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第71个加入互联网的国家。自此中国的互联网迅速发展,互联网全方位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在传媒领域完善了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网络游戏等规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一、网络出版服务
随着新业态的发展,网络出版已成为出版业的重要力量。网络出版服务是新兴出版形态和传播方式。网络文学、网络学术、网络地图、网络游戏等原创网络出版蓬勃发展。网上销售异军突起,网上书店的管理也亟待加强,大量未经批准的非法网站和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等违禁内容,依法监管面临更大挑战,因此,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网络出版领域的文化安全,亟须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
2016年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作出说明。
(一)网络出版相关概念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其范围主要包括:(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4)国家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第2条)
(二)许可制度
1.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在境内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首次要求所需技术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国境内。不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境内,其从事服务活动的设备也需要存放在境内。这一条防止某些国内公司,为逃避检查将服务器置于香港地区或国外某地的情形。
2.明确外资单位将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在外资政策方面,由于网络出版属于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3.许可证有效期5年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三)网络出版服务制度
1.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
加大了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2.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3.“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查验制度
要求网络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防止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非法网站提供相关服务。
4.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规制
按照“谁登载、谁负责”“网上、网下相一致”的原则,细化了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审核责任。
5.首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四)法律责任
对擅自出版、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反禁载规定;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下达警示通知书;(2)通报批评、责令改正;(3)责令公开检讨;(4)责令删除违法内容。以上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界定了新闻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闻单位的概念。
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1)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2)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3)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第(3)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2016年11月,网信办给了14家网站采访权,包括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青年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台湾网、中国西藏网、光明网、中国广播网、中国新闻网和中青在线14家,拿证记者共594名。
除此之外,商业网站没有采访权,不能进行直接的新闻采访。只能登载或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即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28]
2017年,为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施行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严控外资进入新闻媒体
1.明确外资不得设立互联网新闻相关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2.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不允许非公有资本介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对新闻采编业务的资本来源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源头上巩固了我国的舆论阵地。
3.有条件地与外资企业合作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在保证外资企业安全、可信,网络新闻内容可管、可控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地开展合作。
(二)确立新闻转载制度
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定义中,明确“转载服务”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从转载内容原真性的保持和转载内容版权的保护两个方面,给出了转载相关规定条款。
1.保持转载内容的原真性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2.保护新闻内容传递不失真性
规定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了新闻内容层层传递不失真,级级传达不走样。保证新闻传播内容有据可循,增强了新闻传播的抗抵赖性[29],进一步强化了新闻传播的责任约束机制。
3.加强转载内容版权保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新闻内容具有知识产权,强调了新闻内容的知识产权同样应受到保护,填补了我国网络新闻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空白。
(三)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行为,净化互联网舆论环境,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从内外两方面对这些用户进行规制:
从传播平台出发。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从用户的角度出发。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把提供身份信息作为用户发表互联网新闻相关信息必要条件,保证了互联网非法信息的可追溯性,增强了用户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转载信息的自我约束意识。
强调传播平台的保密责任。为防止用户提供的信息被互联网平台非法利用,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共586家。北京近200家。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5.45亿。[30]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发展迅速,影响日益增强,不断满足广大网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但是,互联网上也在传播着不少含有淫秽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节目和侵权盗版节目,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对此,社会舆论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依法加强监管。
2008年,国家广电总局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市场准入中,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才有资格。此前,只有国有广电机构才可以制作在电影、电视渠道中进行传播的视频节目,现在只要符合国有控股以及其他资质,就可以进行视频生产,对于民营资本进入这一领域有着重大意义,无疑开拓了网络视频生产的能力。[31]
2016年,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对内容审核、播出管理、原创红线、审核流程等方面都有了详细规定[32]。
2018年3月22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提出四点要求:
(1)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等。
(2)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等。
(3)加强对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等,要事先核验冠名或赞助方的资质,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
(4)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上传播的剪拼改编节目、片花预告片,以及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情况的监听监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依法处罚。
(一)管理范围
目前,基于互联网提供音视频服务有三种类型,第一类为依托于传统广电媒体资源,以流媒体直播、点播的方式“转播”电视台、电台的节目,如央视国际、凤凰网等;第二类为模仿YouTube的视频聚合社区,如土豆网、悠视网、56网、酷6网、偶偶网、新浪播客等,主要采用Flash Video技术;第三类为非流媒体播出的视音频文件下载网站,如VeryCD、BT99、OKBT等,绝大多数应用于BT、电骡等P2P软件客户端。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运营主体目前也面向手机类终端提供流媒体视音频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上三类运营主体均在监管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都属于管理范围。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有效期为3年。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二)视听新闻服务的准入条件
1.电台、电视台准入条件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准入条件,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节目类准入条件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准入条件,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对互联网直播的管理
2016年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
1.提出了“双资质”要求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2.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制度
为保证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健康向上,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3.互联网直播的禁止性规范
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4.“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5.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保护合法权益
1.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1)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2)不得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3)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开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有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服务的条件和方式等义务。明确了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2.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3.保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为提出从业申请的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明确要求网络运营单位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要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五)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其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网络剧、微电影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但部分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网民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依法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致力于制作、播出优秀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视听网站要求政府部门及时约束,防止不良节目占据优良节目的时间和空间[33]。
2012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把“审核权”下放给播出机构“自审自播”,重申“先审后播”并提高制作方准入门槛,这是我国在影视剧行政审核方面最大的改革和创新,也是最大亮点,以顺应互联网时代内容的快速产生和推出。
2016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这是总局为加强网络原创节目管理的新举措,文件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各环节加强了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引导和管理。
(一)概念界定
网络剧,是专门为电脑网络制作的,通过互联网播放的一类网络连续剧。
微电影,即微型电影,又叫微影、小型电影,指的是在电影和电视剧艺术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小型影片,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和可观赏性。
网络电影,是指在网络中传播的电影,不通过电视、影院传播的一种视频。
影视类动画片,涉及影视特效创意、前期拍摄、影视3D动画、特效后期合成、影视剧特效动画等。
纪录片,是以真实生活为创作素材,以真人真事为表现对象,并对其进行艺术的加工与展现的,以展现真实为本质,并用真实引发人们思考的电影或电视艺术形式。
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以电脑网络为媒介的视听节目都被纳入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范围[34]。
(二)强化内容审核
1.先审后播、自审自播、未审不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放权给视频网站自审,也要求媒体承担更大监管责任。
(1)具有网络剧播出资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视听节目自审自播,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所有审核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都应在节目片头标注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序列号。未审不播,未经审核不得播出。
(2)具有专业类视听节目播出资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自审自播,应组织2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未审不播,未经审核不得播出。(www.daowen.com)
2.转发视为自制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三)原创节目管理
1.重点节目主动事前备案
从2016年12月19日开始,所有视频网站的网络大电影、网剧、网络综艺等网络视听内容,都须填写重点网络原创节目信息登记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并由视频网站统一盖章报送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备案登记的网络视听内容,除了需要填写不少于1 500字的内容简介之外,还须对思想内涵作出不少于300字的概括说明,而且节目备案名称必须与上线播出名称保持一致。
2.特殊题材提前征求意见
原创视听节目拍摄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节目,应当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法律责任
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对播放违规节目的网站,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及时进行处置。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甚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五、短视频
2016年以来,随着移动终端普及和网络的提速,短视频作为短平快的大流量传播内容逐渐获得各大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网红经济的出现,视频行业逐渐崛起一批优质UGC内容制作者,微博、秒拍、快手、今日头条纷纷入局短视频行业,募集一批优秀的内容制作团队入驻。到了2017年,短视频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但用户为了博关注、吸引眼球、迎合猎奇、窥私心理,出现色情、暴力、甚至传播未成年人低俗不良信息。挤压了优质短视频的生存空间。
2018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 “剑网2018”专项行动。行动将在对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重点领域开展版权专项整治,重点监管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11月15日,中央网信办通过官网发布新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2019年1月4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两份文件,从机构把关和内容审核两个方面为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提供了依据。《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对平台应遵守的准则总体规划、账户管理、内容管理、技术管理规范,提出了20条建议性要求。《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面向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针对短视频领域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操作性审核标准100条。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短视频的传播秩序。
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是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1分钟以内的视频传播内容。
(一)规范的范围
文件规定,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21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具体内容覆盖: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分裂国家的内容,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等。
(二)具体规范
1.在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方面,文件举例提及,如贬损、玷污、恶搞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气质的,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恶搞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
2.在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方面,文件举例提及,如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精神实质的;颠覆经典名著中重要人物人设的;违背基本历史定论,任意曲解历史的;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恶搞或过度娱乐化表现的。
3.在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方面,文件举例称,如为包括吸毒嫖娼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黑恶势力人物提供宣传平台,着重展示其积极一面的;对已定性的负面人物歌功颂德的。
4.在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方面,文件举例称,如开设跳大神、破太岁、巫蛊术、扎小人、道场作法频道、版块、个人主页,宣扬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的;鼓吹通过法术改变人的命运的;借民间经典传说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的。
5.在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方面,文件举例称,如宣扬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展示违背伦理道德的糜烂生活的,宣传和宣扬丧文化、自杀游戏的,展现同情、支持婚外情、一夜情的。
6.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方面,文件举例称,如将政治内容、经典文化、严肃历史文化进行过度娱乐化展示解读,消解主流价值的;侵犯个人隐私,恶意曝光他人身体与疾病、私人住宅、婚姻关系、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的;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等。
(三)短视频平台的责任
1.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供给。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
4.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
5.网络平台开展短视频服务,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同步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队伍。审核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审核员数量与上传和播出的短视频条数应当相匹配。原则上,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
6.对不遵守本规范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平台的其他责任
《规范》还对在版权方面有了进一步的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规范》还提出:网络短视频平台应设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将信息共享等内容。
六、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按照游戏终端不同,主要分为三类:客户端游戏(端游)、网页游戏(页游)以及移动端游戏(手游)。网络游戏产业链主要包括网游研发商、网游运营商、网游渠道商、支付服务商、互联网接入提供商、网游用户等环节。内容流由网游研发商流向网游用户,资金流由网游用户流向网游研发商。
2010年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35]
(一)概念的界定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二)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管理
鉴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和甄别力较弱,在网络游戏中易引发沉迷,影响学业和身心健康,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优先保护”原则,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1.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2.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3)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3.规范网络游戏的经营行为
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重要着力点是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重点规范因技术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用户账号丢失和被盗现象;网络游戏市场推广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刻意设置欺诈陷阱,诱使用户投入过多的资金和精力;因终止运营引发的纠纷等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从技术和制度角度入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义务:
(1)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2)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3)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4.严格限制虚拟货币交易
网游运营商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此外,《办法》还要求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游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三)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3)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4)不低于1 000万元的注册资金;(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四)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2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
36家网游单位违规被文化部查处
2016年11月22日,文化部在全国抽查了200家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其中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新游世界科技有限公司等36家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涉嫌提供含有宣扬色情、赌博、教唆犯罪、违背社会公德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文化部指导监督北京、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四川等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36]
2017年2月27日,文化部在京公布了首批网络游戏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查处结果,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36家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被依法查处。文化部同时部署了对网络表演的“双随机”执法检查,并现场抽取了50家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映客直播、一直播、六间房、斗鱼直播等悉数在列。[37]
相关规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3.《电信条例》(2000年)
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
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6.《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7.《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8.《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
10.《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11.《电子签名法》(2005年)
12.《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1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1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15.《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8年)
16.《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17.《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2011年)
18.《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
19.《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2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
21.《关于开展网上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15年)
2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思考题
一、填空题
1.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
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主管机关是( )。
5.任何组织(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 ),非公有资本( )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 )的义务,不得泄露、( )、毁损,不得( )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8.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 )或履行备案手续。
二、名词解释
1.网络出版服务
2.网络出版物
3.新闻信息
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6.网络剧
7.微电影
8.网络电影
9.影视类动画片
10.纪录片
11.网络游戏
三、简答题
1.互联网出版有哪些禁载内容?
2.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3.对互联网直播的要求是什么?
4.对微电影有哪些禁播规定?
5.网络游戏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