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宋教仁案邀请袁世凯调查,加强京城实情了解

宋教仁案邀请袁世凯调查,加强京城实情了解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昨日甫由程督等將證據呈送至京,已分飭外交部及魯督向德人索犯引渡。約法第五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各國法律凡案在預審期中,各報紙不得登布此案。即就所呈證據而言,趙秉鈞尚無嫌疑可説。設將來法庭判决,應行備質,政府斷無袒護理由。而感情用事者,日逞其不法之言論自由。贊同第二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决法多數可决。諸公在滬言滬,或未悉原案實情。請約同志數人聯袂來京,調查正確,必有真知灼見,撥雲霧而見青天者。

宋教仁案邀请袁世凯调查,加强京城实情了解

民國二年五月九日(1913年5月9日)

岑君等支電悉。時局方艱,人心不靖,諸公痛心怵目,排難解紛,用心甚善。所陳四則,似當分别言之。

一、宋案曾飭外交部、魯督索交洪述祖,覆謂須先閲證據。昨日甫由程督等將證據呈送至京,已分飭外交部及魯督向德人索犯引渡。約法第五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各國法律凡案在預審期中,各報紙不得登布此案。當宋君被刺之始,尚未獲凶,即有人預設成心,誣指政府。繼又憑影射之詞,牽混之據,斷章取義之文電,預侵法官獨立職權,實爲文明國所未有。即就所呈證據而言,趙秉鈞尚無嫌疑可説。設將來法庭判决,應行備質,政府斷無袒護理由。但未經判决以前,無論何人不得妄下斷語;判决以後,當事亦何得抗不受理。而感情用事者,日逞其不法之言論自由。果使國民共同維持,政府方從善如流,豈肯以少數人之主張尤而效之。

二、借款由前參議院通過。查議事録第三册内載,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分開議,國務總理暨財政總長出席,議長吴景濂宣告開秘密會議。國務總理趙秉鈞、財政總長周學熙先後報告事件,張耀曾、汪榮寶、劉彦等提議對於本案特别條款之大體,須用表决。主席咨詢全案。衆贊同第二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决法多數可决。第五款照原案,汪榮寶提議本款能删最好,否則,作爲附件,萬辦不到,即照原案。附議在一人以上,主席用舉手表决法多數可决。第六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决法多數可决。第十四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决法多數可决。第十七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决法多數可决。主席咨詢全院,其餘普通條款,毋庸表决。衆贊同。主席宣告散會。云云。安得謂非正式通過?至參議院正副議長張繼、王正廷二君通電,由本人當院宣言,係個人私電,與院無涉,有參議院議員丁世嶧等之報告可證。至合同條件,均由財政部一再宣告,且國民代表咸集都下,自有正當主張。果如傳聞之言,國會豈肯放棄職權,政府亦不容孤行己意。彼借端煽惑者,以自由行動爲方針,分裂之禍,孰執其咎!

三、製定憲法,十九省都督雖電請設會起草,不過供研究之資,政府無干涉理由,純是猜疑逆臆。來電謂注重國家,犧牲黨見。果能如此,豈不快心。(www.daowen.com)

四、各黨機關報紙造謡惑衆,未嘗不痛恨於作俑之人造此惡因,擾亂全局。是在有心世道者,同挽頹風。總之,政府與人民未嘗不以誠相見,惟因黨派争持,入主出奴,政府一秉至公,未嘗偏徇,以致不見諒於人則有之矣。諸公在滬言滬,或未悉原案實情。請約同志數人聯袂來京,調查正確,必有真知灼見,撥雲霧而見青天者。曷勝翹盼。

袁世凱。佳。印。

《袁世凱復岑春煊等請來京調查電》,《政府公報》1913年5月10日,轉引自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主編,朱宗震、楊光輝編:《民初政争與二次革命》(上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39—3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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