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五年六月十三日(1916年6月13日)
萬急。北京黎大總統鈞鑒:
竊以國難之生,由於有人毁壞國法,故此時解紛靖難,非力護民定根本大法,别無入手之方。且此爲民國不易之方針,决非私人固執之偏見。誠得如是,南軍固爲滿志,而全國又豈有他。春煊等待譴行間,熟思審處,以爲既遘千載一時之會,宜有百年大定之規。矧吾大總統盛德謙光,萬流宗仰,著爲明令,疇不懔遵。以此盡其狂愚妄有陳説,大綱四事,可得而言:
一、吾大總統及時承位,乃繼任非代行職權。蓋項城稱帝以前之大總統資格,係由國會選舉而來,當時所據,實爲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憲法會議所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則項城有變,處理總統問題,當然仍據本法。查本法第三條,大總統任期五年;第五條,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大總統任滿之日止。是吾大總統之爲繼任,皎然無疑。
二、南軍政府迭宣言擁護約法,乃指民國元年之民定約法,非民國三年項城改定之約法。蓋項城解散國會,本不合法,而召集約法會議,尤非民意所設。機關不正,所修法案當然無效。
三、國會爲民國根本法所由産生,項城以非法解散,今恢復國會爲天經地義,豈容稍涉猶疑。
四、大總統既已正位,不可無内閣以輔之。惟此時之國務院由政事堂遞嬗而來,不得謂之依法成立。民定約法既復,應請大總統依據約法,選定總理,組織新内閣,交由國會同意。(www.daowen.com)
以上四事,實爲今日時局當然之途徑,决非南軍過激之主張。前見河南趙將軍、田巡按使庚電,於前二事指陳利害,酣暢淋漓,且發南軍宣言之所未發,可見理無二致,人心大同。衹須本此以行,萬事俱迎刃而解。
至召集國會,建設内閣,乃恢復民定約法程序之所經,仍爲一事。而組織新内閣,法理而外,更爲現勢之所必然。前二事既定,後二事似尤無討論之餘地。
煊等以爲,大綱既舉,即時派遣要人,籌商善後,依次處理,决無艱難。方今南北洶洶,人心浮動,大計之定,刻不容緩。而明公正位既達一周,發言盈庭,迄無定議,誠恐奸人抵隙,戰士激昂,前路險巇,不堪設想。伏乞吾大總統截斷衆流,涣汗大號,即本位。上陳四義,著令明宣,庶幾耳目始新,衆志始一,其他施設方能進行。
煊引退在即,前電已詳,惟甲胄一日在躬,尚有爲民請命之責。榮廷、薌銘、炳焜忝任封圻,盱衡大局,往復商榷,所見略同,用敢聯銜上達,力請施行。冒昧陳詞,統希鈞鑒。再滇黔各省亦經電商,惟因電阻,尚未得復,合并附陳。
兩廣護國軍都司令岑春煊、廣西都督桂湘聯合軍總司令陸榮廷、湖南都督湯薌銘、護理廣西都督陳炳焜同叩。元二。印。
《岑陸等致黎大總統電》,天津《大公報》1916年6月22日,第2張,第5版,第1—2欄,《大公報(天津版)》(30),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6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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