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十月初八日(1906年11月23日)報載
計開章程十五條:
第一章,宗旨及名稱。
第一條,本局宗旨以倡辦廣東自治,爲憲政豫備,故名爲廣東地方自治局。
第二章,本局之組織。
第二條,本局置督辦總理局務并置各課課員分課治事。列其課員數如左:一、督辦若干員,請憲定。二、會辦一員。三、總務課課長一員,課員四員。四、法制課課長一員,課員四員。五、調查課(日後專設調查局時,此課作廢)課長一員,課員無定員。六、編纂課課長一員,課員三員。七、視察及宣講員,無定員。八、書記、丁役人等俟派定職員後酌定。
第三條,本局得隨時請有學問經驗之紳商協議事宜,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第三章,局内職員之職務及權限。
第一節,通則。
第四條,本局辦事職員須各司其職,不假手胥吏,以期洗除積習。
第二節,督辦、會辦之權限。
第五條,督辦總持大綱,督理一切事務。
第六條,會辦常用川住局主持各事,督率局員隨時與督辦會商辦理。(www.daowen.com)
第三節,各課之權限。
第七條,總務課掌收發文書,核議公牘,兼局内會計與不屬於後列各課之事項。
第八條,法制課掌審查、計議、章程等事。
第九條,調查課掌調查現在鄉局辦事章程、經費、主局銜名員數及各地方户口、風俗、教育、生計等事。
第十條,編纂課掌、編纂白話、講義報章等事項。
第十一條,視察及宣講員掌視察各地方事情及開設宣講處,講演自治法理及利益等事。
第十二條,各課中當按照事情分員管理,應由課長與課員恊定詳細規則,禀承督辦會辦察核辦。
第四章,經費。
第十三條,開辦及常年經費,應俟派定督辦會辦後會同詳細核議。
第十四條,以上各條係創辦簡章,如有遺漏及窒礙之處,隨時協商,以期詳贍。
《岑督札行會議地方自治局章程》,上海《時報》光緒三十二年十月初八日(1906年11月23日),第3版,第1—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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