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蔣黄案審判情形及其影響

蔣黄案審判情形及其影響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次來閩,本以調人自任,事事出以和平。到此已將一月,除蔣、黄兩案外,餘事概不追求,閩人目爲彭黨,列舉罪狀,呈請查辦者不下數十人,其中難免無恩怨之私。惟林斯琛、陳景松兩員,因與蔣、黄案有關,發交地方審判,應歸案訊辦,此外并未波及一人。至於林、陳等對於蔣、黄兩案,究竟有無應得罪名,法律具在,自有審判,應爲之定斷,非煊所能過問。擬請即將鎮撫名義取消,俾得以回滬養疴,藉可藏拙。

蔣黄案審判情形及其影響

民國元年十月三十日(1912年10月30日)

大總統鈞鑒:

漾電敬悉。春煊性率直,歷來辦事開誠布公,凡曾與共事者,無不相諒。此次來閩,本以調人自任,事事出以和平。到此已將一月,除蔣、黄兩案外,餘事概不追求,閩人目爲彭黨,列舉罪狀,呈請查辦者不下數十人,其中難免無恩怨之私。設過事吹求,將來意見愈深,循環報復,永無已時,是以皆未深究,以期息事寧人。惟林斯琛、陳景松兩員,因與蔣、黄案有關,發交地方審判,應歸案訊辦,此外并未波及一人。

至於林、陳等對於蔣、黄兩案,究竟有無應得罪名,法律具在,自有審判,應爲之定斷,非煊所能過問。煊本無所黨,何從有黨見?對於各黨,方且力勸其融和,豈有反以黨見用事之理。道路傳言,謂煊爲羅織黨人,將興大獄,揆厥原因,殆由平日附和彭壽松之徒,自知不理於衆口,心懷疑懼,因而有意張大其詞,播散浮言,希冀淆亂聽聞,聳動黨人出頭干預。此等伎倆,在今日已成習慣,不值一哂。不意克强先生素稱明達,乃亦不加深察,摭拾上陳。今日辦事,誠如電示,祗宜分别是非,不必問其何黨。設因懲辦一二不肖黨員,即指爲將興黨獄,浮議迭起,阻力横生,是以後犯事者皆可借黨爲護符,法律何在?公理何在?循是以往,恐政黨名譽行將掃地,民國前途亦復不堪設想。敬請大總統轉囑克强先生,勿爲此等浮言所朦蔽,以肅黨規。

至煊奉命入閩,本爲查辦彭壽松案及治匪兩事,現在彭早離閩廬,查辦之事,亦已分投派員密查,陸續呈復;土匪則興化一股業已就撫,安溪一股亦經撲滅,此外惟漳泉、永春一帶,鬥案甚多,亂機四伏,現已會商孫督撥派兩營,交泉紳黄培松前往督辦,亦不難於收拾。是煊責任已盡,所有裁汰軍隊,整頓吏治各事,昨經電懇大總統,責成孫督認真辦理,以一事權。擬請即將鎮撫名義取消,俾得以回滬養疴,藉可藏拙。所有應行報告事宜,統俟到滬後分晰詳陳。(www.daowen.com)

岑春煊。徑。

《岑鎮撫電陳辦事情形》,上海《申報》1912年10月30日,第2版,第2—3欄,《申報(影印本)》(119),上海:上海書店,1983年,第324頁

[1]此電《香港華字日報》有録,題作《京省新聞·岑春煊電大總統瀝陳查辦彭黨情形》。見《香港華字日報》1912年11月4日,第3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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