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年五月四日(1913年5月4日)
北京大總統、參衆兩議院、國務院、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民政長、省議會、各政團、各報館公鑒:
比月以來,政情多變,政府與人民未能相見以誠,一事發生,是非各走極端,相持益急,紛擾日甚。禍機既伏,大局垂危,國事如斯,安忍坐視,謹掬誠以告,望政府與國民垂聽焉。
一、宋案詞連政府,洪犯固宜速求引渡,歸案訊辦。趙總理既涉嫌疑,届時亦應出庭受質,方能表白。政府固不便强辭辯護,抗不受理;攻政府者,亦宜静聽法律制裁,不必純尚感情,過於激烈。公理當尊視,大局亦當維持。
二、借款由全國負擔,必須通過議院,自是正理。據參議院報告,此次簽定之款,前參議院僅討論大綱,并未正式通過。現銀團改組,折扣增加,稽核變爲總辦,年限推至五十年,并由鹽税侵及全國財政,與前案大殊。果如所云,未免專斷。且條件太酷,不啻飲鴆止渴,立見死亡,宜國民忿激因之加劇。急宜將所簽之約,交國會研究,苟無前列各弊,中國現需借款,人所共知,諒國會必能同意。否則,亟應設法取消,免激公憤。前英、美締結公斷條約,已簽字而美國會否認,終歸無效。有此先例,可謝銀團。立憲國以民志爲歸,政府斷不可拂輿情。但代表國民者,亦應少安毋躁,静俟解决。若因此而即促各省自由行動,竊以爲不可。
三、製造憲法,爲國會完全獨任之責。近來輿論多疑慮政府干涉憲法,指摘萬端,視綫頗錯。夫憲法爲立國根本,因國情定,非因個人定;爲百世定,非爲一時定,政府有何干涉之理由。國會諸公亟宜注重國家,犧牲黨見。倘能確定良善憲法,則無論選舉何人爲總統,皆不至啓國民之猜疑,而國基於以永固。(www.daowen.com)
四、輿論爲國民導師,議論貴乎正確。現各黨機關報紙每以挑剔臆造爲能,人心皇皇,舉國騷動,責以造謡惑衆,其又何辭。惟口出好興戎,望以後憑諸公理,按諸事實,毋爲不經之談。
至各省都督,具有保護人民治安之責任,當必能持以鎮静,不至逞小忿而亂大謀。各省軍人同是共和國民,尤當不忍遂各方面之感情,互相仇殺。同心同德,極力維持,一秉國民公意,和平解决各項問題,轉危爲安,民國幸甚!憂危所迫,披瀝以陳,惟諸公垂鑒。
岑春煊、伍廷芳、李經羲、譚人鳳、温宗堯、王芝祥、高而謙、藍建樞、杜錫珪、張其鍠同叩。支。印。
《岑春煊等對於大局之意見通電》,上海《時報》1913年5月7日,第3版,第2—3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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