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东副将何元山餘罪,军功留營效力片

广东副将何元山餘罪,军功留營效力片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鈔録原奏内略稱,留粤副將何友山,於咸豐七年投效湘軍,給六品軍功。應請將光緒九年以後之總兵銜副將何友山所得叙及留粤各案一并撤銷,行知兩廣總督確切查明,從嚴究辦,勒追歷保札,送部塗銷,等因。第若照例治其餘罪,似覺前功莫賞。合無仰懇天恩,逾格俯念勇士難得,將何元山免治餘罪,以軍功留營效力,俾策後效。

广东副将何元山餘罪,军功留營效力片

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份(1906年8月20日—9月17日)

再,准兵部咨,廣東副將何友山撤銷保案一摺,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鈔録原奏内略稱,留粤副將何友山,於咸豐七年投效湘軍,給六品軍功。八年克復武昌案内,歷保至藍翎游擊。同治元年,立解徽州重圍案内,保以參將花翎。六年回籍省親。光緒九年復投福建軍營,旋調四川。二十四年勦辦川東土匪案内,保以副將補用。川軍入衛運糧案内,加總兵銜。二十九年拳匪肅清案内,保總兵改爲議叙加一級等語。

該員自咸豐七年投效,距今將五十年,乃查册開,現年五十七歲,是九歲即已從軍,恐有不實。行據該員到部供稱,父兄均因攻克武昌,同時殞命,該員隨侍在營,湖北巡撫追念前勞,彙案歷保今職,等因。該員父兄戎馬倉皇,何爲攜此五尺之童,自增擾累。且似此得力之員,何以自同治九年以迄光緒九年,二十餘年無所表見。爰於檔册逐加檢閲,

查得同治二年,兩江奏報江西肅清案内,參將何友山以副將推補。又同治八年山西奏保堵勦竄匪案内,副將何友山加總兵銜。詳閲檔册可知,同治十二年以前之何友山,已得保副將總兵銜,而光緒九年以後之何友山,不知前已有此數案,以改複保各階,其爲前後兩人,似無疑義。應請將光緒九年以後之總兵銜副將何友山所得奬叙及留粤各案一并撤銷,行知兩廣總督確切查明,從嚴究辦,勒追歷保奬札,送部塗銷,等因。

准此。時該員適已回粤,當經嚴切札查,始據該員禀稱,本名實係何元山,幼習武藝。光緒二十四年,與同族數人投效四川立字軍黄道立鰲處,時川東大竹土匪余蠻子等鬧教,勢甚猖獗,因告奮勇,隨帶中營右哨,會同安定等營直入匪巢,拿獲匪首余蠻子及其黨與多人,救出法教士華司鐸,解赴前辦川東教案升任四川布政使王之春行轅訊辦,經前任四川總督奎俊飭查銜名,候奬族人收檢行李,適有已故堂兄何友山所保參將奬札夾在行篋,因慫恿元山用此呈驗。元山一時糊塗,遂即允從。其時遇有機會,偶得此件,并未見故堂兄副將各案奬札,誠如部議,不知前已有此數案,是以復由參將疊保副將總兵銜,議叙一級。今經部中檢閲檔册,奏參撤銷保案,敢不據實陳明。所存奬札,遵即呈繳,不勝感愧惶懼之至等情。

據此,臣查何元山冒用其故堂兄何友山奬札,歷受保奬,按之律例,本有應得之咎。惟臣調任四川時,資州、簡州、資陽一帶拳匪勢焰正張,訪將領於前任四川總督今吏部尚書臣奎俊亟稱,何友山即今名何元山者最爲勇敢可用。臣加之委任,果能破匪有功。奎俊當事急用人,奚暇苛求,臣承事其後,軍務倥傯,一意激勵諸將,均不知其有冒名一節,是以皆經保奬。迨臣調任兩廣,需人益亟,復將其調粤差遣,於拿辦南韶連一帶土匪及會勦十萬大山竄匪等案,均能迅奮赴機,有裨軍務。今既經部臣查案奏參,何元山據實自陳,自應遵旨,將其奬叙等案一并撤銷。除將繳到參將奬札及續保各行知咨部查銷外,臣查何元山樸厚耐勞,奮不顧身,係歷經試用曾立功效之人,使其立功之初,即以本名邀奬,數年以來,當亦可至副參之列。徒以一介武夫,一時躁進念切,冒用故兄奬札,致干部臣譴責。第若照例治其餘罪,似覺前功莫賞。且核其冒受奬札之際,由於無知之輩慫恿而成,與買受憑札、冒名赴任者,事有不同;因獲匪飭查銜名而後冒稱先稱官員,圖騙圖事者,情亦有間。

合無仰懇天恩,逾格俯念勇士難得,將何元山免治餘罪,以軍功留營效力,俾策後效。

臣爲不没前勞、風勵將士起見,是否有當,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硃批:兵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五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452—454頁

[1]時間據《鄭觀應年譜長編》定。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38頁。

[2]時間據《鄭觀應年譜長編》定。見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36頁。

[3]時間據《鄭觀應年譜長編》定。見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37頁。

[4]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七月初三日”。

[5]諭示前有“督憲岑、商務大臣張京堂爲出示曉諭事”。據此知此諭示即岑春煊等人者。

[6]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七月初六日”。

[7]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七月初八日”。(www.daowen.com)

[8]原作“收粤督致外務部電。七月初九日”。

[9]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七月十七日”。

[10]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1795號有録。

[11]原未標時間,禀文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一日前,批文當在禀文之後。

[12]原未標時間,據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初一日鄭觀應辭粤路總辦呈禀言:“浮議尚誣爲私舉,其餘一切悠悠之口……終覺難安”。夏東元編著:《鄭觀應集·鄭觀應年譜簡編》言岑春煊調督雲貴,對鄭觀應不利,从此反鄭风潮益炽。八月二十二日,鄭觀應接胞弟鄭保之函:“現下风潮如許之多,受勞受怨,實爲兄忧。”故推測此禀在鄭觀應呈辭粤路總辦禀前。

[13]原未標時間,禀文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後,批文當在此日後。

[14]原未標時間,據文中“現聞帥憲移節滇黔”,因内閣奉上諭“雲貴總督著岑春煊補授”係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禀文當在此日後。

[15]原未標時間,再次禀文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後,批示更當在此日後。

[16]原未標時間,初次禀文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後,再禀更當在此日後。

[17]原未標時間,再次禀文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後,批示更當在此日後。

[18]原未標時間,再次禀文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後,批示更當在此日後。

[19]原未標時間,據文中“本部堂奉命移節滇黔”,因内閣奉上諭“雲貴總督著岑春煊補授” 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批示當在此日後。

[20]原未標時間,據文中“惟念棨戟榮遷在即”,因内閣奉上諭“雲貴總督著岑春煊補授”在光緒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故該文當在此日後。

[21]原作“收新授滇督署粤督廣西巡撫致外務部請代奏電。七月廿六日”。

[22]原作“收新授雲貴總督署兩廣總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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