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查連州教案,本總領事昨於本月十二日,曾與貴部堂互商一切。兹代本國政府照請貴部堂允照後,録九款而行,并請從速照復,聲明允爲照辦,以便本總領事電禀本國政府知照。四者該處每年建醮之廟,即該教會男醫院相近者,須即改作學堂。爲此照會,順頌日祺。《岑督與美領事爲連州教案往來照會·英領事照會》,上海《時報》光緒三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第3版,第1欄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1906年7月6日)
爲照會事。
案查連州教案,本總領事昨於本月十二日,曾與貴部堂互商一切。兹代本國政府照請貴部堂允照後,録九款而行,并請從速照復,聲明允爲照辦,以便本總領事電禀本國政府知照。
所謂九款者何?一者須償銀四萬六千一百二十九兩六錢五分,交本總領事收轉,交長老會代表及管理銀兩人羅牧師,以作賠償教會在連州所失産物之用。此款儘於五月十九日以前交本總領事。二者殺害教士、焚毁教堂之逃犯,須再加重花紅懸帖追拿,至拿獲而止。三者須切實允許以後竭力保護英[17]國。四者該處每年建醮之廟,即該教會男醫院相近者,須即改作學堂。五者該學堂附近將來須由華官建一石碑於衆目共見之處,内刊明去年十月初一日頒上諭。六者俟各牧師回連時,須將該上諭張貼於連州城及州屬各衆目共見之處。七者除以上所論之石碑外,須由華官另建一紀念碑,俾紀念各牧師因此案被害,此碑刊明由華官所竪。八者此碑須建於近龍巖廟前之樹下,即各牧師被匪由巖内搜出慘加非刑後并擲河淹斃之處。九者以上各碑均於本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前建妥,將來倘有毀壞情事,應由華官修復。(www.daowen.com)
爲此照會,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岑督與美領事爲連州教案往來照會·英領事照會》,上海《時報》光緒三十二年六月初十日(1906年7月30日),第3版,第1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岑春煊集:第五册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