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得三十電,知粤路事。至用人辦事,悉守商律,不必官爲干涉,尤屬昭示大信。此事必須内外合力,嗣後如有異議,本部自當仰遵廿四電傳諭旨,力爲維持。所有接收後情形,仍希隨時電知商部。[2]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60—21—421號知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初三日接到硃批。見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29頁。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1906年6月22日)
岑宫保鑒:
洪。得三十電,知粤路事。台端禡日電奏,蒙邀俞允,忠謀感格,佩慰同深。至用人辦事,悉守商律,不必官爲干涉,尤屬昭示大信。從此商情必可大定。此事必須内外合力,嗣後如有異議,本部自當仰遵廿四電傳諭旨,力爲維持。所有接收後情形,仍希隨時電知商部。東。
《商部復岑督電文》,上海《時報》光緒三十年五月初九日(1906年6月30日),第2版,第2欄
[1]此摺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60—21—421號有録。
[2]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02—5460—21—421號知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初三日接到硃批。
[3]原作“甲申”。
[4]交,原缺,據文意補。(www.daowen.com)
[5]此摺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833號有録。
[6]義,原作“意”,據文意改。
[7]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四月二十三日”。
[8]時間據《鄭觀應年譜長編》定。見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29頁。
[9]時間據《鄭觀應年譜長編》定。見夏東元編著:《鄭觀應年譜長編》(下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304頁。
[10]三十,原作“十三”。
[11]州,原缺,據文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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