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获得移民流入国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的投资移民政策,使得投资移民申请者能够快捷地获得永久居留权或第二个护照,完成身份转换。但是由于不少国家在实施直接获得永久居留权或护照的投资移民政策时,未能建立配套的监管机制,导致移民流入国对投资移民申请者监管留有漏洞,这种监管漏洞往往是多方面、多角度的,包括未能对资金来源合法性作出强制性规定,未能对申请者的身份背景进行调查核实,未达到谨慎监管的标准,在投资移民制度中缺乏透明度管理的要求,政府未能及时公开投资移民申请者的相关信息,未能建立对可疑投资移民申请者的通报机制。这些漏洞经常被不法人员利用。
2018年欧盟针对地区内多个国家实行的直接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的投资移民政策发出警告,点名批评了8个国家未能在投资移民政策中达到谨慎监管的标准,这其中就有奥地利政府的投资移民政策。奥地利投资移民政策规定,对奥地利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可适用奥地利入籍法律的例外性规定,不需要满足在奥地利境内连续10年的居留要求就能获得护照。再如,2016年塞尔维亚政府实施的投资移民项目,申请者通过现金捐赠、购买房产及经商投资都能够直接获得塞尔维亚的护照,但塞尔维亚政府对投资移民申请者的审核和商业活动的监管却没有配备专门的监管措施。
投资移民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商业活动推动本地经济发展,赋予申请者永久居留权和居民身份与开展商业活动并没有实质性的联系。一般而言,开展商业活动与投资移民的联系是阶段性的。事实上,现行投资移民政策基本无法从长效上对投资移民人员和资金进行有效监督,移民流入国政府难以出台有效措施以确保投资移民的资金始终都用于投资行为。因此,从保障居留权与投资活动相联系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对投资移民申请者授予阶段性居留权是较为合适的选择。
加勒比地区国家是实施投资移民获得护照的典型代表,基本上加勒比地区所有实行投资移民政策的国家都可以直接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例如,圣基茨和尼维斯对投资移民申请者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没有居住时长的要求,对投资移民项目的监管只体现在对资金流入的核实,这造成了监管空白。这一宽松的监管姿态也促使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的投资移民人数增长迅速。当然,投资移民也给圣基茨和尼维斯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显著的推动力。2013年,圣基茨和尼维斯依靠投资移民的资金流入,当年GDP上升了近25%。2014年,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宣布,全国已从长达4年的经济下滑中走出,当年GDP增长了6%。[57]自1984年开放投资移民项目以来,圣基茨和尼维斯共授予了16 000多个永久居民身份。2018年,圣基茨和尼维斯共收到超过2000份的投资移民申请,高于过去四年申请数量的总和。[58]高增长率说明投资移民政策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之所以收获高关注度是与圣基茨和尼维斯投资移民政策实施低廉资金门槛、宽松监管姿态密不可分的。尽管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在近年来对投资移民申请者加强了监管力度,但是由于在立法上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技术性规范以及对申请者在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要求,硬性设计的缺陷仍难以依靠后期监管措施予以完全弥补。
再看加勒比地区其他国家的投资移民法律规定。依据格林纳达《投资移民身份法》的规定,申请者可以选择通过投资直接获得公民权或永久居留权。申请者获得永久居留权后必须在格林纳达至少居住14天,并在获得永久居留权的1年后提出护照申请。[59]圣卢西亚法律规定,申请者通过投资能直接获得该国公民身份和护照。由此可以看出,加勒比地区实施直接获得护照或永久居留权的投资移民政策,对申请者在流入国境内居住时间的要求颇为宽松,甚至在有些情形下,申请者只要在其原居住国或国籍国就能够完成投资移民程序并获得护照。从对移民申请者的实际管理角度来看,由于移民申请者缺少在流入国的实际居住时间,移民流入国和流出国都难以发挥对移民人群的有效监管。(www.daowen.com)
为吸引海外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商等商业人才到澳大利亚创办新的企业、参与现有企业的管理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澳大利亚也推行直接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资移民项目。通过澳大利亚政府设立的商业人才永居签证[Business Talent(permanent),即132签证],申请者能够直接获得5年永居民身份的签证。条件是申请者年龄应小于55周岁,有州或地区政府的担保提名,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移民意向书(EOI)获得移民邀请。
132商业人才永居签证又分为两个类别:重要经商历史类签证(The Signifi-cant Business History Stream Visa)和风险资本企业家类签证(The Ven⁃ture Capital Entrepreneur Stream Visa)。
重要经商历史类签证主要指申请者是企业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打算在澳大利亚建立新的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已有的企业。获得该签证的要求包括:一是申请者有成功的经商业绩;二是申请者没有参与不可接受的商业活动;三是申请者真实地希望拥有和管理澳大利亚企业。除一般性要求以外,还需要申请者本人、配偶或者与配偶一起,在过去4个财政年度里至少有2年净资产不少于40万澳元或家庭资产总值不少于150万澳元,并且在获得签证后的2年里合法地转移到澳大利亚境内;在过去的4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2年企业的年营业额不少于300万澳元。对申请者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比例要求是,在年营业额少于40万澳元的企业中占有51%的股份,在年营业额高于40万澳元的企业中占有30%的股份或在上市公司中占有10%的股份。风险资本企业家指那些在澳大利亚创办企业、开发产品、实现高价值的商业规划,已经从澳大利亚风险投资公司获得至少100万澳元风险资金的申请者。
澳大利亚直接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投资移民政策是针对高额投资者的优惠举措。笔者认为,既然向高额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优惠的条件,相对应地也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配套监管机制,针对高额投资更需着重加强对资金来源和申请者入境后商业活动的审核和监管。对资金来源的强化监管应体现为对高额投资者建立更为严密的资金来源说明要求,并对转账方式作出限制性规定,只允许直接转账的方式。主管机构需每年对申请者入境后的商业活动实施审核,避免申请者单纯通过资金换取身份,也切实落实投资移民带动移民流入国经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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