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1906年4月21日)
大清欽命太子少保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岑,爲照復事。
迭接貴總領事官三月初十、十七、二十二等日來文,言緝拿著匪林大即林佩南等一事。本部堂均已閲悉。查著匪林大,即林佩南,前據香山縣禀稱,係該縣會同前山營等各派差弁,到澳轉請澳門巡警拘拿,并非該縣會營在澳門自行逕拘,經於本月十二日詳晰照復在案,現可無庸置辯。
至貴總領事官本月十七日文内,忽竟牽及永和祥鹽船及西洋籍民請領護照兩案,藉爲口實,殊堪詫異。查永和祥鹽船一案,早經本部堂酌議,節略送請貴總領事官轉致澳門總督查照辦理,迄今未准復文照辦。其西洋籍民請領游歷護照之案,又經照請查明該籍民等内地有無産業等項,日久亦未照復。是此兩案均係貴總領事官未能妥商辦理,何得稱爲有乖相助。且向來兩國交涉事件,祗應就事論事,不能牽涉别案,係一定辦法。來文忽竟牽及鹽船等案,殊不可解。
至貴總領事官二十二日來文,粘抄澳門總督復文,允再嚴飭兵勇悉心查緝林大等各匪,良深感紉,希再轉致澳門總督飭屬切實嚴緝,務將各匪拿獲解交可也。
爲此照復。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署部堂公出委□廣東藩司代行代印。(www.daowen.com)
繕校委員張宗健,監印官同知銜知縣用廣東布政司照磨徐鼎煌。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交涉林大案牽扯别案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八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62—69頁,第305—312號
[1]戴,原作“六”,據文意改。
[2]原作“收署粤督廣西撫致外務部電。三月十一日”。
[3]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三月十一日”。
[4]此片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1699號有録。
[5]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三月十四日”。
[6]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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