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播电视业在整个新闻传播领域中的性质和地位都很特殊,承载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既有一般行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的特殊性;既有上层建筑的属性,又有信息产业的属性;既是大众传媒,又是党的重要舆论宣传阵地。融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多种元素于一身,集政治属性、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体。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把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规制范围。明确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一、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我国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第10条)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罚款。(第47条)
【案例】
为赚钱私办“电视台” 湖北“下海”教师被查处
2002年,姚某(曾是当地某电大教师)辞职下海私设一家卫星地面接收站,擅自转播境外电视节目,并公开向社会发展个人用户,附近几家工厂的400多户居民接受了他的“服务”。襄樊国家安全局和襄樊广电管理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于2013年7月22日暂扣了姚某的卫星地面转播设备,并依法查处了姚某的违法行为。[12]
二、广播电视节目
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主要涉及:禁播规定、审查规定、限制播放规定、直播和转播规定、节目制作经营管理等。
(一)禁播规定
第32条明确禁播规定:(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案例】
周口一村支书自办电视台 播放低俗内容被查处
2012年春节过后,河南省商水县巴村、谭庄、大武、舒庄等乡镇,村民们晚上观看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时,突然会闪现没有台标的一些节目,其内容大多为“安徽戏曲小调”,其戏曲段子常有插科打诨,内容低俗。在播出的节目中,还插播有性药广告和其他广告信息。村民们将此情况反映到该县电视台和县广播电视局,电视台的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群众,实地观看了村民家中电视里播放的这些节目,证实该电视节目为非法制作播放。3月28日,周口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商水县广播电视局和商水县公安局,经过周密部署和仔细测量,执法人员在巴村镇一村支书家里当场查获电视信号发射机及延时器、电视播放自动定时器等设备。此时,该播出器仍在播放着虚假药品广告。按照有关法规,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依法查扣全部播出发射设备,对这一非法电视台进行了查处。[13]
(二)审查规定
为了切实履行广播电视行政机构对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职能,规范广播电视宣传规制活动,落实“四项制度”,完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机制,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确保导向正确。我国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制度包括两种:
1.播出机构审查
播出机构审查,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播出机构一般设有编辑委员会;
2.政府部门审查
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其他节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3.重播重审
2004年6月2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要加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涉及民族问题的各类节目的制作;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明晰管理职责;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控播出。
(三)限制播放规定
1.涉案剧限制播放
2004年4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电视台的所有频道(包括上星频道和非上星频道)正在播出和准备播出的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均安排在每晚23:00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需向总局专项报批。
2.广告节目限制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禁止虚假违法广告、明确规定各类广播电视类型的节目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
(四)直播规定
1.重要政务新闻的直播规定
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事件、重要文件、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中央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与会谈、会谈时发表的涉及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谈话、重要人事任免、领导人去世等。这类新闻必须由国家通讯社即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并由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负责刊载。
重要政务新闻的直播:(1)重大政治会议报道直播:中国共产党每届每一次党代会;全国人大和政协每届每一次代表大会报告直播等;(2)各类政务会议报道;(3)领导同志出访、接见外宾活动的报道;(4)推行政务公开活动的报道。如农村村务公开、乡镇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等。
2.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规定[14]
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规定包括:(1)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的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直播节目或栏目;(2)有听众、观众现场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或栏目;(3)现场转播其他部门的有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第2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延时[15]装置” “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第3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第4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直播节目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通报批评。发生政治性事故的,应当暂停节目,予以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第7条)
(五)转播规定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16]。(第37条)
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安排标准频道,完整直接地转播好中央台和本省(区、市)台的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各地有线广播电视台还应当转播中央台和本省(区、市)台的其他无线广播电视节目。各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应开辟专用频道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17]
【案例】
未经许可转播圣火传递
2008年,央视独家制作了“圣火耀珠峰”直播节目,播出时,世纪龙公司经营的网站对其实时转播,就此央视认为世纪龙公司侵犯了其独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协议,当届奥运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国内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侵犯央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令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万元。[18]
三、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一)适用范围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都要遵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二)许可制度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时政新闻等节目制作限制。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违反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星传输和接受广播电视节目
(一)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的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责任制度,严格审查卫星广播电视节目[19]。
【案例】
非法接收和传送电视节目案
2016年7月12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朝阳区某公司涉嫌违规开通卫星电视服务展开调查。发现涉事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并擅自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为朝阳区某小区用户接收和传送凤凰中文、CNN、华娱等电视节目。
该公司在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过程中,涉及卫星电视信号落地、卫星电视信号转换、数字电视信号混入、客户端接收等多个技术环节,而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电视节目传送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最终,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20]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审批制。[21](www.daowen.com)
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范围[22]限于:(1)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2)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加扰娱乐节目;(3)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境外加扰专业节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案例】
非法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案
2016年7月山东省滨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同市广电网络公司、邹平县文化执法局对邹平县锦江之星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酒店客房内电视接收的电视频道包含澳门莲花、凤凰中文、TV5MONDE、RT等4套境外电视节目,经询问,宾馆未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属擅自播放境外电视节目,已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对现场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拆除通知书》。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酒店在顶层安装使用3台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机房内设有电视信号集成前端,包括有线电视机顶盒和卫星电视机顶盒,可集成40套电视节目并发送到酒店各客房,其中境外电视节目4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立案,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罚款、没收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23]
五、广播电视涉外制度
明确非公有资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科技、音乐、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为社会有条件参与广播电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24]
(一)规定境外节目播放比例
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25]另外,我国台湾地区要求无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70%,有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20%。
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26]
(二)境外记者到境内采访
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必须:(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2)应当在注册的业务范围或者商定的采访计划内进行业务活动。(3)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4)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包括除新闻类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含专题、综艺、外语教学类等)、电视剧、电影片的制作以及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目的的各类文艺演出。
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被聘用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外国人,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27]
聘请外国人要注意:(1)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2)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参加外语教学节目并付给报酬的,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经批准可聘请外国人参加电视剧或电影片的制作。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或电影片聘请外国演职员依照合作制作电视剧和电影片的有关规定执行。(4)原则上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因节目制作需要邀请外国留学生参加临时性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制作单位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若违反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或播放违反上述规定的节目;(3)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相关规定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
2.《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4.《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
5.《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7年)
6.《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7.《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8.《广播电视有限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9.《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10.《广播电视节目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11.《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12.《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04年)
13.《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1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15.《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年)
16.《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
17.《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16.《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
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19.《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2004年)
20.《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2005年)
21.《广播电视有限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2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2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2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25.《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思考题
一、判断题
1.广播、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10% ( )
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二、选择题
1.2004年《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指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 ( )
A.25% B.35% C.50% D.70%
2.电影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 )
A.20% B.25% C.40% D.50%
三、简答题
1.在我国,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我国广播电视禁止播放的内容有哪些?
3.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有哪些?
4.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应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