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軍政要員之公電伸明向北京政府及军政要员解决善后和时局的途径

軍政要員之公電伸明向北京政府及军政要员解决善后和时局的途径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善後事宜,亟待商榷。除另電呈明黎大總統請其明令施行外,更爲諸公陳之。查本法第叁條,大總統任期五年;第五條,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大總統任滿之日止。蓋項城解散國會,本不合法。惟此時之國務院,由政事堂遞嬗而來,不得謂之依法成立。以上四事,實爲解决今日時局當然之途徑,决非南軍過激之主張。惟同時軍政府宣言,有恭承黎大總統繼任及擁護約法、保障國會諸款,信誓旦旦,有共聞。

軍政要員之公電伸明向北京政府及军政要员解决善后和时局的途径

民國五年六月十三日(1916年6月13日)

北京段芝泉先生、南京馮上將軍、開封趙將軍、田巡按使、各省將軍、巡按使、都統、護軍使、鎮守使、巡閲使、各師長均鑒:

趙、田兩公庚電敬悉。名言至理,欽佩逾恒。南軍所懐,實同壹致。竊以天禍中國,同室構兵,復相中國,彗焰自斂。當黄陂就職之日,即舉國協力之時。所有善後事宜,亟待商榷。桂、湘陸、湯兩都督及南寧陳護督先後電至,與煊所見相同。謹先就叁督及煊意所在,分作數事。除另電呈明黎大總統請其明令施行外,更爲諸公陳之。

壹,黎大總統及時承位,乃繼任非代行職權。蓋項城稱帝以前之大總統資格,係由國會選舉而來,當時所據,實爲民國弍年拾月五日所宣布憲法會議所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則項城有變,處理總統問題,當然仍據本法。查本法第叁條,大總統任期五年;第五條,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大總統任滿之日止。是黎大總統之爲繼任,皎然無疑。

弍,南軍政府迭次宣言,擁護約法。此之約法,乃指民國元年之民定約法,非民國叁年項城改定之約法。蓋項城解散國會,本不合法。而召集約法會議,尤非民意所存。機關不正,所修法案當然無效。

叁,國會爲民國根本法所由産生,項城以非法解散,今恢復根本法,當然同時恢復國會。

四,大總統既已正位,不可無内閣以輔之。段公老成重望,海内所宗,以魁臺閣,尤當其選。惟此時之國務院,由政事堂遞嬗而來,不得謂之依法成立。民定約法既復,當依據斯法,由段公組織新内閣,交由國會同意。新内閣未成以前,維持現狀仍賴段公。(www.daowen.com)

以上四事,實爲解决今日時局當然之途徑,决非南軍過激之主張。讀趙、田兩公通電,於前弍事指陳利害,酣暢淋漓。且發南軍宣言之所未發,可見理無弍致,人心大同。祗須本此以行,萬事俱迎刃而解。至召集國會,建設内閣,乃恢復民定約法程序之所必經,仍爲壹事。而組織新内閣,法理而外,更爲現勢之所必然。前弍事既定,後弍事似尤無置議之餘地。

夫諸公之於項城,俱有厚誼,情殷念舊,誰議其非。即煊與項城所志未同,且遭僇辱,而於其倒行逆施,齎恨以殁。壹爲懷想,輒用慨然。顧情雖如是,而法不可通。凡項城之所爲,諸君不必盡贊之於生前,何可反成其惡於身後。溯自項城迷亂,實根於廢除民定約法、解散正式國會而來。今義軍轉戰千里、駢死萬人以求之者,終爲此物。可見,國法不可侮,人心不易欺。項城九京有知,必且追悔無已。

今幸天心厭亂,大難可平。倘愛項城者,仍以此故重啓戰端,即不爲大同安危計,徒以重項城之罪,當亦諸公所不忍。此次南軍扶義以起,所争者法耳以外,决無他求。如煊衰病餘生,尤無遠志。誓師之日,即布告項城朝退,煊當夕隱。今項城已逝,私願竊償,料簡粗定,行當引去。惟同時軍政府宣言,有恭承黎大總統繼任及擁護約法、保障國會諸款,信誓旦旦,有衆共聞。煊爲顧全公約,尚有爲南軍請命之責,故不辭覼縷,爲諸公苦口言之。時局緊張,危機壹髮,而轉圜,全在諸公。敢乞熟惟始末,詳察利害,壹圖利之。不獨大難全平,國本有托,即煊解甲歸田,安依丘幕。亦承拜公等之賜於無既矣。臨電不勝迫切待命之至。

岑春煊。元。印。

《岑西林伸明主張之公電》,香港《華字日報》1916年6月19日,第3張,第1頁,第1—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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