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泰两国政府对侨批业的管理政策优化措施

中泰两国政府对侨批业的管理政策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泰国政府自六世王以来,颁布种种政策以吸引华人金钱,管控汇款出国。1939年9月30日,泰国銮披汶政府借口部分侨汇寄往中国支持抗日运动而下令取消了华侨银行在泰国的业务。1942年,泰国国家银行宣告成立,把侨批业置于其管制之下。至此,泰国侨批业的金融汇兑已完全受国家银行管制。

中泰两国政府对侨批业的管理政策优化措施

侨批的经营区域主要在东南亚与中国的闽、粤两省之间,尤以闽南和广东潮汕地区最突出。20世纪20年代前就已形成东南亚及华南地区的国际网络。侨批局曾几何时也是遍布泰国各地和潮汕地区,姚曾荫在其《广东省的华侨汇款》一书中这样描述泰国的潮汕族群的批局:“潮州人在暹罗开设银号已将近百年。其活动范围不但笼罩城市,而且遍布乡村。”[23]在泰国如此,在潮汕原乡也是如此,泰国侨批的收集、汇总中心是曼谷,而潮汕地区的回批集散中心则是汕头。在这个国际网络中,联系中泰两国侨批网络的是中国香港清朝时期,中国货币是银本位,而海外各国是金本位,香港就逐渐成为中外货币兑换的中转站。在侨批的国际网络中,香港也是作为换汇、批信中转的重要的沟通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商业性媒介而存在的[24]

侨批公会为侨批网络的完善和稳定提供了组织、制度支持,它一方面使侨批局间松散的联系得以制度化,另一方面又为侨批网络的对外开放提供了接口。侨批公会的发展有悠久的历史,资料显示,早在清光绪中期,汕头已成立南侨批业公所,到1926年该公所改为汕头华侨批业公会,1931年又改为汕头市侨批同业公会(简称为侨批公会)。泰国则在1932年1月成立“华侨银信局公会”,由于华侨银信局公会主要是潮属批馆的组织,所以泰国同时还存在“客属联商批局”和“琼侨银信局”等组织。泰国真正全侨性的侨批业同业公会则是成立于1947年6月1日的“暹罗华侨银信局公会”。侨批公会的成立首先是维护侨批业务的安全,促进其经营网络中海内、海外批局之间的和谐统一。其次,中泰两国政府对侨批业的管理、控制及其与侨批网络发生的碰撞、摩擦也往往是通过侨批公会发生的。

因为华侨寄批款数目巨大,而泰国国家邮政成立以来就试图将侨批纳入国家邮政管理,所以1907年泰国政府设立曼谷第八邮政局专门管理华侨批信。1909年3月暹罗邮政当局制定《华侨批信从城镇经由曼谷发往中国的相关规定》,规定寄往中国的侨批以总包的形式寄出,邮政局必须检查包裹并在确认邮资已付的发送许可证上签字和加盖邮戳。

泰国政府自六世王以来,颁布种种政策以吸引华人金钱,管控汇款出国。其具体办法包括:在华人社区开办鸦片馆、酒廊、赌场、花会厂;1910年增加人头税,由每年4铢增至6铢。赌馆往往开办在孟叻、哒叻仔、越三振、龙尾寺、三聘城门、哒叻迈和三升这样华人密集的社区。这些办法力图吸引华人在泰国消费,有着相当好的效果。

图2 侨批相关法规

1922年和1927年,泰国邮政主管部门又陆续颁布侨批相关法规来细化管理侨批及支付邮资的规范。1929年,泰国邮政局又专门印制面值15士丁的邮资信封供批馆使用,其尺寸为8厘米×15.7厘米,信封右上角印有蓝色15士丁邮票,信封左上角印有泰国金翅鸟国徽图案,于1929年12月15日始实行。此后,泰国批局都采用这种信封。1930年始,泰国邮政局实行严格检查,并规定在同一信封内不得加入其他信件,违者处罚。

1927年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逐步加强中央集权,对国家的经济命脉采取垄断经营。国民政府对全国的经济垄断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金融垄断和邮政垄断,而侨批业首当其冲。由于侨批业实质是侨汇与民信业的结合体,因此管制侨批,甚至取缔民信局、批局信便成为金融垄断和邮政垄断的共同目标。然而经海内外侨批业者的共同抗争,且因闽粤侨乡地区邮政不发达(直至1940年,潮汕地区不通邮村镇仍高达91.6%,兴梅地区是83.8%),中国邮政和银行的金融汇兑服务无法覆盖偏僻侨乡,所以国民政府在1928年的全国交通会议上决定,取消传统民信局,允许侨批局作为“特种邮寄代办所”继续营业。1931年,全国工商业组织成立同行业公会,批局没有正式的行业名称,因其与华侨的关系而归类为华侨团体,被定名为“侨批业”。1934年,邮政总局制定了“批信事务处理办法”,基本上确立了邮局与侨批局的关系,即侨批局在邮政局的统一管理之下享有合法地位。此办法对侨批局每年向邮局填报申请书的手续,回批邮件寄往荷属、英属等地的邮资,批信在中国大陆的转寄,侨批局的领批手续以及对侨批局逃避邮资的处罚等等都有具体规定。另外,该办法除了规定侨批局申请执照的期限在1935年前外,还规定“批信局停业时应将原领执照缴由该管邮局转呈注销,不得私自转让或顶替”[25]。由于批信局在1935年后不能再申办执照,也不能从旧批局中接承营业执照,这使以后新设侨批局要经营侨批就必须与原拥有执照的侨批局接洽为代理。

1939年,泰国政府颁布银行统制条例,对银行业作出种种规定。不合乎规定的银行被要求休业,有的批信局因违反此条例而被没收执照,13家华侨银行最后只剩下黉利银行和陈炳春银行两家而已。1939年9月30日,泰国銮披汶政府借口部分侨汇寄往中国支持抗日运动而下令取消了华侨银行在泰国的业务。

1942年,泰国国家银行宣告成立,把侨批业置于其管制之下。同时这时期若干新银行先后成立,如蒙通银行、汇商银行、盘谷银行、大城银行和泰华农民银行。1945年7月4日泰国颁布条例,规定所有汇兑业务,包括侨批,一律要通过银行进行。至此,泰国侨批业的金融汇兑已完全受国家银行管制。批信局只能以“购汇代理”的身份申请领取执照。凡未按照条例规定申请执照者,一概不准继续营业。泰国批局信再次面临严峻的生存考验。

1946年7月,邮政总局要求各地邮局严格执行1935年“批信事务管理办法”,重新限制批信局自带批信分发。“凡由总号寄往分号之批信或信函以及由分号寄往总号之回批,均应纳足邮资交邮局寄递,批信局不得派人私自带送”;“至于进口批信应于到达总号所在地之邮局时当面拆开加盖邮戳,而由总号发往分号之批信总包于到达分号所在地之邮局时再由当地重行逐一盖戳,作为确系交邮寄递之凭证,如有遗漏情事,各信局人员应要求邮局补盖邮戳俾完手续。凡未经邮局盖戳之批信或回批,无论贴足邮票与否,均不得私行递送或投递,一经缉获,概按走私论罚,不稍宽贷”;“希将来去批信回批一律交邮寄递,并转知所有分号查照办理,以维法令”[26]

汕头侨批业公会知晓消息后,即与汕头邮局交涉,请求允许批信自带:“总包粘贴者,抵汕后又给拆包逐封加盖邮戳,国际邮资已纳,标识显明,任何递带,皆无弊端,乃来批因未达应交地址,故由批局转送”[27]。汕头侨批业公会还积极联络海外侨汇组织,请其与汕头邮局及中央政府交涉。在其联络下,暹罗银信业公会和新加坡公会先后向汕头邮局、广东邮政管理局、邮政总局、交通部和中央侨委会交涉,请求暂缓执行限制分发侨批办法。中国邮政总局最后决定,批信局总分号可在当地邮局营业范围内自带分发,范围外则需由邮政寄递,没有分号之处则需先由邮局投递,然后由批信局派人到当地邮局领取分发。(www.daowen.com)

1952年3月19日和5月19日财政部第九份、第十份统制外汇部令颁布后加强了对华侨汇款的约束与限制,规定每人每月汇款给海外亲戚的额度不得超过2000铢;还规定各批信局必须向财政部申请营业执照,每一份执照需要交纳押金15万铢。在暹罗银信局公会给泰国财政部部长的呈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也更能了解到当年泰华批局实况。

财政部长阁下:

为呈请事缘,阁下尝以泰国财政部长名义,颁布佛历2495年第九号部令,以替佛历2485年管制外汇条例的各条。依照本部令第八条规定,“非经部长批准,任何人不得经营外钞、外汇、信用票之业务”之规定。经营汇兑庄之业务,须先征得阁下之批准。部令公布后,本会已通告会员,各银信局遵照命令规定,暂行停业。同时,本人谨以暹罗银信局公会理事长名义,向阁下解释本会会员所经营之银信局业务,仅替一般旅居泰国谋生之华侨接银信,分别代为汇集信件,投寄邮局,及将款项向财政部批准设立商业银行集中,汇往赡养其家属。此种业务,与以汇兑或信用票等国际金融贸易之汇兑庄完全不同。银信局之设立已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为泰国商业部认为正当而准许登记设立之营业,且依法向税务厅缴纳税务。若与汇兑庄同等对待,则此力量薄弱之银信局将无法生存。其严重情形,不仅迫使数百从业员面临失业威胁,旅居泰国三百万华侨将立刻失去其赡养家属之途径。华侨栉风沐雨,长年劳力,实未能忘怀对在乡眷属之赡养,而嗷嗷待哺之侨眷骤然失却接济,尤感万分迫切。毁百年营业于一旦,断万千生命之赡养,揆之人情,实有未便。且银信局之停业,国家税务及邮政之收入均受损失,国计民生,均有影响,于公于私,两殊未妥。本人身沐皇恩,既知上述情形,当予历陈。恳请阁下法外施恩,考虑批准银信局照常营业,使千百万华侨眷属,得其活命甘霖,同感皇上政府及阁下之德政。

谨呈上闻,恳予核准,实为德政[28]

1952年4月3日,暹罗华侨银信局公会再次呈文财政部,内容与上列呈文差异不大,但仍摘录于下:

根据财政部佛历2495年(1952年)第九份部令,依据佛历2485年(1942年)管制外汇条例第二条,禁止任何人输出外钞、外汇、信用票及有价值证券,除属于(1)项。接济侨眷之汇兑,规定各一名受接济者,每月不逾2000铢。

缘因批局营业,有百年以上悠久历史,且曾获商业部审查核给营业执照,准予执业者。兹各批局同业,系因未明当局所规定之与汇兑业找换业性质是否相同,为免触犯当局法令,是以暂停营业。但抑有进者,批局营业向以代替旅泰华侨汇集邮件,代理汇款,交由银行汇出,接济侨眷作生活费用而已。审其性质定义,批局与汇兑庄、银行不同。批局停业后,除遭重大损失外,对印花税邮资等,政府收入也遭重大损失。尤其是百万以上华侨家属,断绝接济,更为痛苦[29]

从以上呈文,大概可以看出20世纪50年代泰华批信局的艰难处境。1952年6月19日暹罗华侨银信局公会接到第八邮政局通知,通知如下:即日起,各批信局可以接收寄送侨批,此营业不抵触统制外汇条例,但仍须严格检查,并规定须有银行盖印,批信方能寄发。暹罗华侨银信局公会于1952年6月24日召开第5次理监事会议上通过“凡我会员未领得财政部长批准之汇兑执照者,应自即日起,停止收批,免干法纪”的决议,以示遵守法令。1953年2月4日,泰国财政部宣布取消私营外汇行业,由国家银行控制华侨批信局。在政府注册的并获颁营业执照的批局作为“购汇代理”,向由官方批准指定的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和大城银行、兴业银行、京华银行、陈炳春银行、泰华农民银行购买外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私营侨批业归国家银行管理,经营侨批的行业被称为“侨汇业”。20世纪50年代中国鼓励私营侨批业进行企业登记,引导其纳入国家管理体系。1979年中国国内私营侨批行业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国外侨批局发往中国的侨批由中国银行负责登门派送。1984年,侨汇登门派送改为通知客户到银行支取汇款。这种形式一直维持到20世纪90年代海外侨批业的消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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