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國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報載大總統鈞鑒,司法部鑒:竊查彭壽松前在閩省暴戾凶殘,不止壹事,其中尤以暗殺蔣筠、黄家成兩案最爲輿情憤激。目下司法獨立,逮捕人犯,本屬檢察專司,地方行政長官亦有是權。以法律言之,煊獨不應干預,第鎮撫名義,原非法定專官。究竟應否由大總統通令各省都督緝拿彭壽松,解赴閩省歸案訊辦之處,即請司法部核明,呈請大總統裁奪。《岑春煊請通緝彭壽松》,《香港華字日報》1912年11月26日,第2—3欄
民國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12年11月26日)報載
大總統鈞鑒,司法部鑒:
竊查彭壽松前在閩省暴戾凶殘,不止壹事,其中尤以暗殺蔣筠、黄家成兩案最爲輿情憤激。煊到閩後,迭據兩案尸親前來泣訴,當即咨商孫督嚴飭兵警上緊緝凶,先後協報緝獲兩案嫌疑人犯外傳出證人多名,交由閩侯府地方檢察、審判兩廳分别起訴審訊,旋據審判廳録報訊供情形,均堅稱兩據皆由彭壽松造意主使各犯等下手行凶,證據確鑿,按律自應拘彭歸案訊辦,方足以伸國紀。
惟煊初入閩,彭遂遠竄,其時固以甫經著手查辦,且於該兩案猶未獲犯交由審判廳訊供有據,自未便先事扣留。而現時若僅懲辦下手及脅從之人,坐令元惡巨憝逍遥法外,輿情尚多未愜。目下司法獨立,逮捕人犯,本屬檢察專司,地方行政長官亦有是權。以法律言之,煊獨不應干預,第鎮撫名義,原非法定專官。此次閩省惟以法權墮落,奸宄凶横,因特環懇中央令煊查辦,其所責望於煊者,正在扶植法權,誅鋤奸宄,斯特事實上權宜之舉。(www.daowen.com)
煊既受此重托,固何敢以法律上無權之説,藉端推諉而案關重大,終不得不請命鴻裁。究竟應否由大總統通令各省都督緝拿彭壽松,解赴閩省歸案訊辦之處,即請司法部核明,呈請大總統裁奪。
岑春煊。
《岑春煊請通緝彭壽松》,《香港華字日報》1912年11月26日,第2—3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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