别在2013年11月和2014年11月通过修正案对投资移民法案进行了修订。第一个修正案删除了申请者须在匈牙利实际居住的义务,但要求申请者在移民程序中提交一个法律誓言,誓言须由申请者阐明没有实际在匈牙利居住是具有合理理由的。但这种材料显然无法从移民法律整体管理角度得出有效结论,因为申请者只要提交一份誓言就可以免受一般移民管理的要求。主管机构也没有作出任何实际性说明为什么就只有投资移民申请者没有在匈牙利实际居住是合理的。第二个修正案进一步剥离了投资人的国籍、在匈牙利实际居住、投资行为与直接申请永久居留权之间的关系。等同于进一步放宽了投资移民的监管要求,使得没有在匈牙利实际生活的人群也能够通过购买国债的投资获得永久居留权,如一名生活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也通过匈牙利的投资移民项目获得了匈牙利的永久居住权。[70]2016年匈牙利议会再次通过对移民法律的修订,通过修订扩大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删除了申请永久居留权应实际在匈牙利居住6个月以上的规定,并且进一步缩短了对移民资料审核的时间。
巴西《移民法》第14条规定了投资移民的居留期限,对于以居住为目的进行投资或是从事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或文化相关活动的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居留身份,投资移民申请者可以获得最长5年的长期居留许可,但对申请者没有实际居住时间的强制性要求。
澳大利亚对高额投资者设定了非常低的居住时间要求,对卓越投资者则没有居住时间的要求。在投资期间届满,即12个月后,这两类申请者就有权申请永久居留。获得永久居留后,澳大利亚移民主管机构对申请者资金存放与商业活动没有再规定具体的要求。可以说,这种单纯为吸引高额投资者的立法设计无疑是有缺陷的:一方面,以高额资金替代对申请者的商业背景和移民背景的要求;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并没有任何机制能够确保这些投资移民和投资资金能够始终用于在澳大利亚本地的商业经营,促进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