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吾護國軍前次宣言,恭承黎大總統繼任,係根據民國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中華民國憲法》會議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所載第三條:大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昨據國務院魚電通告,係經袁世凱修改之僞約法,於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者。其第十一條云,在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以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民國五年六月十一日(1916年6月11日)
岑都司令、唐都督、劉都督、龍都督、吕都督、陳都督、湯都督、陳代督、蔡總司令、李總司令、戴總司令、梁任公、唐少川、温欽甫暨諸先生鈞鑒:
岑都司令庚電敬悉。吾護國軍前次宣言,恭承黎大總統繼任,係根據民國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中華民國憲法》會議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所載第三條:大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第五條: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大總統任滿之日止。昨據國務院魚電通告,係經袁世凱修改之僞約法,於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者。其第十一條云,在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以副總統代行其職權。以僞定《大總統選舉法》第十一條云,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於三日内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云云。
查我輩此次起義,原係根據第一次約法,擁護共和。袁氏未死之前,又經宣言袁之大總統資格消滅,依據約法恭承吾黎大總統繼任。約法效力尤在,凡屬國民皆當遵守,斷不能因袁氏一死而有改變。乃國務院魚電通知,竟敢援引僞約法,顯係包藏禍心。方今南北未融,禍機四伏,杜絶覬覦,奠定國基,正賴有此。倘舍此就彼,禍水滔滔,烏知所届?生死存亡,間不容髮。(www.daowen.com)
榮廷雖係武夫,然遇事關國家法律、大局安危,詎容奸宄施其詐術,稍事遷就,緘默不言?諸公同澤,再造共和,務請毅力主張,并乞吾都司令主稿領銜,闢其謬妄,民國幸甚。
榮廷。文。印。
《陸榮廷致獨立各省電》,《中華新報》1916年6月15日,李希泌、曾業英、徐輝琪編:《護國運動資料選編》(下册),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677—6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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