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要消息:新的邮政通信部关于川省路股办法的答复

重要消息:新的邮政通信部关于川省路股办法的答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郵傳部速議具奏。所陳川省路股辦法,尚得要領,與朝廷前次諭旨亦相符合。其中詳細條目,著郵傳部速議具奏。歷次會議奏陳辦法,無非本此宗旨,於所有集股抽捐之款,定爲欲附股者任其换票,所享利益與商辦無異。再,此次本遵旨議覆川路,適張鳴岐等有電來商,因即將川粤漢各路所擬辦法,一并附陳。《郵傳部奏議覆沈秉堃岑春煊電奏川省路股辦法摺》,天津《大公報》宣統三年八月十三日,第2、3版

重要消息:新的邮政通信部关于川省路股办法的答复

宣統三年八月十三日(1911年10月4日)報載

奏爲遵旨議覆事。七月二十七日奉旨:沈秉堃電奏,川省變亂,請飭郵傳部分備銀兩,散還零星民股。其川路虧倒股本,并飭部墊認按股散還追繳歸款等語。著郵傳部速議具奏。欽此。二十九日又奉旨:岑春煊電奏悉。所陳川省路股辦法,尚得要領,與朝廷前次諭旨亦相符合。其中詳細條目,著郵傳部速議具奏。欽此。先後由内閣鈔交前來。仰見聖明維持路政有加無已之至意,欽服莫名。

竊查四月十一日諭旨,幹路均歸國有,定爲政策,昭示天下,實録各該省鐵路,歷年商辦,呈略無期,因路抽收,重滋民困。故停其雜捐,即所以體恤民難;准其附股,即以示與民同利。歷次會議奏陳辦法,無非本此宗旨,於所有集股抽捐之款,定爲欲附股者任其换票,所享利益與商辦無異。欲領款者分别遲早,如數給還,總不使股東已出資本有所虧損,而路工早成,地方商民大沾利便,較之朘削民膏、屬歸中飽,路成無日,得失甚明。

且張之洞原奏,美國贖約應還金元小票,以及香港所借英鎊兩大巨款,均係商股所認繳者,今則皆爲國家所代還。而川省至艱至大、觀成無日之工程,徒以虚糜民間血汗金錢者,今則皆爲國家所擔負,在四省商民應如何感激皇仁,歡忻鼓舞。乃自政策發布以來,凡明白大體者,無不謂然。其未悉内容者,動多誤會,甚至川省匪徒藉端煽亂,以致上煩宸廑,一再咨詢。

伏念川粤漢爲東南一大幹綫,朝廷爲大局起見,收歸國有,但求速成,并無排除民股之見,故乃准附股,并聽自曆。今若悉照沈秉堃電奏,散還零星民股,岑春煊電奏一律給還現銀各辦法,款項轇轕,固可一日廓清,但於與民同利之旨,既有未符,且按之上世琪、黄瑞麒、甘大璋、陳善同等先後陳奏爲各該省人民要求附股之意,亦有未合。

籌維至再,惟有將辦法酌量變通,格外體恤,務使整齊劃一,俾附股者固有紅利可分,領銀者亦有常利可得。一經换給國票之後,不特本項無一文之失,即利項亦無一日之停,以昭大信

查各省商辦籌款,其途有二:如湖南之米捐、鹽捐,湖北之賑捐,四川之土藥、鹽、茶、燈捐、土厘,係量假官力籌措而得者;如四省之商股及四川、湖南之租股,係中商民集合而成者。兩項性質既殊,辦法即應區别。今擬凡各省抽捐所得項下,悉遵七月二十日諭旨,特從湘紳所請,一律换給有利股票,專留爲各該省辦理公益實業之需。

查護川督王人文五月二十日來電,實收租股九百五十餘萬,官民購股二百六十餘萬,土藥、鹽、茶商一百二十餘萬兩,且收支之中,尚有重複糾葛,非合各處帳册,檔卷互證參稽,斷難確定等語。

粤督張鳴岐七月二十日來電,公司帳目截至五月底,總共收銀一千六百四十七萬餘兩,前電祗請照股款一千四百十萬兩,實已剔除雜收二百三十七萬餘兩。所有虚糜各項,以剔除之款彌補,然六成現銀亦須八百四十萬,其餘四成五百六十萬尚可分年抽還等語。(www.daowen.com)

湘撫楊文鼎來咨,除米捐之外,實收商股一百五十萬兩,租股九十餘萬兩,湘京官會奏,已請准作爲私股,願領國路股票。湘撫余誠格來電,湘路房股、租股,自應遵十七日諭旨,换給股票。惟商股一百五十萬未曾揭明,如湘商執五月二十一日諭旨,有湘路商股照本發還兩語,明知路事有利,願退股者必不多,然不能不儲款以待,以免藉口等語。

鄂督瑞澂來電,應領國票現款各若干,數日内即可奏報。四省合計,實收股銀三千萬兩左右。□有各公司股票根簿爲憑。除川省現存之款七百餘萬兩,前已奉旨,願否入股,或歸本省興□實業,仍聽其便。今□悉聽川督川紳將其現銀自行理,處部不過問,而要以如數鎖繳公司股票爲斷。其餘四省私股,計銀三千數百萬兩,即當以督撫報告實收股本之總數,并當覆按其收股根簿爲據,毋庸再查支款詳細數目,以免煩瑣。如有情願附股者,仍遵諭旨,按照湘股給發國家鐵路股票,一律分紅分利。如不願附股者,仍遵諭旨,悉照粤股一律實發六成現銀,其餘四成另給國家印票,分作兩年給還,每年二成,或歸兩年後一氣全還。其未還以前,仍給發六厘利息

所有各該省公司實收之股本,國家既全數認還,則其虚糜互倒帳之款,業已包括在内,在股東毫無損失矣。至於發還股本,以股東執有原公司股票核對根簿無訛爲憑,將來或换票、或還銀,俟詳細條目議定,再照辦理。

惟各該省商辦股票散之於外府州縣,粤省股票且多散之於南洋各島,輾轉查核,挂號分别,往返需時。擬俟會商定奪、請旨核準之後,即由臣部咨明各該省督撫,會同督辦大臣出示曉諭,凡持有商辦股票者,准赴各省路局清理股票處挂號,計核對票根、彙齊票數均須數月方能竣事,俟届時到局支取現銀,或换領國路股票。如此變通酌劑,實與歷次准商附股、聽其自願以及給還股本,總不使有絲毫虧損以失信吾民之諭旨,均屬相符。各股東當益曉然於朝廷公溥之用心,不復以歧視爲藉口。

再,此次本遵旨議覆川路,適張鳴岐等有電來商,因即將川粤漢各路所擬辦法,一并附陳。

所有遵旨議覆緣由,理合恭摺具陳,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宣統三年八月初八日欽奉諭旨(已恭録初九日本報)。

《郵傳部奏議覆沈秉堃岑春煊電奏川省路股辦法摺》,天津《大公報》宣統三年八月十三日(1911年10月4日),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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