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调查鹽场收税法:派员出洋,考虑仿效案例为优化路径

调查鹽场收税法:派员出洋,考虑仿效案例为优化路径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兩廣總督臣岑春煊跪奏,爲鹽務可籌巨款,擬派員出洋,調查就場收税之法,酌量仿辦,恭摺仰祈聖鑒事。公家需款甚急,仍於鹽務中設法增籌,有加收税厘、加收鹽價者。惟印度製鹽收税以及防緝漏私各辦法,必須詳細調查,究與中國情形有無窒礙,舉辦方有把握。回粤後再參酌情形奏明,先由廣東試辦,并請飭下度支部一體派員出洋調查明確,與各省督撫妥商,同時改辦,以收大利。

调查鹽场收税法:派员出洋,考虑仿效案例为优化路径

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1907年6月7日)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兩廣總督臣岑春煊跪奏,爲鹽務可籌巨款,擬派員出洋,調查就場收税之法,酌量仿辦,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照國家維正之供,除丁課漕糧而外,鹽課爲歲入一大宗。丁口日增,鹽課亦應日旺,而各省鹽務之疲滯,官商交困,有岌岌焉不可終日之勢。公家需款甚急,仍於鹽務中設法增籌,有加收税厘、加收鹽價者。成本愈重,行銷愈難,日累日深,必將有鹽課無收、鹽綱停廢之一日。夫食鹽爲生人所必需,亦爲國家所專利,宜其收放可以由我,乃竟操縱不能自如,則官鹽以外,尚有無限私鹽衝占抵制,以與官鹽爲難。私鹽非他,即官鹽所從而漏逸者也。不於産鹽之地挽私入官,徒於中途設卡以掣驗之,駐營以防緝之,獲者一而漏者十九,安見其能净盡耶。

臣前在兩廣時,見廣東私鹽之多,全恃洋界爲淵藪,隱占官額,查緝爲難,每思清源正本之方,籌一簡而易舉之法。因聞臺灣鹽務歸日本國家專賣,歲得巨款,爰派員前往查考。

旋據回粤報告,臺鹽專賣,事統於臺灣總督府之專賣總局,其下設專賣支局六處,另由商人承辦鹽務總館、鹽務支館多處,其外出負販别有人領札承賣。至鹽田由官定式,令民間如法築造,製成鹽後送納於附近之專賣支局,由局給價,上等鹽百斤,給銀二毫;下等鹽百斤,給銀一毫六厘。即以下等鹽百斤論,支局發賣與鹽務總館,取價一元一毫六厘;總館分賣於支館,取價一元六毫四厘;支館轉賣與承賣人,取價一元九毫六厘;承賣人零賣與民人,取價二元一毫六厘。若上等鹽百斤,民人零買時需價二元三毫,運鹽之費即在遞增價值之中,無論運道遠近,鹽價不得增减。據明治三十八年預算表,歲入銀八十四萬餘圓,此臺灣現辦專賣之情形也。

粤鹽行銷之地遠及六省,復與淮鹽、閩鹽引地錯雜,不能遽辦,專賣正籌擬間,旋即卸事。嗣在上海晤前工部侍郎臣盛宣懷,議及鹽務,據言曾聞英使馬凱備述印度榷鹽之法,係就産鹽之地設官廠若干所、商廠若干所,以製食鹽,即就製鹽之地納税給照,聽商人自運自售,不限其地,現歲入鹽税約得五千萬兩。中國人丁繁庶過於印度,若仿照辦理,必能加籌巨款等語。

考一千九百五年《英國藍皮書》載,印度鹽務一千九百三年銷鹽三十六兆六十七萬一千擔,收税六兆十八萬四千餘磅,除緝私徵收等費外,實收五兆八十三萬八千餘磅。次年銷鹽三十七兆五十九萬二千擔,鹽税按百分核减二十五分,收税五兆二十五萬餘磅,除緝私徵收等費外,實收四兆九十一萬八千鎊。是銷鹽歲有增加,照丁口册攤計食鹽之數,每人每歲約得十鎊以外,核與中國舊傳每人月食鹽十四兩,亦相仿佛,而中國丁口向無確數,即照四百兆人核算,每人歲食鹽十斤,應銷官鹽四千兆擔。

現統計各省税額,銷鹽五百四十九萬八千餘引,每引有三百斤及四百、五百、六百餘斤不等,以折中四百斤計之,實祇銷鹽二千餘兆擔,按口計鹽,僅得一半歲收,鹽課、鹽厘加價各項并計,亦較印度五千萬之數相去懸絶。中國地大丁繁,倍蓰印度,而銷數收款若此,則此中私販走漏,蓋不可以數計矣。(www.daowen.com)

以臺灣蕞爾之地,專賣食鹽歲得銀八十餘萬圓;以印度一隅,收納鹽税歲得銀五千萬兩,蓋能就産鹽之地,扼要以圖,不使有絲毫無税之鹽衝占抵制。利果能專,何患所取之不厚。四川鹽務易辦,歲收較旺,以川鹽全出於竈,就竈計課,漏私稍難。他省産鹽,沿海之地處處能製,甚或木板可以攤曬,沙邊可以鏟取,至偷滷私煎尤爲易易。

製鹽之法,既層出而不窮,掌鹽之官,亦稽查所不到,坐使國家大利爲私丁、私販所朋分。方今國用不充,司農仰屋,百計搜括,不足取盈。若能將二十一行省鹽務統籌合算,專就産鹽之地籌定製鹽之法,扼要徵税,一税之後,比照百貨,聽商民自行販運,舉從前劃分引地、設卡緝私之繁瑣一掃而空,商民稱便,必樂輸將,而公家亦得歲增巨款。

昔顧炎武引李雯之言,以劉晏就場徵課爲勝算,其後論鹽務者,主駁參半,迄無定議,誠以兹事體大,不敢憑臆度以遽更張。今印度榷鹽確著明效,既有成規之可仿,不防循轍以程功。惟印度製鹽收税以及防緝漏私各辦法,必須詳細調查,究與中國情形有無窒礙,舉辦方有把握。

查奏調雲南差委分省補用道温宗堯,學識明通,治事核實;廣東補用知府胡道源,熟習鹾務,條理精詳,堪以派往印度考查鹽務,但須先由政府知照,方能接洽。相應請旨,飭下外務部照會駐京英使轉達印度總督,俟該委員到日,即將現辦印度鹽務章程及每年銷鹽收款各數目詳細指告,仍派員導令查看鹽池、鹽廠各辦法,俾得瞭然。回粤後再參酌情形奏明,先由廣東試辦,并請飭下度支部一體派員出洋調查明確,與各省督撫妥商,同時改辦,以收大利。

謹繕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30—6482—41—1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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