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小伤害,就是媒体和记者有义务在报道儿童、未成年人、受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个人时,应给予一定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在报道暴力、犯罪、自杀等事件时,应避免披露细节,把伤害降低到最小,不应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最小伤害原则要公正地对待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给予他们起码的尊重,甚至给予同情;谨慎使用陷于悲痛和失去理智的人的照片,避免侵扰悲痛;谨慎处理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新闻;只有公众利益迫切需要时才侵入他人私生活领域等。可见,记者的采访报道过程,不仅考验记者对事情的观察和了解,更考验记者对人性的洞察力。
一、最小伤害原则的渊源
(一)中国传统道德观
中国传统道德观中的许多精髓思想都可以看作此原则的渊源。老子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实际上就是在讲为人处世之道,他教导世人要把别人家的老人和幼儿当成自己家的老人和幼儿,其含义就是要善待老人与幼儿,不能恶意中伤他们。孔子的核心观点“仁”,也处处传达着这样的思想,“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教导我们要与人为善,不将无端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伤害他人。孟子的学说“人之初,性本善”,墨子的“兼爱”等,都体现了中国早期思想与道德观中的最小伤害原则为在现代获得认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西方传媒伦理渊源
西方传媒伦理渊源也给予我们大量启示,加深了人们对于最小伤害原则的理解与阐释。康德在解释其观点“绝对命令”时说到,每一个人在做一件事情之前,都要考虑自己基于什么原则,以及这一原则能否得到普遍应用,这无疑是对道德和责任的考验。绝对命令,要求人们特别重视“良心”和“责任”,不能做出有违良心和道德的事情来,换言之,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能为了所谓 “新闻价值”而做出伤害新闻当事人的行为来。而这正是最小伤害原则的要求。
二、最小伤害原则的启示
记者在灾难报道、自杀报道、儿童报道、性侵害报道、反拐卖报道、艾滋病报道、同性恋报道时,尤其要注意运用最小伤害原则。(1)要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给对方造成二次伤害。(2)记者对待特殊群体,如青少年、受侵害者、犯罪嫌疑人等,要保持克制的心态,不能为刻意追求轰动效应,而忽视了对采访对象的尊重和保护。(3)避免对受害儿童多重采访,减少集中大量的拍摄,以减少对受害儿童的刺激和伤害。一个替代性的方法是采访受害儿童的朋友、医生、护士、亲戚、同学、邻居等。尽量不要让儿童重复痛苦经历,刺激儿童,避免对儿童的二次伤害。
【相关伦理规范】
1.《美国职业伦理规范》(SJP美国职业记者协会1996年制定)
减小伤害。有职业操守的记者把新闻来源、采访对象和同事都看作值得尊敬的人。新闻记者应该:(www.daowen.com)
(1)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当面对孩子和没有经验的新闻来源或新闻主体时,要特别小心。
(2)当采访和使用受到正在悲伤中的人们的照片时,要特别小心。
(3)要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会引起伤害和不适,报道新闻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傲慢自大。
(4)要认识到,一般人比公共官员和追求权力、影响和希望引起人们注意的其他人,有更多的权利保有关于自己的信息。只有当有十分迫切的公共需要时,侵入任何人的私人领域获取信息才是正当的。
(5)品位要高,避免迎合任何低级趣味。
(6)在指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性犯罪受害人时,要非常谨慎。
(7)在正式控诉文件出来之前指明犯罪嫌疑人时,要非常审慎。
(8)在公众被告知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公正审判的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2.《日本新闻伦理纲领》(NSK日本新闻协会1947年7月)
尊重人权。报纸应对人类的尊严给予最高的敬意,尊重个人的名誉,保护个人隐私。误报时迅速更正,判断出无正当理由伤害对方名誉时,应采取提供申辩机会等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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