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能否用正当手段获取消息材料,也是记者与消息源之间的关系容易引起争议的另一个职业道德问题。对于具有新闻价值的物质状态的资料,诸如政府文件、私人文件、公司文件等,以及有关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资料,诸如录音、录像、照片等,所有国家都要求记者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使用合乎法律、道德规范的手段获得信息,如采用诚实、公开、恰当的方式获取信息。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用正当或合法手段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非常手段获取,但是必须在报道中明确予以说明。
一、通过正当或合法的途径或手段获取信息
《加纳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 新闻工作者只能通过光明正大的方法获取信息、图片和证据。
《奥地利传媒伦理规范》 在获取口头或书面证据时,不得采取不公平或不恰当的方式。这些不公平或不恰当的方式包括“歪曲事实、施加压力、威胁恐吓、制造紧张以及在常规状况下使用窃听手段。
《记者行为基本原则宣言》 记者只能通过公正的方式获得新闻、图片和文件。
二、使用非常规手段收集信息的情况(www.daowen.com)
这一情况仅适用于使用其他手段无法获得信息且该信息与公共利益有关时。
《阿塞拜疆新闻工作者的伦理专业准则》 在别无他法获得信息时,新闻工作者可以运用特殊的设备(如隐形相机、隐形麦克风或其他隐形工具)或者隐性方法(如虚构身份等)去获得信息,当然这个信息是对于公众很重要的。
《韩国新闻伦理实践纲要》 禁止偷听和偷拍:记者不得偷听个人电话,或偷拍损害个人私生活的照片。
《美国职业伦理规范》 追求真实并加以报道:除非传统的公开的方法不能得到对公众至关重要的信息,不要采用秘密的或窃听式的方法获取信息。如果使用了这样的方法,在报道中应该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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