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勒比地区国家以及欧洲地区的塞浦路斯、马耳他都是实行通过投资移民直接获取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的代表性国家。上述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多为离岸金融地,奉行银行信息绝对保密原则。凭借离岸金融的隐蔽性与投资移民政策的便捷性,申请者能够通过投入资金或购买房产等简单的投资方式获得护照,但移民流入国却缺乏相对完善和严密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身份进行核实,使得投资移民项目容易被贪腐或其他犯罪人员利用。
(一)缺乏对申请人身份背景的严密核查
以加勒比地区的格林纳达为例,该国的投资移民政策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在“9·11”恐怖袭击发生后一度暂停了投资移民项目。一部分原因是格林纳达政府担心通过投资移民项目可能会将护照“卖给”恐怖分子、身份欺诈人员,或是牵涉政府的腐败行为。另一部分原因则是当时格林纳达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列入打击洗钱犯罪的“不合作黑名单”。2002年格林纳达政府关停投资移民项目,通过加大国内反洗钱力度及一系列调整措施后,才从“不合作黑名单”上被撤下。
2013年格林纳达政府重开投资移民项目。为避免重蹈覆辙,格林纳达政府重新出台了《投资移民身份法》,该法律规定了投资移民的申请程序、对投资移民的背景审核、经济计划审理等,规定只接受获得政府邀请函的投资移民申请者,以保证投资移民切实促进格林纳达的经济发展,给格林纳达居民创造工作机会。格林纳达政府审核后才会发放投资移民邀请函,以甄别申请人员的方式降低投资移民被犯罪利用的可能性。
然而,如何落实身份背景核查是投资移民流入国,特别是加勒比地区国家在实施投资移民入籍政策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对于加勒比地区国家以及欧洲地区一些小国家而言,由于国家面积小、经济总量小,投资移民所带来的外来资金能够在短时期内显著地推动本国经济的增长,因而移民流入国对投资移民政策寄予了较高的期望,希望以更为优惠的投资价格与条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与投资资金,从而通过投资移民更好地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从对移民申请者进行审查与监管的角度而言,这些国家会形成较为宽松的监管姿态,导致投资移民政策被不法人员所利用。
“百名红通人员”第39号付耀波、第41号张清曌涉及用贪腐资金办理了格林纳达的投资移民,但最终二人是在未与我国建交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被抓获,这两名“红通人员”的归案代表着一种新的追逃方式,那就是在未建交的情况下,以国际组织或国际公约的共同成员义务促成双方之间的合作。本案以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为切入口,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成功实现追逃。付耀波、张清曌二人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警务成功合作执法的对象,其法律依据如下:首先,外逃人员以身份欺诈方式申请投资移民,依靠非法方式获得投资移民。根据格林纳达《投资移民身份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进行投资移民申请时须如实提供信息,任何虚假信息都将导致最终被剥夺格林纳达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60]事实上,付耀波、张清曌二人在国内实施贪污犯罪期间,已经做好外逃的充分准备。根据新闻公开资料,他们先后曾两次申请投资移民,最终获得格林纳达护照。[61]二人申请投资移民时没有如实表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涉嫌骗取了格林纳达投资移民身份。而从格林纳达政府对投资移民申请者的审核来看,其显然未能尽到对申请者身份背景严格审核的职能。因此,加强对申请者的审查,主管机构应当更加积极地承担职责,主动对申请者进行交叉审查,不能仅依赖第三方机构进行背景审查。同时,移民流入国主管机构在对申请者资料产生疑问时,应强制性要求与申请者进行面谈,加大对家属身份背景核查的力度,并与移民流出国主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www.daowen.com)
其次,申请投资移民资金的来源非法,就会埋下非法身份的“隐患”。尽管格林纳达投资移民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投资移民申请须提交资金来源的证明,但是,格林纳达政府于2015年4月1日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公约的缔约国,[62]格林纳达政府就应承担打击腐败犯罪及拒绝腐败分子入境的公约义务。从法律的效力上来看,一国所签署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本国国内法律。因此,尽管格林纳达《投资移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申请者应当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但只要出现贪腐人员涉嫌使用非法资金申请投资移民或已经获得投资移民身份,格林纳达政府就应当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义务,拒绝给予贪腐人员移民身份或吊销已经获得的移民身份。本案正是基于中格双方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共同履行反腐败义务,格林纳达政府与我国警务机关进行了合作,对二人具体行踪的追踪提供了有效的协助与帮助。
最后,我国境外追逃不断开辟新思路,警务合作开创新模式。信息化、科技化、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外逃人员及违法犯罪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给我国境外追逃追赃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和困难。我国执法机关需不断调整思路,通过多元化的角度和层面,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挤压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最终形成外逃人员难以在国外生存的环境,迫使其主动放弃已经取得的境外身份,接受劝返或被遣返的结局。对于付耀波、张清曌二人外逃至一个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我国境外追逃打开了全新的思路与方式,善用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的成员国义务,通过外交、法律多个层面进行合作,最终实现了对付耀波、张清曌二人的抓捕。
(二)未能积极承担国际公约义务
塞浦路斯的经济以服务业、旅游业为主要支撑。同时,依靠大量投资移民资金流的刺激,房产业也成为当地的一个重要经济支柱。塞浦路斯是欧盟成员国,持有塞浦路斯护照就意味着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往来,对其他成员国的安全、社会秩序也会产生影响,加之欧洲地区各国因“黄金居留”签证宽松的监管态度引发的诸多问题,欧盟也逐渐开始重视并强调加强对投资移民护照的审核和监管。欧盟对塞浦路斯实施的申请者直接获得护照的投资移民政策给予了极大关注。欧盟认为投资移民政策不仅仅是一国内政问题,移民问题是国际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应该由相关国际组织机构与国内共同加强监管。2018年10月OECD发布报告,将塞浦路斯投资移民项目列入黑名单。OECD解释,一个经营投资移民项目的国家如果为纳税人的离岸金融账户提供低于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却不要求纳税人在该辖区长期(至少90天)居住,这类项目便会带来偷逃税风险。[63]
强化对投资移民项目的透明度管理,不能单纯将其作为一国内政问题来对待,不能过于单边化地处理投资移民问题,这是各国政府所需有的态度。各个国家应当积极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及区域性的义务,将国际公约、多边公约转换为国内法。之所以如欧盟、OECD等组织会对各国投资移民政策一再关注,正源于投资移民政策在实践中出现被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利用的问题。由于投资移民涉及跨国,甚至是多个国家间情形,就更加需要各国政府及打击腐败犯罪的主管机关能够建立起全面合作的关系,以共同合作的态度面对腐败犯罪。尤其对投资移民流入国而言,不能因为投资资金的流入就将其他法律问题束之高阁,需积极承担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义务,不给任何贪腐人员建立腐败犯罪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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