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十一日(1906年10月28日)報載
弼士仁兄大人閣下:
日昨晤領教言,殊深快慰。承示請裁免粤海關扶掛銷號口禀稿,此事弟未接收海關以前即擬奏請裁革,嗣屢飭據處員查覆,既恐有虧餉項,且慮税司阻撓,遲延未果。職此之故,現商會既籌抵之議,自可據情籲請,以除積弊而恤商艱。
惟現據關務處查覆,以東西炮台、佛山思賢滘等口,每年共收號數開平紋銀六萬四千六百餘兩,又帶收將軍水手司平全毫洋銀一萬八千三百餘兩。今商會請每年籌抵銀四萬兩,爲數僅及一半。所有前項收款均屬報部有案,若籌抵未能足數,誠恐格于部議,則以後更難措辭。
兹特將關務處查開清摺録送察閲,尚希轉致商會諸君,每年如能籌補銀八萬兩,則較指定各口歲收之數相去不遠,據以奏請,似覺邀准較易。弟在粤三年,澤不下逮,行將遠去,尤歉于懷。今商民既諄諄以此舉爲言,弟無論如何必當于去粤之前爲民請命,望即早日定議具禀,以便入告也。手此,敬請勛安。愚弟期岑春煊頓首。
(函内另附關務處查開掛銷號清摺,原稿云:)謹將三十一年徵收東西炮台、佛山思賢滘等口號税帶收將軍水手銀數開具清摺,恭呈懸鑒察:(www.daowen.com)
一收東炮台號税紋銀二千二百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六厘;一收西炮台號税紋銀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九兩八錢七分六厘;一收佛山口税紋銀二萬二千九百三十四兩四錢二分四厘;一收思賢滘即三水紋銀三千七百四十九兩三錢五分四厘,以上共收開平紋銀六萬四千六百八十七兩八錢八分一厘。
一收東炮台水手全毫洋銀一千零七十一兩四錢五分五厘;一收西炮台水手全毫洋銀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五兩二錢一分六厘;一收佛山口水手全毫洋銀五千九百八十六兩零七分,以上共收司平全毫一萬八千三百三十二兩七錢五分一厘。
兩共收開平紋銀六萬四千六百八十七兩八錢八分一厘,司平洋銀一萬八千三百三十二兩七錢五分一厘。
《岑督函致黄太僕籌抵裁免掛銷號税事》,上海《時報》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十一日(1906年10月28日),第3版,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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