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閏四月三十日(1906年6月21日)
北京商部鈞鑒:
豔電祗悉。前奉敬電,恭録二十日諭旨,自應欽遵辦理。惟煊先於禡日以各善堂續收小股已增至四百餘萬元,電奏請旨,准原舉各商早日接辦。二十四日承准軍機處電傳諭旨:岑春煊電奏悉,昨已有旨諭令督商籌辦,如果原舉各商結實可靠,即着責成該署督認真督飭,妥籌辦理,總期早日興工,有裨路政。欽此。
查原舉總、副辦鄭官應、黄景棠等是否結實可靠,應以交股之踴躍與否爲斷。前於舉定具奏時,善堂所收二成小股僅二百餘萬元,旬日間竟增至四百餘萬元。迨奉二十四日諭旨,商情益加鼓舞,兩日之内又續收至五百餘萬元,計所集股銀已有二千五百萬元之多。九善堂、七十二行商等所舉之總、副辦鄭官應、黄景棠等,如果商情未愜,不爲衆人信服,其交股何能如此踴躍。中惟港商略有異議,然亦居其少數,無非一二粤紳欲攬路權不遂,從中運動,并藉報紙爲之推波助瀾。
當此群言淆亂,商情疑懼,全局幾至瓦解。有商辦不成即將已收小股照數派回之議,幸蒙聖明垂念路政,體恤商隱,准歸原舉各商由煊督飭籌辦,群疑始定,全體歡欣。(www.daowen.com)
現據各商議定,五月初二日先將路事接收,以定人心,一面速訂有名工程師將路工早日興築。煊既有督飭之責,一切維持保護自當力任其難。至於用人財政,仍責成原舉各商認真妥籌,悉遵商律辦理,不必官爲干涉,以符商辦宗旨。如再有設計阻撓,希圖破壞者,務懇大部力與維持。煊非有仇於梗議諸紳,亦非有袒於原舉各商,但以路事重要,細察商情,一有紛更,必至全體解散而後已。如有異議者,以必須另舉總、協理爲請,乞由大部主裁辦理,煊實不敢與聞,伏候電復。
再,前奉漾電,飭查滬上小股是否確已匯粤一節,查各善堂收到滬商匯粤小股四十五萬元,已匯在途者五十萬餘元。并聞。
煊。三十。
《廣東路事緊要函電·岑春煊覆商部電》,上海《時報》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四日(1906年7月5日),第2版,第2—3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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