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闻伦理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传媒立法滞后背景下的应对手段

新闻伦理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传媒立法滞后背景下的应对手段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媒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人们更容易寻求伦理道德的解决手段,新闻伦理研究更具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外,在“公民新闻”“数据新闻”等全新的新闻业态下,新闻伦理的研究范围得到了扩展。

新闻伦理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传媒立法滞后背景下的应对手段

近年来大量的理论研究都围绕大众传播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及道德规范展开。这些研究各有侧重,核心和关键词汇主要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新闻伦理”“传媒伦理”“传媒职业伦理”“传媒职业道德”“记者职业伦理”,等等。事实上,这些概念有相似之处,但其含义和范畴又各不相同。可见,目前学界对“新闻伦理”“传媒伦理”“传播伦理”的概念和内涵的界定尚无定论[1]。传媒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人们更容易寻求伦理道德的解决手段,新闻伦理研究更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概念辨析

从称谓上看,“新闻伦理”“媒介伦理”“媒体伦理”“传媒伦理”“大众传媒伦理”等提法同时存在,这些名称常被混用,即使是在同一学者所撰写的同一著作中,也有可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提法。

(一)新闻伦理

新闻伦理(Journalism Ethics),又叫新闻传播伦理,是新闻事业整体(新闻机构及其各项业务活动的总称)、新闻媒介实体(包括通讯社、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组织)和新闻工作者(编辑、记者、播音、主持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等的总和。[2]

关于新闻伦理的概念与范畴问题,学界说法不一。有学者认为:“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就是新闻传播的伦理,是新闻传播行为及其过程中的道德问题,特别是新闻传播的道德规律和道德规范系统。新闻伦理,既然是新闻传播行为的伦理,就必然包括了传播者、受众和传播媒体等诸多方面,因此,应该把新闻伦理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看。”[3]这一概念主要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新闻伦理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角度对新闻伦理做出界定。也有学者将新闻伦理定性为一种规范:“新闻伦理,是伦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投射和反映,是指从事采访、编辑、出版、播出、经营、管理等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概言之,它是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出于自律而制定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范。”[4]

尽管学界对于新闻伦理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但仍可从现有的众多观点中窥见一些共性:新闻伦理内化于新闻传播活动中,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密不可分,可视为新闻业内要求自己“可为”和“不可为”的自律规范。新闻伦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了新闻传媒实体、新闻工作者和新闻产品的受众,将新闻伦理完全等同于新闻从业者的个人品质问题、编辑记者的业务素养问题或新闻采制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等具体某方面问题的做法易致新闻伦理沦于偏狭。

(二)媒体伦理

媒体伦理[5](Media Ethics),指媒体与受众、社会组织、各种利益团体之间,在新闻内容的把关、自身经营管理及其他运作机制中应遵行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共同价值为基本准则。[6]媒体伦理规范中,从报道类型看,如何对待突发公共事件,悲伤图片的处理,犯罪新闻中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商家赞助的活动,不良广告等不同事件的特殊规范。[7]

新闻伦理对记者或从业者来讲,是个人的素质和道德问题。而对媒体整体来讲,则是它自己的一整套规则和程序问题。媒体伦理建设的特殊基础和目标,在于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合理的制度、体制、机制、规则、规范和程序等,可以简称为制度,包括执行和落实制度的制度在内,并使它们得到真正的贯彻和体现。[8]

因媒介伦理与新闻伦理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媒介伦理的研究内容同新闻伦理的研究内容存在重合之处,媒介伦理的原理研究、史学研究、实践研究等部分研究视角以及个案研究等一些研究方法同样适用于新闻伦理的研究。

(三)传播伦理

传播伦理(Transition Ethic),是人类传播过程和传播行为所涉及的道德关系和行为准则。包括传播主体的道德品质和修养、传播的道德观念、传播道德准则、传播道德行为、传播的社会道德评价等。传播伦理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其传播性上,它是关于人类传播行为的,而不是关于人类其他行为的。除了传播性外,传播伦理还具有利他性、自觉性、理想性、层次性、阶级性和民族性等特点[9]

人类传播丰富多彩,新闻传播伦理只是其中的一个研究视角,除新闻伦理外,传播伦理的研究还可从政治传播伦理、科技传播伦理、广告传播伦理、文艺传播伦理等视角切入,新媒体的传播过程中网络暴力探析、新媒体视域下传播伦理的困境及对策等媒介伦理失范现象也都在传播伦理的研究范畴内。

三者之间是属种关系,传播伦理外延最大,涵盖媒体伦理、新闻伦理;新闻伦理范畴最小,包含在媒体伦理、传播伦理之中。传播伦理不能等同于新闻伦理、媒体伦理等应用伦理。

图一 新闻伦理、媒体伦理、传播伦理的关系示意图

在实际展开研究时,上述概念时常被研究者混用。在此应注意任意扩大或缩小某一概念的边界,不加思考即将新闻伦理、媒体伦理与传播伦理的概念两两等同未免有失研究的严谨性和可信度。

二、伦理失范研究

随着新媒介的迅速崛起与迅猛发展,过去常被谈及的报道低俗化、虚假新闻、新闻炒作、角色越位、侵犯隐私等媒介失范行为未减反甚,隐性采访、匿名信息源等极具争议的方式也持续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此外,在“公民新闻”“数据新闻”等全新的新闻业态下,新闻伦理的研究范围得到了扩展。

对于失范行为的研究,研究者多结合当年的热点事件做一分析,比如,针对“黄某某嫖娼事件”和“王某某嫖娼事件”,有研究者从这两个知名人物嫖娼事件的相关报道入手,分析指出媒体在相关报道中存在过度呈现细节、法制新闻娱乐化、侵犯隐私权价值观暧昧四类失范行为,并透视这些失范行为背后的媒体困境:同自媒体的新闻首发权的争夺、给受众“想看的”和“需要看的”之间的两难选择、满足受众知情权与过度关注存在履责尺度的矛盾。最后研究者建议从国家、媒体和公众三个角度重构嫖娼报道的新闻伦理。[10]也有一些研究同样选用热点事件,从点到面,但是只针对一类失范行为做具体分析,如2013年“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未成年人强奸案”与新闻报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研究、2014年“马航MH370失联事件”与报道过度煽情的研究、2015年“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与灾难报道中隐私权的研究、2016年“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死游客事件”与虚假信息传播的研究等。这些研究从案例出发,但不囿于案例,对案例投射出的新闻媒体的失范行为和极具争议的方式作出反思,并将反思的结果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一)虚假新闻

虚假新闻,是指新闻媒体生产的违背新闻真实性、与客观现实不相符合的新闻,它可能是记者有意为之,也可能是记者无意为之。对于虚假新闻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关注其定义、类型、成因、危害与对策。虚假新闻可以分为“报道事实不具真实性”“报道新闻断章取义、总体真实性不高”“新闻造假、信息不实”三类[11],虚假新闻泛滥,不仅对其发布者(媒体机构)造成负面影响,也会损害整个媒体行业的公信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读者的判断误差,对其观念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12]传媒人责任心不足,社会责任感与道德感缺失是虚假新闻形成的主要原因。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新闻行业的自我约束力度,加强新闻采编流程的规范,[13]建立严格的审核监督制度,加大对虚假新闻的打击力度,媒体机构联动,全社会携手,整肃虚假新闻,刻不容缓。

另一类则结合具体个案进行探讨:《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机制与应对策略——以“深圳最美女孩事件”为例》(梁稀山、陈祥华,2013)、《社会化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新特征与应对策略——以“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事件为例》(姚亚楠,2016)皆属此类。

(二)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

有偿新闻,是指某些企业单位、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或者是政府官员为了掩盖丑行而贿赂新闻人员以歪曲事实的报道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14]。其破坏了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损害了公众利益;腐蚀了新闻队伍,有损媒体的公信力和新闻行业的权威性。

有偿不闻,是指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主动或被动、直接或者变相收受报道对象的“封口费”,对被监督的对象不再予以报道。其危害是侵犯了受众的知情权;践踏了新闻伦理,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颠覆主流社会价值观。

新闻敲诈,是某些记者或一些假记者甚至是个别媒体以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名义,对一些违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体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现象,借用媒体采访报道的权利,扬言要“曝光”或写“内参”,与被“监督批评”的单位讨价还价、或直接索要巨额钱财、或要求给予“赞助”、或要求对方做一定数额的广告等,以此获取利益的行为。

《新快报》记者陈永州案件和《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行人沈颢案件唤起了业界对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水准的重视。有研究者指出在媒介商业化趋势愈演愈烈的倾向下,“一切向钱看”的不良风气也波及媒体行业,“有偿新闻”正是其表现。这两起案件的发生表明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已经上升为一个迫切的问题。新闻记者要严于律己,慎用这个崇高职业赋予的权利,在职业道德的边界内履行自己的职责;传媒作为引导和影响舆论的力量,要确保以传递正能量为己任[15]

(三)低俗化

低俗化,是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以花边新闻、暴力犯罪、灾难事故、日常琐事、个人隐私为报道对象,强调行为的故事性、通俗性和吸引力,追求低级庸俗和轰动效应,实际上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和现象。

分析低俗化的成因、阐释影响、建构应对路径、借鉴国外类似现象或已有经验反思我国媒介内容低俗化的现象是此类研究的重要部分。个别新闻媒体在市场竞争中,过分看重新闻产品的商品属性,盲目迎合受众的猎奇、窥私等心理,一味追逐经济利益。要通过树立正确的舆论价值导向、强调传媒职业精神、强化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加强培育受众的媒介素养应对上述现象。[16]也有几篇文章,如《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原因及预防——从深圳晚报报道姚贝娜事件谈起》(徐乐、徐婷婷,2016)、《“新闻炒作”宜疏不宜堵——以李某一涉嫌轮奸事件传播为例》(章宏法,2013)、《不要煽情,要客观平衡地报道事实》(陈力丹,2014)、《对电视新闻过度娱乐化的反思》(孙愈中,2017)等,对揭露隐私、新闻炒作、煽情报道、新闻娱乐化等典型的低俗化现象进行了探讨。

(四)新闻偏见

新闻偏见,指新闻生产者和生产过程对报道对象作了不公正的、不诚实的、自私的、不平衡的或误导性的歪曲报道。因为新闻经过层层“把关人”的选择和加工后,在事实的选择、评价上,不可避免地都会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承载了传播者和传播媒体的立场观点、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等。

对特定群体的报道偏见问题的研究,既着眼于边缘人群、弱势群体这类特殊群体呈现出的媒介形象,如《外来务工人员都市生存的媒介镜像——以<南方都市报>2008年到2012年相关报道为个案》(陈孝柱、张芳,201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媒介形象建构分析》(张文丽,2015)等,同时也关注着普通人中某类特定群体的形象建构,如《从传者框架到受众框架:女司机媒介形象研究》(黄文静,2016)、《女大学生网络媒介形象研究》(孔庆新、平睿其,2016)、《我国职业运动员的媒介形象建构分析》(郭伟,2014),这部分研究着重分析被研究群体在媒体报道中的形象、公众对该群体的刻板印象,并试图对此进行归因、提出应对策略和报道建议。

(五)无人性报道

无人性报道,是指新闻媒介在报道有关人的话题时却忽略人的感受,不能对采访对象感同身受,从而体现出报道者冷漠、自私、娱乐、探秘等无人性心理的扭曲报道。缺失人文关怀的无人性报道的问题是报道偏见的一种表现。很多研究者关注着媒体在灾难报道中是否能表现出人文关怀:有研究者认为对市场竞争的理解不规范、缺乏情感考量、过于追求报道效果、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一些新闻媒体在进行灾难报道时忽视人性、忽视受灾者、忽视受众,忽略人文关怀[17]。而在2015年6月1日发生的“东方之星沉船事件”的相关报道中,媒体通过设置黑白版面、暂时停播娱乐节目、述说感人故事等方式彰显了人性,体现了关怀[18]

(六)伦理困境

伦理困境,也被称为道德悖论,是指陷于几个道德命令之间的明显冲突,如果遵守其中一项,就将违反另一项的情形。此情况下无论如何作为[19]不作为[20]都可能与自身价值观及道德观有冲突[21]

基于不同角色、不同立场而形成的不同价值观,在新闻媒介及新闻传播活动中,交叉重叠、相互交融,又在具体行为上屡有冲突,呈现出多重价值融合与冲突的局面,需要不断地做出抉择。

2015年《南方都市报》记者化身枪手“卧底”高考替考组织事件发生后,隐性采访再度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业学两届也涌现出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如《论“南都”记者卧底高考的职业伦理与法律依据》(谭湘竹,2015)、《浅析隐性采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南都“卧考替考”事件为例》(崔瀚,2015)、《浅析隐性采访的风险控制——从“卧底替考”说开去》(何克难,2015),这些研究在反思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底线的同时,也再度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新闻价值与社会实践意义不能抹杀隐性采访的伦理与法律争议,该新闻采访方式应慎用,切勿滥用。针对隐性采访的道德悖论,有研究者引入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康德的绝对命令、穆勒的功利主义、罗尔斯的正义论及犹太教“像爱自己一样爱你的邻居”的五大基本伦理原则,对隐性采访的合理性做了论述,最后认为:隐性采访只有在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具有合理性[22]

【案例】

“一起残忍的未成年人凶杀案”

2000年2月12日,英国利物浦两个10岁的男孩逃学去了商业街,他们在那里待了一整天,偷吃糖果、偷喝饮料,还在一家音响店四处转悠,顺手偷了几罐油漆。之后,他们把一个2岁的男孩从妈妈身边骗走,又踢又拽地带他走了2.5公里,用砖头打他,最后用一个22磅的铁棍敲碎了他的头,还把他的尸体绑在铁轨上,一辆驶过的火车把尸体一切为二。2天后警察发现小男孩的尸体时,发现身上有42处伤痕,小脸颊上还留着一个鞋底印。

在英国,10岁的儿童已经可以被控犯罪。根据英国法律,在审判结束之前,禁止公开孩子的家庭背景及透露他们的名字。当两个男孩受审时已经11岁。英国一家电视台,遵照英国法律,只报道审判过程,并且用儿童甲儿童乙来指代两个被告。

英国电视台严格遵守法律,选择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即新闻记者务必尊重未成年人利益,在报道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时,电视台宁可冒着损失一些可信度的风险也不公布被告的名字,保护他们的隐私,体现出对少年犯的同情和关爱,贯彻了“爱人如己”的媒介伦理原则。而一家美国报纸,对读者强烈的兴趣做出反应,透露了被告的名字,提供他们详细的个人经历。[23]

三、相关伦理研究

在新闻实践中,考虑到实际的传播载体、传播途径、传播方式等,新闻伦理不可能完全与其他同属媒介伦理研究范畴的伦理研究完整剥离、完全独立。不同应用伦理并不是完全互斥,其界限也会有相接之处,故在此对网络伦理、视觉传播伦理、广告伦理和公关伦理的相关研究成果作简单介绍。

(一)网络伦理研究

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应该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规范。回看近二十年内,我国学界对于网络新闻伦理的研究从初步探索到各方面深入再到如今的徘徊踟蹰,历经了一个从个案分析到整体规范建构的发展路程,关于各种失范现象的研究最终走向对根本问题的探讨[24]。部分研究者关注网络新闻伦理的困境、法治建设、发展道路并展开宏观叙事。《浅谈网络新闻失范的原因及对策》(马兢,2015)、《浅谈互联网时代网络新闻伦理与法规》(王泽帅,2016)、《网络新闻的伦理与法制约束》(冯爱华,2016)结束此类。还有研究者关注一些具体问题的伦理争议,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媒体从业者的社交平台(个人微博、个人微信公众号)使用行为。

(二)视觉传播伦理

视觉传播伦理,是研究图像以及图像传播行为对人们思想、感觉、行为、价值判断的影响,包括拍摄者与被拍摄者之间的关系、图像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因传播实践中对图片和视频的使用率上升,业界和学界对视觉传播伦理的关注度也有所增加。手机摄影在业务实践中已有使用实例,便携性、易操作性使其在突发事件中有着良好的表现,这种方式也拓展了新闻摄影的空间。但与此同时,拍摄技术与修图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对图片真实性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手机内置和可供下载的众多即时摄影、后期编辑制作的APP,使新闻图片的任意裁剪、拼接、合成变为可能,媒体从业者导演新闻事件的技术成本也大大降低。从传播内容来看,血腥、恐怖、暴力、裸露画面的露骨展示,不断刺激着观看者的神经,也引发了媒介伦理的危机。追究新媒体时代视觉传播频频失范的原因,或逃不开消费社会下的眼球经济、技术的滥用、媒体规范不健全、传播者媒介素养缺失这四个方面。[25]除了对视觉传播实践中失范行为的现象、归因、策略研究外,另有针对某个样态、某个事件、某类产品的相关思考,如《数字化时代VR新闻的视觉传播思考》(秦彬,2017)、《新媒体“图像事件”的传播及其影响——以巴黎恐袭事件传播为例》(龚清晨,2017)。

(三)广告伦理研究

广告伦理,是指任何内容和形式的广告行为都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指广告参与者(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消费者)在广告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其中最主要的是广告和消费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26]。广告伦理的失范现象、失范原因及重构策略的相关研究具有持续性,《广告伦理失范表现的多维审视》(黄上国,2014)、《广告传播中的伦理缺失现象》(毛漫平,2015)、《广告伦理失范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张利明,2016)皆属此类。在全新的媒体环境下,有研究者对广告伦理缺失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新媒体的发展还在襁褓阶段,法律监管存在漏洞;新媒体作为广告投放平台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从业者个人的伦理观念淡薄。同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监管体制,加强受众媒介素养教育的建议[27]。也有研究者对具体的广告类别,如儿童广告、婚恋广告、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相关问题做了讨论。

(四)公关伦理研究

公关伦理,是公共关系中有关公关组织与公众、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社会之间的伦理问题。此类研究总量不多,但也形成了对全新媒介环境的学术关切。有研究者认为,新媒介形态下的公关实践陷入了全新的伦理困境:公关跨界化,公关与广告、营销、媒体之间的职业边界越来越模糊;媒体公关化,内容与运营剥离更加清晰的同时与经营合体,传统媒体在既有影响力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出售媒体版面/时段,自主向客户靠拢,将自家媒体多方面的资源捆绑销售,并为客户提供整合营销方案;企业媒体化,企业可以通过自建服务号、网站、APP或以商业平台的形式接入互联网,在发展过程中转向媒体平台这两种方式增加自身的媒体特质,同时也可以向媒体投资[28]

四、伦理规范研究

规范与原则为传媒从业者和媒体机构的传播活动提供了指导,明确了界限。规范研究具有一定数量,主要可划分介绍他国实践经验与规范以求为我国提供关照、我国媒体行业规范的制定与运行、类型化报道规范的反思与协商、从典型事件反思现有规范四个主要类别,包括灾难报道伦理规范的制定、对个人隐私及公共利益等问题的规范探讨、对我国新闻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等内容。

(一)灾难报道

日本媒体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对灾难性报道的经验和做法,如制定并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建设健全的灾害报道法律体系与行业规范、形成完备的灾害信息传输系统等。我国应积极借鉴日本NHK的报道经验,从法律制度、行业自律、人才队伍和机制等方面建立规范的灾害报道体系。[29]如针对灾难报道中新闻图片的使用问题,有研究者认为,构建新闻图片伦理,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新闻媒体要坚持生命至上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与适度原则,讲求诚信,力求对当事人及家属的最小伤害。[30]

除了灾难报道外,聚焦我国类型化报道失范行为的研究还涉及到其他的新闻报道,如《论儿童新闻的伦理规范》(屈波,2016)、《犯罪新闻报道侵权现状及其规范》(周健宇,2014)、《明星报道规范探究》(余庆华,2015)等,这类研究除了对某类报道进行宏观的分析外,有时也从当年的热点事件切入,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层层推进,反思我国现行的相关媒体规范。

【灾难报道伦理规范】

在灾难报道的采访中,记者要尊重生命、心存同情;充分尊重被采访对象的人格尊严。

(1)采用联合采访方式,减少对遇难者家属的重复情感刺激;

(2)在采访中注意被采访对象的情绪变化。注意你的采访语气和对方的肢体语言,如受访者变得情绪激动,应立即终止采访,及时安抚受访者,以减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3)当采访对象处于惊恐状态时,放弃直接接触的采访方式,如提问、摄影、摄像等,用其他不打扰的方式采访,如观察、访问他人,或放弃采访。

(4)面对刚失去亲人的采访对象,提问不涉及失去亲人的感受,不要过多报道对亲人的思念等。在灾难发生后对遇难者进行报道时,记者应该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贯彻“知情同意”原则。

(5)记者有责任向受访者详细告知有关细节、让其明白受访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在征得对方同意后进行报道。

(6)如果遇难者家属明确反对,那么媒体应该尊重家属意愿,放弃采访或通过对周围人的采访来弥补缺失;

(7)记者要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灾难中采访对象不暴露身份的要求。这一原则被国内外新闻界普遍采纳。知情同意体现了报道者与被报道者之间平等的关系,它承认了被采访者拥有自觉意识的主体地位,并倡导媒体能够给予尊重。知情同意在灾难报道中,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侵扰悲痛”,造成“二次伤害”,有利于提升媒体专业良好的形象,维持媒体与被报道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人质事件报道

人质,是为迫使对方履行诺言或接受某项条件而拘留的人。人质事件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劫犯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在菲律宾、别斯兰、悉尼、日本等人质事件中,媒体的表现差强人意,于是,有很多研究人质事件报道的文章,如《博克模式的再认识—以菲律宾人质事件报道为例》(李晓,2012)、《由悉尼人质事件看突发事件报道需要把握的四对关系》(王乐萍、刘开骅,2015)、《西方媒体与人质事件的共生关系》(柴泉,2006)、《日本人质危机背后的新闻危机》(金嬴,2005)

美国学者Bob Steel(鲍勃·斯蒂尔)在《如何报道人质劫持》中写道:设想人质劫持犯总能接收到媒体所发的信息。避免文字、图片、图像泄露任何警方的信息。

人质事件报道中记者的伦理规范:(1)不泄密。不随意披露警方所掌握的劫犯个人资料以及即将采取的解救措施。(2)不介入。媒体和记者一定要贯彻“人质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记者绝对不允许随意进入劫持事件现场。(3)不随意对话。坚决拒绝恐怖分子通话的要求。记者不能随意开口与人质谈判,更不能在紧要时刻打电话采访劫犯,因为记者没有经过谈判技巧训练,不恰当地提问或错误的用词都会对人质的生命构成威胁,造成局面失控。(www.daowen.com)

人质事件报道中媒体的伦理规范:(1)权衡信息的发表。当人质还没有被解救出来的时候,媒体一定要再三权衡公众知情权与人质生命安全孰重孰轻,不能本末倒置,给人质的生命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慎重权衡“向公众播发信息”与“播发信息可能对事件产生恶劣影响“两者的关系。(2)除非有极为正当的理由才能现场直播,直播可能会使事件急转直下,会毁掉谈判,会恶化事件进展。(3)向受众解释为什么这些信息不能即时播出。(4)不要对人质劫持者个人及其要求做任何分析和评论,无论此要求是荒唐的还是合理的。(5)让直播飞机远离现场,噪音会强烈干扰谈判通话,同时也会刺激他采取过激行动。

(三)性侵害报道

性侵害案件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案件,性质较为恶劣,常伴随暴力、刺激等内容,容易吸引受众关注;对受害人的影响较大,媒体对该类案件的报道会涉及当事人名誉、隐私等权利,稍有不当容易导致失范。性侵报道的本质应该是:报道事实、警示大众。而近年来不少性侵报道中,媒体却将其作为争噱头,赚眼球的手段,导致严重失范。给受害人造成再度伤害、给受众带来不良影响、甚至涉嫌干扰司法审判。

有学者对性侵害报道进行研究,如《审视失范视角下的性侵害报道及规则》(刘庭梅,2015)、《悲剧、隐痛与残酷呈现》(朱德泉,2015)、《媒体性侵案报道,细节太细本质与色情网站一样》(李诗韵,2013)

性侵害报道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在报道中明确区分“嫌疑人”与“罪犯”的用法。对于尚未审结的性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使用“罪犯”“犯罪”“狂魔”等带有定罪色彩的用语。(2)新闻报道不得超越诉讼程序。(3)采访时要避免“二次伤害”。在采访和询问孩子时,应当尽量采取有些国家普遍推行的“一次成像”的做法。即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再受到多次伤害,警方“一次成像”,即第一次询问过程的“电视录像”就可作为证据在各个程序中加以运用,孩子不用直接出庭作证,避免使孩子一次次地被迫回忆不愿回忆的过去,心理上经受痛苦和煎熬。(4)使用权威消息来源。对案件进行及时、动态、连续式报道,注重使用权威消息来源: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等,对于其他消息来源要多元求证、客观平衡。尽量不使用匿名的消息来源。尊重司法权威,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应以判决书披露的内容为限。(5)不进行恶意倾向性报道。(6)秉持善意、良知、最小伤害的原则。

【性侵害报道伦理规范】

《德国新闻业准则》中要求:“在未做法律宣判之前,不得将被告人描述成有罪的一方”,“在未宣判之前,被告人被设想为无罪”。

《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要求:“新闻工作者应遵守当事人‘除非在法庭上被证明有罪,否则他就是无辜的’这一通则。”

《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编辑手册》要求:(1)不提问其可能不愿意回答的问题;(2)不追问令其痛苦的细节;(3)避免重复多次采访同一受难者,不应该记录或播出罹难者的家属被告知家人遇难时候的反应,这是不人道的,其目的是使伤害减少到最小范围。

《英国新闻编辑职业守则》第11条提出:“报道性侵受害者:除非有充分理由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公开受害人的身份,或者刊登帮助推测受害人身份的信息。”

《英国广播电视媒体播放条例》提出,“性行为描述:在报道或描述性活动或性行为时,注意可能冒犯社会风俗或观众情感,特别注意事件的语境和转播时间,包括儿童应该特别注意。”“暴力描述:(1)描述暴力行为时,报道内容及强度必须根据其对节目的完整性和重要性合理报道。(2)与性行为结合的暴力行为不应以刺激观众的方式进行描述,应避免细节和长时间的描述,另一方面,时间安排和儿童保护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香港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第3条要求:“新闻从业员在处理新闻的时候,尤其是涉及暴力、性罪行、自杀等社会新闻,应避免淫亵、不雅或煽情。” 新闻摄影工作者(包括摄影记者和图片编辑)应谨慎处理血腥、暴力、恶心和色情图片。使用时须考虑:(1)对说明新闻事件是否必要;(2)对社会的影响;(3)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影响。

第4条:“新闻从业员应尊重个人名誉和私隐。在未经当事人同意,采访及报道其私生活时,应具合理理由,适当处理,避免侵扰个人私隐。儿童的私隐尤须谨慎处理,传媒报道涉及儿童私生活的题材时,必须要有合理理由;不应单单基于其亲人或监护人的名声和地位而作出报道;传媒报道公众人物的个人行为或资料时,须有合理理由。”

《香港记者协会专业守则》第6条要求:“新闻工作者即使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亦不应侵扰他人的悲哀和不幸。”

(四)案件报道

案件报道,就是对已经发生进入司法程序,按照新闻规律,尊重司法程序,进行符合法治精神的宣传报道。

在案件报道中,要特别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维护法治尊严、维护公民权利、捍卫司法公正。依法正当获取案件新闻。

案件报道有关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姓名、照片、学校、住址等)。(2)报道性犯罪案件时,性犯罪案件受害人受到严格保护,严禁媒体播放和刊登受害人的姓名、住址或图像。(3)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受害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肖像;(4)报道未判决的案件时,使用图像时应本着良知和社会责任感,使用“马赛克”的手段。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特别残酷、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和盘托出,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5)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抢先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6)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内容。(7)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不得发布其他信息,如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等。(8)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9)服从公安机关案件现场管理,在指定区域内采访拍摄,不逾越警戒线,不妨碍公安、消防、医护等人员工作,防止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10)遵守法庭纪律,审慎做好法庭采访,对庭审活动的直播、录音、录像、摄影或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均应征得法庭统一。(11)报道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对有罪、有错者加以人格尊严侮辱、谩骂甚至诽谤。(12)不得通过新闻报道泄露侦查手段,展示犯罪手法,不得妖魔化或英雄化犯罪嫌疑人,尽量降低案件报道带来的副作用[31]

(五)暴恐议题报道

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一直都是全球关注的重点议题。暴恐事件是恐怖主义组织有意制造恐慌的暴力事件。而恐怖主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或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政治手段。各国有关暴恐议题报道伦理规范如下:

【暴恐事件伦理规范】

《加拿大广播电视数字新闻协会新闻伦理准则》

5.2当报道处于潜在危险的情况,使用暴力的或逼真的图像和描写时,我们要保持敏感和克制。

《新西兰工程印刷及制造业工会新闻记者伦理规范》

8.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的信息限制是合理的,这里的国家安全是保护国家领土完整、国家的民族秩序不受极端暴力威胁的情况。

《阿尔巴尼亚大众传媒伦理规范》

犯罪和暴力:

严禁任何媒体宣扬关于,战争暴力暴行以及伤害全体或部分公众感情的内容。

严禁以耸人听闻的手法报道暴力和暴行,相关报道应审慎处理,以保护未成年人。

严禁宣扬犯罪恐怖主义以及其他残忍的反人类的行径。

《波兰新闻伦理规范》

犯罪问题和特殊情况:

16.显示死亡的特写场景是不被允许的,战争或自然灾害的血腥后果以及残暴的行为或暴力应该在保持平衡的前提下被描述和展现,该平衡介于准确报道和考虑受众感受之间,尤其是要考虑受害人的家人和他们亲近的人。

《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报道公约》(见附录8)

五、反思前瞻

关于新闻伦理,尽管很多学者对其概念与内涵做了研究分析,但是在学界和业界仍没有一个通行的标准定义。每个学者都按照自己的研究和理解下定义、做界定。

(一)回归原理研究,明确理论框架

随着媒介技术、媒介环境变迁,新闻伦理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其研究范围也不断扩大,很多研究者在其中寻找到了全新的兴趣点,转向应用性研究,新闻伦理的原理性研究正在不断减少。因新闻伦理研究的跨学科属性,构建研究的核心理论体系,搭建完整的理论框架具有不小的难度。伦理学为新闻伦理研究提供了部分理论内核,确立核心理论体系不能忽视伦理学的维度。在今后的研究中,回归以概念、内涵、特征为主的原理性研究、建设独特的理论体系与理论框架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为应用性研究、规范性研究中的概念引入提供了依据与标准,也有利于研究成果回归实践、指导实践。

(二)明晰研究对象,挖掘研究深度

因对新闻伦理没有明确界定、研究者自身对“传播伦理”“媒介伦理”“新闻伦理”等具体概念含混不清,在研究中主体不清、对象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新闻伦理研究需要研究者有一定的哲学知识背景,很多研究者不注重基本理论,在研究的过程中也没有积极查找有关资料进行学习,以致在最后的研究成果呈现时,出现了理论的错用、误用。研究对象的复杂混乱及研究理论的错用误用都会使研究陷入肤浅,流于表面。另外,案例研究法使用过程中对非典型性案例的随意选取、归因研究的简单归因、策略研究提出的建议雷同也会导致研究缺少深度。在实际研究开始前,研究者应做足准备,对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有着充分明白的了解并明确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应端正态度、开阔思维,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挖掘研究的深度,确保研究质量。

(三)拓宽研究广度,寻求全新突破

新闻伦理研究的发展与研究者自身的能力有关,与能否跨学科研究有关、同时也与业界发展密不可分。近年内,虽然一大批研究成果诞生,但质量参差不齐,同质化倾向严重,突破性研究不多。大多数研究还停留在叙述事实、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的窠臼之中。尽管考虑到了媒介环境的变化,但研究中提出的原因与建议,很多都是老生常谈。今后的新闻伦理研究应着重打破思维定式,拓展学科视野,进行跨学科、跨领域的融合,在多学科的互动与交融中拓宽研究的广度,寻求全新的突破。

[1] 李蓓. 行业失范时有发生背景下的传媒伦理研究[J]. 传媒观察,2011(2).

[2] 李稳根. 毛泽东新闻伦理思想研究[M]. 南宁:广西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3.

[3] 谭平剑,邹国秋. 关于我国新闻伦理研究与教学现状的反思[J].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

[4] 姜彩杰,蔡麒麟. 2010年国内新闻传播伦理学研究综述[J]. 新闻世界,2012(1).

[5] 传媒伦理,又叫“媒介伦理”“媒体伦理”“大众传媒伦理”。

[6] 张艺苑. 论中国大众传媒伦理的构建[M]. 大连: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7.

[7] 阴卫芝. 新闻伦理规范:如何区分媒体与记者[J]. 中国记者. 2006(10).

[8] 阴卫芝. 新闻伦理规范:如何区分媒体与记者[J]. 中国记者. 2006(10).

[9] 陈汝东. 传播伦理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9.

[10] 魏蔚. 嫖娼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失范与重建——以“黄某某嫖娼”事件、“王某某嫖娼”事件报道为例[J]. 视听,2015(7).

[11] 杨菊. 分析虚假新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 新闻传播,2015(20).

[12] 肖宁. 虚假新闻的危害与治理[J]. 新闻研究导刊,2015(3).

[13] 陈博. 虚假新闻成因及对策探析[J]. 新闻研究导刊,2015(2).

[14] 参见百度百科:有偿新闻。

[15] 王慧.对《新快报》风波的反思[J]. 今传媒,2013(12).

[16] 郭继东. 解决新闻传播低俗化娱乐化的应对策略[J]. 新闻传播,2014(2).

[17] 邵卫科. 灾难报道中人文关怀缺失探析[J]. 新闻爱好者,2013(9).

[18] 赵阳.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媒体报道中的人文关怀[J]. 新闻世界,2015(7).

[19] 作为,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20]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职业和业务上的义务、先行行为所引发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21] 参见维基百科:伦理困境。

[22] 高荣林. 隐性采访之合理性与合法性解读[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1).

[23] 克里斯蒂安. 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1.

[24] 高毅伟. 网络新闻伦理:国内近20年研究回顾与思考[J].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25] 果湉. 视觉传播伦理失范的原因研究[J]. 科技传播,2015(16).

[26] 参见搜狗百科:广告伦理。

[27] 陈培婵,王娟:媒介生态环境下的公关伦理拷问[J]. 东南传播,2017(1).

[28] 邱超奕:网络媒体时代“社会责任论”的再思考——“社会责任论”的现实困境与理论延伸探析[J]. 新闻知识,2013(5).

[29] 陈怡,董佳. 向日本的灾害报道学习什么[J]. 新闻与写作,2013(6).

[30] 王军,李曼霞. 灾难报道中新闻图片伦理的分析——微博、微信与传统媒体对比[J]. 新闻爱好者,2016(6).

[31]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编写组.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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