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对著作权人智力成果的保护,它保护的是作者的合法权益。作者不断创作出新的作品来,对于繁荣社会的文化、科学、艺术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品作为一种智慧的结晶、文化的遗产,其价值在于全人类共享。对作者所享有的权利既要保护,也不能把权利绝对化、无限期化,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必要、合理的限制,是为了实现著作权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
一、依法禁止出版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的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我国有关出版管理、广播电视管理、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法规对传播的内容也有相应的管制。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2)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3)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任何保护。时事新闻不是智力成果,传播者不能享有著作权,但由于传播者付出了劳动,理应享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时事新闻一经刊用,作者都可以获得稿酬,并在新闻上署名。但时事新闻的采写者只能像一般的财产交易那样一次获酬,而不能像著作权一样成为一种“连续的权利”,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后,每一次再使用时都有权获得报酬。[19]
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合理使用包括五层含义:(1)使用要有法律依据;(2)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3)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4)不支付报酬;(5)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合理使用制度也是对著作权人使用著作权的限制,其立法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少量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对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合理使用的条件
(1)必须有法律规定;
(2)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www.daowen.com)
(3)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出于信息传播、教育、科学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4)必须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处;
(5)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
(6)应有量和质方面的要求,即对他人作品的利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对他人作品的利用不应给他人造成事实性的损害。
四、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利和财产权。
(一)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1)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
(2)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决定是否发表,不属法定许可范围。
(3)法定许可使用必须以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为前提。如果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就不能实行法定许可。
(4)法定许可必须向著作权人付酬,支付方式或是直接交付著作权人,或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转交。
(5)法定许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如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原题和原载何处,并且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报社可以转载摘编;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比较】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点:都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作品。所使用的作品都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使用必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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