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查獨立以來,義旗嚮應,各處民軍并起,紛擾日滋。亟應嚴定限制,改編成軍,以期刻日北伐,早定大局。其不及格或抗拒者,分别解散勦辦,此從根本上解决。(五)既不受編制、不肯解散,又復盤踞城市徵發人民錢糧者,實行勦辦。以上章程九條,於宣布之日實行,合行布告,一體遵章,依限辦理,毋違稍抗。《岑龍會銜布告改編民軍辦法》,《中華新報》1916年5月15日,第1張,第3版,第4欄;1916年5月19日,第2張,第2版,第1欄
民國五年五月十五、十九日(1916年5月15、19日)報載
爲布告事。[20]照得粤省獨立,首在推倒袁賊,擁護共和。然非先求自固根本,不足以進。謀倒袁自固之根本,則在同心戮力維持治安。倒袁之進行,則在選械練兵,預備北伐。查獨立以來,義旗嚮應,各處民軍并起,紛擾日滋。亟應嚴定限制,改編成軍,以期刻日北伐,早定大局。其不及格或抗拒者,分别解散勦辦,此從根本上解决。經本都司令電商本都督,意見相同。所有改編章程條例如下:
(一)各部民軍首領應將所部實有七米里、九米里、八九毛瑟等快槍及附有子彈百枚以上者,作爲一兵,其槍式過舊、子彈不足額者,均令歸就原業,徒手者亦然。
(二)各路首領將前條所指定有槍、有彈之兵數,造册持請都司令部或都督府照實有人數編制成軍,并加點驗。
(三)已編之軍并應受都司令或都督調度,所有餉項及後方接濟,均由都司令部或都督府担負。
(四)不願受上三條之範圍者,即當自行解散歸農,毋再藉口義軍徒苦人民。(五)既不受編制、不肯解散,又復盤踞城市徵發人民錢糧者,實行勦辦。
(六)各鄉團及官軍之槍械,民軍不得强奪。有强奪者,照第五條辦理。(www.daowen.com)
(七)無論何時有騷擾地方、劫奪鄉渡者,照第五條辦理。
(八)一條、二條、三條所定辦法,限一個月内實行,始爲有效。
(九)各屬原有沙勇、鄉勇、游擊隊及凡縣屬自行籌款招募之兵,應仍舊負保衛地方之責,不得援用第一條之規定。
以上章程九條,於宣布之日實行,合行布告,一體遵章,依限辦理,毋違稍抗。切切。此布。
《岑龍會銜布告改編民軍辦法》,《中華新報》1916年5月15日,第1張,第3版,第4欄;1916年5月19日,第2張,第2版,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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