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十二日(1906年10月29日)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署理兩廣總督管廣東巡撫事新授雲貴總督臣岑春煊跪奏,爲職官購買輪船,浮價入己,畏罪自盡,據實參劾,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廣東水師兵輪,臣到粤時,情形極爲腐敗。旋查有廣東補用知州邱志范、林喬椿二員,由船政學堂出身,經委充各兵輪分統,三載以來,當差尚無貽誤。上年冬間,因輪船不敷巡緝,飭由邱志范、林喬椿在香港廣協隆船廠購買小輪六艘,訂立合同,每船價銀一萬一千四百元,業由善後局照數發給。現該二員被控有侵蝕價銀情事,當即派員往港密查,嗣由委員轉令香港全挨洋行買辦張鼎,到廣協隆船廠托爲購買輪船,悉照邱志範等前購式樣,議定每艘實價銀一萬元。并據該船廠聲稱,上年邱志范等經手訂購六艘,與現購價值相同,惟每艘另有中人用錢一千四百元,由該船廠一總承領後,再劃開分給等情。復經臣另派委員往港詳查禀覆,情節無異,是其浮價入己,已無疑義。
且查邱志范所帶之伏波兵輪、林喬椿所帶之琛航兵輪應給月餉,均有挪用欠發情事。當將該二員撤差,飭發營務處司道訊追詳辦。詎邱志范、林喬椿因事發畏罪,於未提訊之前,遽行吞服洋烟,同時自盡。飭據南海、番禺二縣驗明,委係吞烟身死。據營務處司道詳請奏參前來。
臣伏查邱志范、林喬椿二員,以學生而膺兵輪分統重任,應如何潔己奉公,力圖報稱,乃經手購輪,竟敢浮報價值,侵吞巨款,并敢預支餉項,虧用不發,實屬貪婪不職,雖已畏罪自盡,仍難有所姑容。相應請旨,將廣東已故補用知州邱志范、林喬椿一并革職,以儆效尤。其所得浮價銀兩及挪用各輪薪糧,應由營務處分别酌追核辦。(www.daowen.com)
所有職官購買輪船,浮價入己及挪用兵餉,畏罪自盡,據實叅劾緣由,謹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8])
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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