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中國以之載入約章,致成交涉。雖約期未滿,難以遽議删除,而籌維補救,不容或緩。現聞鈞部擬與各公使商議傳教規則,煊以爲中國既任保護之責,則應有防範之權。至於教士,尤應恪守教規,不得干預地方一切公私事件。《爲商議傳教規則不容或緩事收署兩廣總督岑春煊電》,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軍機處電報檔彙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83—284頁
光緒三十二年六月初三日(1906年7月23日)
教士傳教,西人每謂係個人之事,與國家無干。因中國以之載入約章,致成交涉。近年我國因教受累,可謂極矣。雖約期未滿,難以遽議删除,而籌維補救,不容或緩。現聞鈞部擬與各公使商議傳教規則,煊以爲中國既任保護之責,則應有防範之權。宜與各使訂明,中國地廣人多,斷難處處駐兵,爲教堂保衛所有教士,祗應在通商各口岸及駐有重兵之城市,設立教堂。其荒僻處所及向無兵勇或駐兵甚少地方,均不得在彼傳教。至於教士,尤應恪守教規,不得干預地方一切公私事件。以後如有教士袒庇教民、干預詞訟、容納匪類及一切無理之事,即由地方官照會該國領事,將該教士撤换,勒令回國。倘不爲撤换,或只調往别處,則該教士無論在何地方,中國均不任保護。
各國士商來華日衆,商務日增,若仍任教士横肆生事,非特中国受累,即於各國亦大有損礙。上年敝處因連州教案,與領事議及各屬荒僻之區,教士多往設堂傳教,且不告知地方官,實屬無從保護。設有事故,兩國便傷感情。曾語以限制立堂傳教辦法,領事亦極首肯,謂如政府與公使議定,必當相助,具見世界文明日進,公理益明。
得鈞部剴切陳説,或可就範。謹抒愚見,用備采擇。(www.daowen.com)
煊。江。
《爲商議傳教規則不容或緩事收署兩廣總督岑春煊電》,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軍機處電報檔彙編》(29),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83—2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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