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林宜華受处分后开始恢复所任职位

林宜華受处分后开始恢复所任职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嗣因已革參將吴世恩京控林宜華於伊契典吴興記莊田一案,有利誘賄串情事,經軍機處字寄前督撫臣查明覆奏,奉上諭:林宜華縱無賄串實據,惟出入衙門,恃符縱恣,著即革職,等因。光緒二十七年林宜華病故。臣查林宜華獲谴原案,尚無失守貪贜等重情,係在不該追奪誥敕之限,其子林鑒泉意在幹蠱,力籌學費千金,爲父求復處分,亦與仰承遺志,捐資建坊之例相仿。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已故革職總兵林宜華開復原參處分,以廣皇仁而資鼓勵。

林宜華受处分后开始恢复所任职位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十二日(1906年4月5日)

再,查廣東瓊山縣人、已故革職總兵林宜華,由行伍投效江南軍營,積功保至記名總兵并戴花翎勇號,歷署福建海壇、漳州、臺灣、浙江黄嚴各鎮總兵,因病回籍辦理團練、海防、撫黎、開山各事宜,奏留廣東差遣委用。嗣因已革參將吴世恩京控林宜華於伊契典吴興記莊田一案,有利誘賄串情事,經軍機處字寄前督撫臣查明覆奏,奉上諭:林宜華縱無賄串實據,惟出入衙門,恃符縱恣,著即革職,等因。欽此。光緒二十七年林宜華病故。今其子武生林鑒泉具呈:以故父當時辦團撫黎,自須與地方官時相往來,乃爲怨家藉口,獲譴未免屈抑。當兹興學需款,竭力報效銀一千兩,以爲學堂經費,求將故父原官開復,給還翎枝勇號等情。

行據該管瓊州府知府慶斌查得,林宜華身故有年,博訪鄉評,尚無倚勢凌人之事。其子林鑒泉報效學堂經費,求復故父處分,以興學之誠,爲幹蠱之行,準情酌理,宜荷矜原禀。由兩廣學務處督辦布政使胡湘林等詳請核辦前來。

臣查林宜華獲谴原案,尚無失守貪贜等重情,係在不該追奪誥敕之限,其子林鑒泉意在幹蠱,力籌學費千金,爲父求復處分,亦與仰承遺志,捐資建坊之例相仿。况當此興辦學堂,經費極絀,凡有報效巨資,固已屢邀寬典。

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已故革職總兵林宜華開復原參處分,以廣皇仁而資鼓勵。(www.daowen.com)

除咨學部查照外,理合會同廣東學政臣于式枚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硃批:該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五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2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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