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六月初三日(1906年7月23日)後[4]
爲飭遵事。光緒三十二年六月初三日,准商部咨開,光緒二十八年閏四月二十八日,接准咨稱:據廣東九善堂、七十二行商等擬呈粤漢鐵路簡要章程十六條,及公舉總、副辦坐辦各員履歷清單一件,咨部核覆飭遵。等因。并粘附鈔單前來。
查粤漢鐵路欽奉諭旨,准歸商辦,一切章程,自以恪遵商律有限公司辦法爲主,單開各節,大致均尚妥協。惟第十五條物料免税一則,係援照合興原訂合同申請,而各省商辦鐵路,向未得此權利,惟粤漢贖路之款,浮于築路之費,商本已受巨虧,與商辦各路情形稍有不同,自不能不量加體恤,應由貴督咨明外務部、户部税務大臣核辦。
第四條籌築枝路,第十一條兼辦礦務,查奏定路章第十八條内開:請辦鐵路者,不得合辦礦務。等語。惟粤漢贖路之款過巨,公司爲彌補前虧起見,本部曲體商艱,自應量爲變通,姑予照准。别處商辦鐵路,不得援例申請。以上兩條,該公司請辦時,應令另具章程圖説,呈明貴督專案咨部核奪。第三條分期收股,第十四條追繳股銀,第六條購用民地,第七條承用官地,第五條禀調工師委員,第十二條請派護路弁勇,第九條通飭地方官保護,第十三條大小各官不得干涉公司事宜,均屬遵照本部公司律鐵路章程辦理,應即准予立案。并由貴督轉飭路綫所經各州縣,切實照辦,毋得玩延致誤。(www.daowen.com)
至第一條永歸商辦,第二條永免派員督辦,前准貴督咨稱,各國無此辦法,是以新寧路章删除“永遠歸商”字樣。惟粤漢係奉旨准歸商辦之路,應俟嗣後酌度情形再定年限。其總副辦、坐辦各員,既經股東公舉辦理,當能妥協,應由貴督欽遵閏四月二十日上諭,秉公籌度,奏明開辦,仍督飭該員等擬具詳細章程,報部核奪,相應咨復貴督查照辦理可也。等因。
則本部堂准此,查粤漢鐵路采辦物料、機器等項,應否免税,昨經本部堂電准税務大臣核覆,仍應納税。等因。業於另札飭遵在案。兹准前因,除分行查照外,合就札飭,爲此札。仰該公司即便遵照,迅速妥議詳細章程,刻日禀繳,以憑咨送商部核奪。毋違。此札。
《附録·岑督札文》,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70—6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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