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閏四月十一日(1906年6月2日)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初五日承准貴部咨開,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准葡阿署使照稱,據領事詳准兩廣總督岑照,據香山縣禀,該縣著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卑職兩次會營在澳拿獲,均被澳官率行釋放。請照會領事切催澳官,將犯交解訊辦,當即照會領事轉致飭交,并迭次照催,由領事詳報前來。請咨粤督飭查,香山縣兩次在澳拿獲林大一犯,均係何時,曾否知照澳官查明,咨部照復,再行辦理,等因。查該令會營在澳獲犯,被澳官釋放,究竟是何情形,相應鈔録來照,咨行貴督轉飭查明,聲復本部,以憑轉復該使可也。附抄件,等因。到本部堂。
承准此,查此案著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係香山縣屬著名劫匪。前准署水師提督李咨稱,訪聞該匪逃匿澳門,經飭香山縣鄭令榮會同前山營都司何威鳳,於上年十二月初四日赴澳,轉請澳門洋官華民政務司派兵往拿。即於是晚將該犯拿獲,由澳門兵房看守,請爲照會澳門總督,將犯交回訊辦等由。即經本部堂於十二月十三日照會澳門總督,將犯解交及照會廣州口西洋總領事轉致澳官查照。
旋據香山縣鄭令禀稱,該令等在澳指引洋官拿獲著匪林大,經與華民政務司訂明,由獲犯日起至十九日止,限十五天行文到提,迨十四日奉到發給照會,即於十五日派弁帶同證人到澳,而政務司不踐前言,竟於限内將犯先釋。該弁等因查犯未遠逃,復又設法指引洋兵將林大拿回,復交洋官,一面延請律師帶齊綫人,約定明日携證到堂質證。詎澳臬并不審問,仍將該犯釋放。當由何都司詰據狀師白知咕面稱,澳臬因鹽船一案頗不滿意,有意刁難,聲稱以後無論拿獲如何要犯,均不能提回懲辦等由。
復據廣州口西洋總領事照稱,接澳門總督文開,西歷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有前山人到華民政務廳告林佩南在澳擄捉一人,故將林佩南拘押,及後該華政務廳細密查明,所告林佩南之罪不真,業於本月初九日釋放,計在押十一天之久。迨於初九日夜,又有前山當差人請西洋巡警拘拿林佩南,訟在中國曾犯多罪。該西洋巡警不明所請緣由,以爲林佩南在澳犯罪,所以將其拿獲,次日送到臬司衙門,堂訊查出,林佩南并非在澳犯罪,不應立案,當即釋放。此乃臬司之權限,與本總督之本分各别,請貴總領事將各情節轉致兩廣總督部堂,等因前來。
准此,查此事澳門總督接到本總領事照會,始知貴部堂要請交解其人,雖然此次未蒙依照向章辦理,惟澳門總督極欲明其相助貴部堂之意,經已立即飭屬密派弁勇,再拿其人,俟拿到之日,再行訊明應解與否,分别辦理等由。
又於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據香山縣鄭令禀稱,卑縣著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卑職兩次會營在澳拿獲,均被澳官不遵約章率行擅釋,當經禀請照會西洋總領事轉致澳門總督責交。現在已逾兩月,尚未將犯交回,而林大恃有逋逃,附從日衆,率其黨羽高根好、阮孖愛、高缸、瓦祥、梁義華各著匪終日游行於澳門街市,無人敢攖其鋒。
卑縣接壤之區,幾無寧日。查二月初三日,縣屬大布村民柯鳳巢被匪行劫擄去事主一案,卑職勘明禀報,當即會營再三偵緝。現已查確,此案即林大所爲,勒贖事主巨金未遂,其欲仍不釋放。似此明目張膽,無非以澳地爲護援,若不設法將犯提回,地方愈不堪問。竊思提解罪犯,訂有約章。
今該匪林大係縣屬著名巨憝,懸賞購緝已至千金,非尋常盗犯可比,乃兩次拿交,澳官并不傳證訊問,擅行縱放,實屬有違約章,理合再禀察核。伏乞俯賜照會西洋總領事,切催澳官,務將該犯林大限日獲回,傳證質明,提解訊辦,以除民害而重邦交,實爲公便各等由前來。迭經先後照會西洋總領事轉致澳門總督,將犯緝回、解交在案。
查中葡條約第四十五款内載:中國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門地方潜匿者,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即由澳門總督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等語。此次著匪林大逃匿澳門,經香山營縣照章赴澳指引洋官拿獲二次,均被澳官釋放。澳門總督始則藉口未接照會,不知須提該犯。旋又謂提犯之事,應由領事轉致。嗣以香山縣禀内,有會營在澳拿獲一語,未及聲叙指引洋官字樣,指爲在澳自拿。種種支離,無非有意爲難。
查澳門逃犯應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解交,載在約章,縱因現時澳督不辦交涉,而此案經本部堂同時照會西洋總領事轉致澳督辦理,何得諉爲不知?至香山營縣在澳查緝該犯,西洋總領事迭次來文,均經聲稱係指引澳門警兵拿獲,案牘具在,更何得指爲營縣在澳自拿?該犯林大及黨羽高根好、阮孖愛、高缸、瓦祥、梁義華等,均恃澳門爲逋藪,日出劫掠,若非迅將該犯等交出嚴辦,爲患不可勝言。現在將及半年,屢經照催,澳官仍不解交,殊屬有違條約。擬請貴部迅賜照會葡使,電飭澳門總督趕將各犯拿獲,以符條約,實爲公便。承准前因,擬合查案咨復。
爲此咨呈貴部,謹請察照施行。
計粘三月初三日西洋領事來文一件,照復稿一件。三月初十、十七、二十二等日,西洋領事來文共三件,照復稿一件。
照録西洋領事來文。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初三日到。
爲照復事。
接貴部堂本年二月三十日來文,請即轉飭澳門總督,飭屬務將林大即高佬大拿獲訊交歸案等由。本總領事均經閲悉,當即轉致澳門總督按照所請辦理。
查此事日前貴部堂照會本總領事時,并一面照會澳門總督,以致稍有紛亂,業將情由聲明在案。第彼時借到貴部堂請交解林大之照會,而該匪已經釋放在先,及後因未拿獲,若有戈獲,則澳門總督定必按照本總領事之所請,立即照知。惟香山縣官員欲不拿境内賊匪,狠易藉稱各匪俱是跑往澳門,若是該匪在澳門被兵勇拿獲,則香山縣官員自必不患冒險。不惟不患冒險,猶説他們會營在澳拿獲。
查來文所叙,據香山縣禀稱,首云竊卑縣著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卑職兩次會營在澳拿獲,均被澳官率行釋放等語。想貴部堂如此明白者,當無覺得該縣有違礙西洋屬澳門地方治限耳。若是如此,顯見西洋官員甚顧邦交,當時未至釀出事端。然事之是否,乃係按照其説,因該縣自謂如此,相應告明不服也。
爲此照復貴部堂,即希查照。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又照録:
後西洋領事文。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發。
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三月初三日來文,以照請將著匪林大,即高佬大,拿獲交解一事,若有戈獲,澳門總督定必照知,并以香山縣現禀所稱兩次會營拿獲,均被澳官率行釋放等語。覺得該縣有違礙澳門地方治限,應告明不服等由,本部堂均已閲悉。
查該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前據香山縣禀稱,係該縣會同前山營等各派差弁到澳,轉請澳門巡警拘拿,并非該縣人役自行逕拘,早經本部堂照知有案。即貴總領事官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來文,亦稱係前山當差人請西洋巡警拘拿等語。案牘俱在。何得以香山縣現禀未經聲叙,轉請澳門巡警字樣,藉爲口實。至本部堂前次照會澳門總督,請將該匪解交,原係照約辦理。
查中葡條約第四十五款内載,中國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門地方潜匿者,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等語。是中國罪人逃匿澳門,本應由本部堂逕行照會澳門總督解交,并無必須貴總領事官轉致之文,更何得稱爲辦理紛亂。該犯潜匿澳門,經香山營縣差弁查確,轉請澳門巡警緝獲兩次,均被澳門臬司釋放,已屬有傷睦誼。澳門總督續允飭屬再緝,迄今數月之久,仍未解交,若以兩國交際而論,尤乖彼此相助之意。該匪迭犯劫殺重案,祗因匿在澳門,不便逕拘,是以轉請交案。
來文又稱,該縣官員欲不拿境内賊匪,藉稱跑往澳門等語。查香山縣屬每年拿辦賊匪不知凡幾,貴總領事官當亦有所聞。如果澳門官員稽查嚴密,賊匪不敢藉爲逋逃之藪,自無屢煩協拿之事矣。應請迅再轉致澳門總督趕緊飭屬,立將該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及其黨羽高根好、阮孖愛、高缸、丸祥、梁義華等悉數緝獲照知,以憑派員赴澳提解。各該匪均係著名凶暴之徒,迭犯劫殺重罪,在中國固萬不能容,若澳門總督不將該匪等趕緊解交,難保不在澳滋事,恐亦非澳門地方之利也。
爲此照復,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又照録:
西洋總領事來文。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初十日到。
爲照會事。
前接貴部堂二月三十日來文,爲請拿賊匪林大即林佩南等一事,當經轉致在案。現接澳門總督復文内開,以此事先經按照兩廣總督所請,飭屬嚴拿在案。如果該匪林大等實有在澳,自可拿獲。第查文叙香山縣所禀,有謂竊卑縣著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卑職兩次會營在澳拿獲一節,詞屬謊謬,請代照會兩廣總督,告明不服。本總督向無准别國官員在澳拿人情事,因欲中葡交好,日加親密,故依兩廣總督所請,并派員弁在澳指明賊匪由澳屬員查拿,此不獨爲欲交好日密,且望兩廣總督遇事互相辦理之至意也。請將一切代爲轉達兩廣總督等由,相應如文照達。(www.daowen.com)
爲此照會,即希貴部堂查照。順頌時祺。須至照會者。
西洋總領事來文。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到。
爲照復事。
接貴部堂本年三月十二日復文,爲請拘解賊匪林大即高佬大一案等由,均悉。來文云,該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前據香山縣禀稱,該縣會同前山營各派差弁到澳,轉請巡警拘拿,并非該縣人役自行經拘,早經本部堂照知,何得以香山縣現禀,未經聲叙,轉請澳門巡警字樣,藉爲口實等語。溯查貴部堂二月三十日來文,將香山縣所禀之話抄叙前來,本總領事按照該縣所云,竊卑縣著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卑職兩次會營在澳拿獲等語。貴部堂先經閲悉,而後叙入文内,顯見貴部堂知其所云。本總領事故不得已告明不服,第維時乍見香山縣禀稱在澳拿匪之話,本極詫異,然已早接澳督來文,知無是事。况且澳門向來不准别國之人在境内拿人,毫無聞及澳官拘留香山差弁風聲,則明知該縣所稱自拿之話不真,祇因係由貴部堂文叙而來,爰用告明不服兼之見,此香山縣禀語更觸悟及。
西曆一千九百零二年間,有貴前督部堂報明外務部,曾謂所有跑往澳門之賊匪,均是中國自行赴澳獲回,澳官并無相助云云。此語固非本總領事所欲計較,然耶?否耶?當由貴部堂如此明白者略賜一思。
至於拿解賊匪一事,前稱須由本總領事轉致澳門總督,庶免參差一節。祗因本國近有設立公館於北京,所以澳門總督除與在澳駐扎之各國領事官文牘直接外,不得另與各國官員逕行來往公牘,以故凡遇交涉事,務須由各該駐扎領事及駐京公使轉致,方能辦理,業已前此聲明。如果貴部堂遇事不樂照由本部總領事轉達,儘可逕致澳門總督辦理。但是澳門總督見文非由公使領事轉致而來,未便直接仍須將文送過本領事詢明見復,方能照辦,輾轉挨延,稽遲時日。即如前請交解林大一案,本總領事未接貴部堂照會,先接澳門總督將貴部堂之照會送請本總領事查閲見復之類,已見一斑。
至論澳門官兵稽查屬地,本極周嚴,境内并無賊匪或有遇由香山縣跑往,在澳尚未滋事者,并無記號可認,澳兵故難分别查拿。果爾澳門官兵稽查不密,焉能力拿中國素難戈獲之著匪多名交解;果爾香山官弁稽查嚴密,則境内賊匪創劫滋事時,自可當場一鼓而擒,又何致任令搶劫自如,走出本境、遁入他邦?况地方官往往不能獲其境内賊匪,即藉口逃匿澳門者,亦復不少。
來文有謂澳門總督若以兩國交際而論,尤乖彼此相助之意一節。查本國永和祥鹽船一案如此辦理,又西洋人所請護照三張,已擱置半載,并有别案辦理情形,若以兩國交際而論,似亦有乖彼此相助之意也。
爲此照復貴部堂,即希查照。順頌時祺。須至照會者。
西洋總領事來文。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到。
爲照會事。
前接貴部堂本年三月十二日來文,請轉致澳門總督查拿賊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等一事,當經如文轉達在案。現准澳門總督復文内稱,嚴飭查緝等由。兹將原文譯送查閲。
爲此照會貴部堂,即希查照。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計粘譯抄澳門總督原文一紙。
澳門總督來文照譯。
大西洋欽賜佩帶頭等大金星阿飛斯寶星水師統領澳門暨屬地總督部堂墨,爲照復事。
現接來文,轉准兩廣總督照請查拿賊匪林大,即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及高根好、阮孖愛、高缸、瓦祥、梁義華等交解歸案等由,均經閲悉。本總督復即嚴飭各營督率兵勇細心查拿,各俱遵照嚴緝,仍未就獲。
現據禀稱,細查各匪,現時俱不在澳,該匪梁義華已於前二禮拜時跑往香港,其餘各匪亦不知跑往何處等云。雖然據報如此,本總督仍嚴飭各兵勇悉心查緝,俟各匪一有到澳,定要拿獲也。合就照復,希將情形轉致兩廣總督查照。
爲此照復貴總領事官,請煩查照。順頌時祉。須至照復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口總領事官穆。
西曆一千九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號照會。
復西洋總領事文。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
爲照復事。
迭接貴總領事官三月初十、十七、二十二等日來文,言緝拿著匪林大即林佩南等一事,本部堂均已閲悉。查著匪林大,即林佩南,前據香山縣禀稱,係該縣會同前山營等各派差弁到澳,轉請澳門巡警拘拿,并非該縣會營在澳門自行逕拘。經於本月十二日詳晰照復在案,現可無庸置辦。
至貴總領事官本月十七日文内,忽竟牽及永和祥鹽船及西洋籍民請領護照兩案,藉爲口實,殊堪詫異。查永和祥鹽船一案,早經本部堂酌議節略,送請貴總領事官轉致澳門總督查照辦理,迄今未准復文照辦。其西洋籍民請領游歷護照之案,又經照請查明該籍民等内地有無産業等項,日久亦未照復。是此兩案,均係貴總領事官未能妥商辦理,何得稱爲有乖相助。且向來兩國交涉事件祇應就事論事,不能牽涉别案,係一定辦法。來文忽竟牽及鹽船等案,殊不可解。
至貴總領事官二十二日來文,粘抄澳門總督復文,允再嚴飭兵勇悉心查緝林大等各匪,良深感紉。希再轉致澳門總督,飭屬切實嚴緝,務將各匪拿獲解交可也。
爲此照復。順候時祺。須至照會者。
《外部發兩廣總督岑春煊文》,黄福慶主編:《澳門專檔》(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1993年,第8—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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