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年七月二十日(1913年7月20日)
夫公與項城在前清時名位相埒,而威望或過之,又詞氣之際,往往以包孝、肅海、剛峰自比,鋤奸觸邪,不避艱險,尤公所優爲。前日之函電,鄙人驟觀之,尚知身在殿閣中,如睹折槛擊,笏景象時,與事雖不侔,而公之心固可大白於天下。以前日之函電,證公今日之舉動,竊期期以爲不可無己。即以公所調停者,即一一請公自任之,而設身處地以求最平恕之解决,可乎?
夫調停,非他事,即屬官抗違命令而自由行動是也。公曾揚曆中外,所至輒罷劾貪污,政聲甚厲。任粤西軍務至一朝而去,去一撫三治言也。一國統治權尚不能如一省之整齊畫一,何以爲國。此不可解者一。
人道主義自辛亥以後,幾爲人人之口頭禪,不知以生道殺民,本無害爲人道主義。公爲人民乞命,而謂計必出於調停,若明知不調停則有戰禍者,此次禍作發始於武昌,最堪駭聽者,暴徒至欲决河堤以陷數十州縣之生命,而公乃爲之先期缓頬。公素以勦匪名,不知此等舉動匪乎不匪。今日滬上之慘劇,猶後焉者也。責人以人道主義,而此輩则預設禍機,爲人道主義陷阱,此何説耶。此不可解者二。
前清政治縱極窳敗,然紀綱固未掃□,封疆大員朝以苞苴間則,夕且封章上矣。公威後尤過於各督撫,設有臨行勒贈購金,或交代虧空巨款,更毀造名目,開支浮濫,以公遇□,恐尚不止參革。今各省一一所發現,當不盡無擄。公向來所必遭排擊之人,至是乃爲公所援助之人,此不可解者三。
現政府不滿人意,誠非公一人之私言,專制時代,不能不責難於君主一人。今則監督之機關有議會,輔助之職任國務員,現且紛紛討論憲法問題,選舉總統問題。如果不滿意於握統治權之一人,則選舉時必有取而代者。若短期内閣時則監督之機關,固在總統,如果有彈劾之程度,彼議員方毛舉細微以排異己,似斷不願慮其盡瘖也。急不暇擇,而訴之武力,是認共和之總統與專制時代之君主無異。此不可解者四。
然公必曰,議員多,政府私黨選舉可以賄成。故今日欲排去元首,非用武力不可。姑無論武力尚待分勝負也。即今勝矣。元首亦如所願而退位,試問誰繼爲元首者,若仍選舉耶,則我目彼爲賄成,彼亦可目我爲賄成,况乎各黨之幟志雖不同,選舉運動金錢、號召則異軌同趨,無分黨派。誰可信者。若謂以武力勝者,即推其渠魁,爲元首耶,則陳橋兵變,黄袍加身,恐殿前點檢,人人有作天子之思想,倒戈相向,推刃相尋,尚有寧日耶。此不可解者五。[2]
公必又曰,若以我處之,則俟事定以後,釋甲歸農,必不爲一日之懸棧。然公復堅白書,似已有不問世事之語,而今何如。其一般野心家更誰能如公之能自篤信者。是以武力造因,必將以武力結果。近數日間,皖督一席迭起擔攘者,已環立於旁。六代五季之亂,將復見於今,此不可解者六。
然吾國當閉關時代,自相翦屠、自相更迭,已足大傷生民之元氣矣。猶曰内患,或不至召外侮也。今何時耶?大借債至九月而告罄,今覺自南開中央,移師討伐,提前交嶼用之於臨時,軍事費必居多數。夫各國既借債於現政府,方肆其耽耽。欲以實行監督政策,今益授之柄,恐將來續借條件必更酷於前。况俄庫之締約未終,英藏之風雲尚惡,環而伺者,鷹鄰狼頭,且應接不暇。内地之瘡痍滿目,載道流亡,更無論已而此輩乃操同室之戈,甚至謂雖斷送土地、人民,而亦有不惜與公贊成共和之初意母乃刺謬耶。此不可解者七。
或者曰,今日之是非,盡出於營私罔利者所爲,其問頗多,熱心祖國,一往直前,實具改造我邦之宏願,而又道德高尚、學識遠到,素有聞於時者,亦厠身其間。公宜爲所動。不知學識與政治一憑理想,一憑實念,截然兩事。此高尚而遠到者,其所設施,曩亦見之而聞之矣。南京政府與北京政府之比例,將來歷史上自有人能辨之。北京政府以比較的而差强人意,固百步五十步之間,然不能不太息於起事諸人,先自貶其辦事上之名譽,不然革命精神果自海外轉輸於内地,亦慰情聊勝於無也。今换湯不换藥,復擬作第二次之元勛,又處不足厭人望而擁公爲之魁,公果欲行其平日指揮之方略乎,恐此輩强者將不悦於言懦者,亦不悦於色,亦未必能一朝居也。此不不可解者八。
或曰公未必實行元帥職務,但熱心調停於前,不能不降志遷就於後。若然則公又何以爲公乎?公致堅白書,詞氣凌萬,猶見本色。今奄奄然不能,今又不受命,虎有威而狐假之,以噬人人不怨狐而怨虎。且聞某國人實陰助之。近來發現事實已不可掩,以公之堂堂正正,而謂欲借外力以覆祖國,當决非所願。然隱忍至今胡爲者,此不可解者九。(www.daowen.com)
十五日寧垣之變,都督省長均受脅迫,假其名義號召獨立。今都督、省長均旋滬,且有通電自訴痛苦,視辛亥聞風聲附者不同,度公今日,或有如程、應二公之痛苦,尚在遏抑之際,而不得一呻者。人身自由詎已不能自保,程、應尚力能自拔,公寧弗如。此不可解者十。[3]
有此十不可解故,鄙人輾轉思之,終不安緘默。公如以爲然也,則宜早自剖白,以釋天下人之衆。如不以爲然也,則亦不妨宣布大元帥之新令,使草茅觀聽爲之一,或者碩書計謨,實非下走夢想能到。
抑鄙人更有進者。今日軍聲揭櫫曰討袁,按之古義,猷之泰誓之文,曰:獨夫受其後,漢魏相沿,鼎革之際,必指斥勝國之君主,蓋在帝制時代,非討伐不能易姓。代王故專歸罪一人,視爲衆矢之的。今國體已易,共和總統本非世及,無論張、王、李、趙,其人苟爲本國三十歲以上之男子,有被選總統之資格,皆可以多數之同意,票取得之。是取得總統,固不在討。即喪失總統,亦不待討。若謂代表民意,而異軍蒼頭特起,有此一討,然則少數軍人便可代表全國人民意思,又何取乎法定機關,又何取乎臨時約法。故今日既揭櫫曰討袁,是明明以各個人反對一個人,决不能誣指爲全國人民意思。
夫人民意思機關,尚未表暴元首罪狀,而一部分軍人越俎而代行,其討伐寧非至可錯怪之事。公苟與謀,必有以詔我,但綜舉公生平行誼,似不至出此。願公之自解以解人之惑也。抑吾國國會現狀如此,選舉積弊如彼,是否足以代表人民正確意思。國事如累卵,如轉蓬議者,猶謂元首地位只如養胖猪而無取致治上之才幹,在歐洲先進各國已不盡然。况吾國艱巨之來,眴息千變,胖猪果適用,諸公寧忘十七票第一任臨時總統,不費一兵,不折一失,翩然自海外應募而來,不數月而中外人民已多缺望乎。目前根本之根本,則國會代表資格。經黨派之搗亂,已不甚明瞭。監督之職權,亦不甚完全正確。空穴來風,致總統問題竟訴諸武力,言之可羞,亦絶可痛。此則更願諸公平心静氣,而得正當之討論者也。
同芳厭世久,近惟與故人吴稚暉書,略攄胸鬲,本豪不爲左右袒,而稚暉復書,尚疑爲迷信,威權萬能,又甚其詞,則惟斥爲某黨,一筆抹煞鄙人,幸無黨議可産自信之過,或亦不免而迷則未也。故亦不復置辯。今忘其愚戇,復爲公進一言,公其無以此相尤也,則幸甚。臨潁主臣,伏維裁擇。
七月二十號。
《沈同芳致岑春煊書》,上海《時報》1912年8月4日,第1版,第2—3欄,第35頁;1912年8月5日,第1版,第3欄,第51頁;1912年8月6日,第1版,第3—4欄,第67頁
[1]此電《民立報》有録,題作《岑春煊等主張和平解决通電》。見《民立報》1913年5月6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研究室主編,朱宗震、楊光輝編:《民初政争與二次革命》(中華民國史資料叢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29—330頁。
[2]以上爲《沈同芳致岑春煊書》,上海《時報》1913年8月4日,第1版,第2—3欄,第35頁。
[3]《沈同芳致岑春煊書》,上海《時報》1912年8月5日,第1版,第3欄,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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