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闻,是专门报道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的新闻。司法活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是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之一,两者之间既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的一致性
传媒报道与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传媒报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时效的原则,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以追求社会道德上的公平与正义;而司法活动具有公正、独立、求真、程序等鲜明特性,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传媒与司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在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最大幸福。
二、传媒与司法的矛盾性
司法活动与传媒监督虽然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司法活动讲究独立性和程序性,而传媒监督讲究公开性和时效性。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实际上是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言论表达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
三、传媒监督司法的重要性
传媒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这对于加快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难以替代的、积极的、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满足公众知情
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限度内享有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特别是获取有关国家立法、司法、政务信息的权利。传媒监督司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获取司法信息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坐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1]
【案例】
薄熙来案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2013年8月22日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通过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二)落实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指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有利于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廉政建设。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这对于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都有积极意义。(www.daowen.com)
【案例】
白恩培案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监督司法权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司法权承担着犯罪矫正、社会救济等职能。传媒应重点监督以下司法权力:
(1)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深层次问题的监督;(2)对司法人员职务内违法行为的监督;(3)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的监督;(4)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漏洞的监督。(5)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四)弘扬法治原则
传媒监督司法有利于弘扬我国的法治原则:(1)“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不能被认为有罪,也不能以罪犯对待,更不能适用刑罚。也即“疑罪从无”,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2)“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3)“罪刑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这些都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
【案例】
聂树斌案
1994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同年10月,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1995年3月,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2000元。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强奸杀人案真凶王书金在河南落网。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聂树斌家属获268.13991万元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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