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好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更是世界新闻界共同面临的职业道德难题,谋求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各国法律界、新闻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经常讨论的课题。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日益普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不同空间里,个人的行为及其隐私权利都是不同的,如何界定和保护隐私与公共利益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即使在公共空间,个人的形象只能作为展现公共空间拥挤时使用,而且不能单独突出。
一、保护隐私与维护公共利益并重
保护隐私与维护公共利益并重是世界的主流模式。英国、爱尔兰、爱沙尼亚、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美国、巴西、日本、印度、巴基斯坦、肯尼亚、新西兰、斐济等32个国家或地区都是既强调保护个人隐私,也强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印度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新闻媒体不可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除非是出于更高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非满足色情或病态的窥私欲望。隐私范围包括个人住址、家庭情况、宗教信仰、健康状况、性取向、个人生活和私人事务。除非这些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冲突。
《西班牙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只有出于捍卫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未经他人事先同意而介入或调查其私人生活。
《南非独立报刊行为规范》 我们尊重个人的隐私权,除非此举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我们反对任何对个人痛苦和不幸的介入行为。
《马拉维媒体准则和行为规范》 记者应该尊重个人的隐私,不得对个人私生活进行过分介入,除非此举有利于公共利益。
《波斯米亚和黑塞哥维那报业规范》 新闻工作者应当避免入侵和打听他人的私生活。除非这种入侵和打听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涉及个人不幸遭遇的报道应谨慎处理,对受到影响的个体应报以同情之心。
二、偏爱保护个人隐私
偏爱保护个人隐私的国家有22个,分别是澳大利亚、德国、比利时、丹麦、挪威、保加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印度尼西亚、巴拉圭等。
《日本新闻伦理纲领》 报纸应该向人类的尊严致以最崇高的敬意,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尊严、名誉和隐私。
《印度尼西亚新闻伦理准则》 记者必须尊重个人的隐私权,除非它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才可以报道。
《澳大利亚一般准则的声明》 避免侵犯个人合理的隐私,避免使他人遭受实质性的侵害、痛苦、偏见或带来健康方面和安全方面的风险,除非这样做是完全为了公共利益。
《韩国新闻伦理实践纲要》 保护私生活:新闻工作者不得报道、评论个人的私生活。但是,为了公益除外。未经许可,记者不得进入个人住宅等私生活领域。未经所有者或管理者许可,记者不得对进入电脑等电子通讯工具的个人情报进行检索或调阅。未经同意,记者不得对个人的私生活、私有品、属于个人的其他目击物进行摄影或采访报道,只有公务员例外。新闻工作者在报道评论公务员的私生活时,必须警惕不要失去控制。
《英国编辑业务准则》 每个人要尊重他人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健康和通讯,包括数字通讯。未经许可,侵犯任何人的私生活是不被允许的,但如果当事人自行披露,则另当别论。未经同意,不能在私人领域对个人进行拍照注意私人领域是指那些含有合理隐私期望的公共领域和或个人领域。
《希腊媒体伦理法典》 宗教信仰、宗教机构、社会团体的礼仪和习俗,以及公民的隐私和家庭生活是应该被尊重和始终不受侵犯的。
《韩国记者协会伦理准则及实务守则》 记者未经主人许可不得进入住宅,不得使用他人的电子信息,不得拍摄和报道私人生活(公众人物除外),报道和评价公众人物不能过分。
《巴基斯坦编辑委员会伦理规范》 新闻媒体应该尊重个人隐私,并避免侵入私人空间、家庭生活和住宅。(www.daowen.com)
三、偏向维护公共利益
偏向维护公共利益的只有7个国家:冰岛、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捷克、哈萨克斯坦、孟加拉国。
《冰岛委员会伦理条例》 记者应该知道什么时候可以为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公布涉事者的姓名。
《奥地利媒体伦理规范》 在具体情况下,尤其是在公众人物方面,有必要仔细权衡对其所进行的文字或图片报道中是否有违背公共利益的成分。只有在出于更大的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非纯粹的偷窥隐私的需要时,才能牺牲他人的隐私权(用暗访的方式获取信息)来发表特定照片。
《意大利全国新闻联合会及新闻记者委员会准则》 除非是出于显而易见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公布关于他人私生活的新闻。不得公开日常新闻事件中所涉及的相关人物的姓名;当报道所涉及的相关人士可能会有人身安全危险时,更不能公开可能致其身份暴露的信息。
《捷克记者伦理准则》 以诚信、正直和可靠性来提高媒体的权威性。在工作过程中,记者不得给任何人带来悲痛和个人麻烦,除非出于显而易见的公共利益需要。
四、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大大缩小,受到媒体监视的空间扩大。政府官员、影视明星和体育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因为他们的个人行为对于社会有着比较大的影响,特别是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可能影响公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视明星和体育明星的个人行为对于社会道德,特别是青少年道德价值的影响更是显著。即使公众人物,也有隐私问题,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隐私之间的关系、明确公共利益与隐私之间的界线,存在比较激烈的争论。
《澳大利亚新闻隐私信条的声明》 记者要尊重个人隐私,有权反对强行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为了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必然需要牺牲自己的隐私权。然而,公众人物并不是完全丧失自己的隐私权。只有与他们的公共职责和活动相关时,才允许报道官员的隐私。但是他们的亲属和家人的隐私权仍然不可侵犯。
《荷兰新闻评议会伦理准则》 公众人物必须接受一定程度上的非他所愿的宣传,他们在私人环境中也是拥有隐私权的,除非他们在私人生活中的行为明显影响了他们公共行为。
《印度新闻评议会伦理准则》 作为公众的代表,而受万众瞩目的公众人物,无法享有和平常人一样的隐私权,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事关公共利益,因此即使是其私下的个人行为,也有可能通过新闻媒体而被呈现在大众的面前,然而对于公众人物的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言行举止,新闻媒体也负有相应责任以确保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获取,对信息要做充分核实且相关报道要真实准确。新闻工作者不得采用监视装置来获取公众人物的与大众无关的信息,新闻工作者不得以纠缠不休的方式马拉维媒体委员会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来获取公众人物的私人谈话信息,而公众人物也应尽量配合新闻媒体的工作,让他们能履行其职责,向公众告知其作为公众人物的所作所为。
《摩尔多瓦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当公众人物在工作上有不称职的表现时,记者有权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行为进行报道。
《爱尔兰新闻伦理规范》 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然而,当一个人拥有公职、从事公共事务,从事公益事业,或者他的行为已经被公开,那么他公开私人生活和环境的相关细节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信息披露与他个人行为的正确性,公开声明的可信度,公开意见的价值,以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事宜相关。
五、诽谤
有47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提醒记者不要触犯诽谤罪(Defamatory)。可见,防治新闻报道侵犯个人隐私,防止记者因此犯诽谤罪,是国际新闻界多数(56%)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或难题之一。在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还有专门的防止记者或新闻界诽谤国王、公职人员和政府官员的法律。由于媒体功能和行为者动机上的差异,在英文语境下,有以文字、漫画等形式进行的诽谤(Libel),有以口头语言形式进行的诽谤(Slander),还有恶意的诽谤(Calumny)等形式。后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
《阿尔及利亚新闻职业伦理宪章》 一个记者将视如下内容为责任:……拒绝剽窃、诽谤、诬蔑和毫无根据的指控。
《亚美尼亚埃里温新闻社准则》 对于埃里温新闻社成员而言,诽谤、中伤、侮辱行为是不被接受的。
《捷克记者伦理准则》 捷克共和国记者联合会的成员以诚信真实和可靠性来提高媒体的权威性。在这种意义下,记者有义务遵守如下准则:将诽谤、毫无根据的指控、谎言以及对文件和事实的虚假陈述视为最严重的职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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