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五年六月十四日(1916年6月14日)
雲南唐撫軍長、上海梁政務委員長、唐外交專使、温王外交副使、范谷駐滬委員、貴陽劉都督、桂林陳都督、南寧陳護督、廣州龍都督、浙江吕都督、成都陳都督、長沙湯都督、西安陳都督、瀘州蔡總司令、韶州李總司令、松坎戴總司令、叙州羅總司令、永州望總司令、林總司令、陸師長、程總司令、譚總司令、莫師長、隆都護使、馮道尹、車總司令、李督辦、朱鎮守使、黄鎮守使鑒:
頃致段、馮及各省元電如下:
北京段芝泉先生、南京馮上將軍、開封趙將軍、田巡按使、各省將軍、巡按使、都統、護軍使、鎮守使、巡閲使、各師長均鑒:
趙、田兩公庚電敬悉。名言至理,欽佩逾恒。南軍所表,實同一致。竊以天禍中國,同室構兵,復相中國,彗焰自歛。當黄陂就任、舉國協力之時,所有善後事宜,亟待商榷。桂、湘陸、湯兩都督,又南寧陳護督先後電至,與煊所見相同。僅先就三督及煊意所在,分作數事,除另電呈明黎大總統請其明令施行外,更爲諸公陳之。
一、黎大總統及時承位,乃繼任非代行職權。項城稱帝以前之大總統資格,係由國會選舉而來,當時所據,實爲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憲法會議所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則項城有變,處理大總統問題,當然仍據本法。查本法第三條,大總統任期五年;第五條,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大總統任滿之日止。是黎大總統之爲繼任,皎然無疑。
二、南軍政府迭次宣言擁護約法,此之約法,乃指民國元年之民定約法,非民國三年項城改定之約法。蓋項城解散國會,本不合法,而召集約法會議,尤非民意所在。機關不正,所修法案當然無效。
三、國會爲民國[12]根本法所由産生,項城以非法解散,今恢復根本法,當然同時恢復國會。
四、大總統既已正位,不可無内閣以輔之。段公老成重望,海内所宗。以魁台閣,允當其選。惟此時之國務院由政事堂遞嬗而來,不得謂之依法成立。民定約法既復,當依據斯法,由段公組織新内閣,交由國會同意。新内閣未成立以前,維持現狀,全賴段公。(www.daowen.com)
以上四事,實爲今日解决時局當然之途徑,决非南軍過激之主張。讀趙、田兩公通電,於前二事指陳利害,酣暢淋漓,且發南軍宣言之所未發,可見理無二致,人心大同。衹須本此而行,萬事俱可迎刃而解。至召集國會,組織新内閣,法理而外,更爲現勢之所必然。前二事既定,後二事似尤無置議之餘地。
夫諸公之於項城,俱有厚誼,情殷念舊,誰議其非。即煊與項城所志未同,且遭僇辱,而於其倒行逆施,齎恨以殁,一朝懷想,良用慨然。顧情雖如是,而法不可逋。凡項城之所爲,諸君不必盡贊之於生前,何可反護其非於生後。溯自項城迷亂,實根於廢除民定約法,解散正式國會而來。今義軍轉戰千里,駢死數萬以殉之者,皆爲此物。可見,國法不可翫,人心不易欺。項城九京之下知,必追悔無已。
今幸天心厭亂,大難可平。倘愛項城者,仍以此故重啓戰端,即不爲大局安危計,徒以重項城之罪,當亦諸公所不忍。此次南軍扶義而起,所争者法耳,此外决無他□。如煊衰病餘生,誓師之日,即布告項城朝退,煊當夕隱。今項城已逝,私願立償,大局粗定,行即引去。惟同時軍政府宣言,有恭戴黎大總統繼任及擁護約法、保障國會諸款,信誓旦旦,有衆共聞。
煊爲顧全先約,尚有爲民軍請命之責,故不辭覼縷,爲諸公苦口陳之。時局緊急,危機一髮,而其轉圜,全在諸公。敢乞熟維始末,詳察利害,以圖利之。不獨大難全夷,國本有托,即煊解甲歸田,安依墳墓,亦承拜公等之賜於無既矣。臨電不勝迫切之至。
岑春煊。元。印。等語。轉達。
春煊叩。寒。
《岑西林平心静氣之救時策》,《中華新報》1916年6月18日,第1張,第3版,第3—4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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