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光緒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再,粤西應徵西税銀兩,例應按年造册奏銷。兹據廣西鹽法道王芝祥詳稱,光緒三十年分應徵西税銀四萬七千五百一十四兩六錢三分八厘,船頭銀一百四兩,共銀四萬七千六百一十八兩六錢三分八厘。因未能足額,仍在南寧等卡一律徵收,以資彌補,計自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初一日起,至三十二年二月底止,共徵彌補三十年分西税銀一萬七千三百二兩九錢三分三厘六毫二絲,船頭銀三十七兩七錢三分二厘六毫一絲。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1906年7月19日)
再,粤西應徵西税銀兩,例應按年造册奏銷。兹據廣西鹽法道王芝祥詳稱,光緒三十年分應徵西税銀四萬七千五百一十四兩六錢三分八厘,船頭銀一百四兩,共銀四萬七千六百一十八兩六錢三分八厘。
據梧州西税委員册報,自光緒三十年三月初一日起,至三十一年二月底止,一年期滿,共徵三十年分西税銀三萬二百一十一兩七錢四厘三毫八絲,船頭銀六十六兩二錢六分七厘三毫九絲。因未能足額,仍在南寧等卡一律徵收,以資彌補,計自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初一日起,至三十二年二月底止,共徵彌補三十年分西税銀一萬七千三百二兩九錢三分三厘六毫二絲,船頭銀三十七兩七錢三分二厘六毫一絲。歸并梧卡三十年所徵之銀合算,統共徵西税船頭銀四萬七千六百一十八兩六錢三分八厘,業已照額全完,遵照奏案概留。
梧州統税局撥充軍餉,已提撥解過邊防各營軍餉銀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一兩六錢六分四厘五毫三絲,應由派辦政事處歸入報銷案内造報,尚餘西税船頭銀三萬三千九百八十六兩九錢七分三厘四毫七絲,俟梧局委員禀報撥充銀數,再行分晰造報等情,詳請具奏前來。
臣覆加查核,數目相符。(www.daowen.com)
除册送部查核外,理合附片具陳,伏乞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硃批: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七六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6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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