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五月份(1906年6月22日—7月20日)
再,前准吏部咨,各省佐貳雜職,六年俸滿,實有人才出衆,堪膺保薦者,應令各省督撫奏明辦理,俟奉旨後入於卓異班内,以應升之缺通較日期,先後升用,等因。業經轉行遵照在案。
兹查番禺縣丞楊榮祖,係江西廪貢生,遵例報捐縣丞,遇缺先選用,選授今職。光緒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到任,三十年大計,保薦卓異。兹自到任日起,連閏計至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歷俸六年,初次期滿,經該管縣府道驗看出考,保薦到司。據署廣東布政使吴煦會同署提學使于齊慶、按察使龔心湛,詳請具奏保薦,并聲明該員任内并無記過、參罰案件等情前來。
臣前在廣東藩司任内,查得該員楊榮祖勤慎從公,堪以保薦。
除咨部查照外,理合附片具奏,伏乞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硃批:吏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二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606頁
[1]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五月初一日”。
[2]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五月初三日”。
[3]信封題作“岑春煊”。
[4]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五月初五日”。
[5]原作“收署粤督致本部電。五月初六日”。
[6]時間據《鄭觀應年譜長編》定。見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35頁。
[7]原未標時間,批文在光緒三十二年五月上旬,禀文當在批文之前。
[8]時間據《鄭觀應年譜長編》定。見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35頁。
[9]時間據《鄭觀應年譜長編》定。見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35頁。
[10]原未標時間,禀文在光緒三十二年五月上旬,批文當在禀文之後。
[11]時間據《鄭觀應年譜長編》定。見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35頁。
[12]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46—7218—2—1384號有録。(www.daowen.com)
[13]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46—7218—2—1384號知光緒三十二年六月初六日接到硃批。
[14]信封題作“即送兼理大西洋總領事滿大人台啓。督署緘。岑春煊”。
[15]下文又作“林大有”。
[16]此摺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61—65—435號有録。
[17]英,因此照會乃美領事所致,疑爲“美”字。
[18]原作“收粤督致外務部電。五月十七日”。
[19]原作“收兩廣總督致軍機處電。五月二十二日”。
[20]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五月二十四日”。
[21]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五月廿六日”。
[22]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五月二十七日”。
[23]三洲由,應作“三洲田”。
[24]原作“甲寅”。
[25]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五月二十八日”。
[26]此摺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4—5520—22—543號有録。
[27]時間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4—5520—22—543號定。
[28]此前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4—5520—22—543號補。
[29]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六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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