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報載效電敬悉,行省官制自當以府州縣爲主,仍其舊名,去其鈐制,分爲三等,俾各有地方之責任,於改革現行官制最爲簡捷妥善,曷勝欽佩。至邊疆及通商口岸,因有交涉防務,非行省衙門所能遥制者,自應酌設專官,歸督撫節制,秩視道員,□不必仍巡道之名。第一法博采議,大率爲實心改革者人人意中所有。《滇督岑雲帥覆編制局議改外官制電文》,上海《時報》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第1版,第3—4欄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1906年12月21日)報載
效電敬悉,行省官制自當以府州縣爲主,仍其舊名,去其鈐制,分爲三等,俾各有地方之責任,於改革現行官制最爲簡捷妥善,曷勝欽佩。惟巡道本無實權,於外官中素稱冗贅,似宜徑行裁撤。監察按驗責成院司,或以時巡行各屬,或因事派遣專員,均無不可。
至邊疆及通商口岸,因有交涉防務,非行省衙門所能遥制者,自應酌設專官,歸督撫節制,秩視道員,□不必仍巡道之名。府州縣徑與行省衙門直接而他無所牽率瞻顧,事權方爲專一也。
院司之制,無論各省程度如何,皆當實行第一法。第二法於現行之制無所出入,深恐蹈常襲故,責任仍不能專,權限仍不能清,機關不靈則府州縣之制即多牽掣,故可置勿論。第一法博采衆議,大率爲實心改革者人人意中所有。
至謂督撫權責太重,兩司幾同虚設,或謂行省衙門公贖太繁,恐至應接不暇,此等論議亦有所聞。然两司之禀承督撫,事無專决,各省已相沿成習,今改爲行省衙門之次官,則於一省之事皆當佐督撫籌劃處决,其權惟有增重而何嘗减輕。至公牘既省批詳承轉之繁,亦必有减無增,何至應接不暇。事當創始,往往疑慮多端,而未嘗研究其實際,所見之蔽,固有如此者。(www.daowen.com)
鄙意以爲,既謀更張,但問實際之有益與否,若求合於各省程度,則此時無論組織若何,皆不能無得此失彼之慮。第一法既與各國立憲官制不甚相遠,請即毅然行之可也。
春煊。漾。
《滇督岑雲帥覆編制局議改外官制電文》,上海《時報》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1906年12月21日),第1版,第3—4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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