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扫黑除恶,拘捕网盘传播淫秽色情团伙

扫黑除恶,拘捕网盘传播淫秽色情团伙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众传播媒介中的淫秽、色情内容,具有扩散快、毒害大、遗毒深的特点。因此,我国法律禁止在各种媒体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2016年1月,警方先后在江西、广东、安徽、重庆等地将该团伙的转存软件制作者、主要批发商等全部抓捕归案,彻底斩断了这条利用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条。据了解,这也是四川首例网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扫黑除恶,拘捕网盘传播淫秽色情团伙

大众传播媒介中的淫秽、色情内容,具有扩散快、毒害大、遗毒深的特点。尤其是网络色情内容以其特有的表现方式,如色情图片、电影等,展现不正当的性关系、性变态等内容,对于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缺乏判断力自制力,道德观念尚未完全形成的青少年往往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和刺激性,很容易使判断力差、求知欲旺、好奇心强且喜欢模仿的青少年放肆地追求性刺激,走上性犯罪之路。因此,我国法律禁止在各种媒体上传播淫秽、色情内容。

一、对淫秽物品的认定和分类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9]

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一)淫秽物品的分类

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胶片电视片、录像带、幻灯片激光视盘或者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等;(2)淫秽读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境内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以及翻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淫秽抄本;淫秽宣传品;(3)淫秽图照,如淫诲的裸体男女或男女性交、变态性行为的图片;(4)淫秽实物,即实物本身就是淫秽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图画的实物;(5)淫药,参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附件《淫药品种表》;(6)淫秽游戏软件,它是以计算机和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传播媒介的;(7)其他淫秽物品。[10]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

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包括: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11]

(三)两项例外

(1)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这里是指有关性科学、性解剖、性生理、性病理、性心理一类的科学著作或普及性文章。

(2)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有艺术价值是指在文学艺术领域有公认的地位和艺术感染力,即使有一些色情内容也不把它当作淫秽物品来对待。

二、对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处理

(一)对淫秽出版物的处理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二)对色情出版物的处理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上述(1)至(7)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对色情出版物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类:(1)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如需要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在印数和发行范围上要有必要的限制;(2)低级庸俗,妨碍社会公德,缺乏艺术或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应予取缔。[12]

(三)对夹杂淫秽出版物的处理

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是夹杂有以下规定内容的出版物:(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2)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4)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的;(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6)其他刊载的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容忍的。[13]

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对地方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做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做出。必要时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处理。

三、相关罪名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1】

首例网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15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飞,查明其以自建QQ群的方式,贩卖存有淫秽视频的网盘账号,非法牟利3万余元。后警方在福建、安徽将刘某飞的上家何某锋、王某照抓获。经查,何某峰、王某照在网上购买了可批量注册、扩容、转存的网盘专用软件,利用此工具制作出了10 000余个存有淫秽视频的网盘账号,并通过QQ群、微信、云平台等方式大肆贩卖,非法获利10万余元。

2016年1月,警方先后在江西、广东、安徽、重庆等地将该团伙的转存软件制作者、主要批发商等全部抓捕归案,彻底斩断了这条利用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条。据了解,该团伙已累计制作出各类淫秽网盘账号达2万余个,再利用QQ、微信以及各类平台贩卖,短短3个月时间非法牟利40余万元。据了解,这也是四川首例网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14]

【案例2】

开设淫秽色情网站被判刑

2014年,李某某、蔡某为某广告公司业务员,蔡某在进行广告推广时发现,开设淫秽色情网站有利可图,便伙同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开设和维护淫秽色情网站;他们通过淘宝网购买了3张银行卡,租用境外服务器,并购买多个网站使用的注册域名,下载淫秽色情视频1万余部、淫秽色情图片10万余张在网站传播,并以在传播中插入广告收取网络广告公司佣金牟利,共计非法牟利60 000余元。

2015年2月,公安机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2015年8月5日,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判决,李某某、蔡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15]

2.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文化委员会从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四台服务器中提取了25 175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 251个。

2014年8月8日,潜逃境外110天的王欣在韩国被抓获并被押解回国,2015年2月6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提起公诉。2016年1月8日,“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继续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欣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自己辩护,这一观点引发社会热议。

2016年9月13日,法院一审宣判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 000万元;被告人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CEO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0万元,快播单位及王欣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16]

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案例】

广西玉林梁某某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案

2012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北流市利用互联网在色情网站“MM公寓论坛”注册,用户名为“疯狂宝贝”,并以“疯狂宝贝”为作者,在该网站共发帖5 个,以发帖的形式发布色情图片172张供他人点击浏览时,被北流市公安局对该网站进行远程勘验时当场抓获。2012年5月28日,梁某某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2年8月23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7]

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湖南衡阳“8·2”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

2016年8月,湖南省衡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网络销售淫秽物品牟利案,查获涉案QQ群组2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经查,该团伙传播淫秽视频2.6万部,涉及人员超过1.5万人,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主要利用WEB网站、QQ群、网络云盘、微信群、APP软件、视频直播等方式传播淫秽视频牟利。该案共查出涉黄QQ群24个,其中8个群的成员超过1 000人;制作并销售含淫秽色情网络云盘的上级代理3家,共发展下线代理2 000余人;利用QQ群进行淫秽色情表演的直播平台3个,每天组织10余场淫秽色情直播表演,参与直播表演的女主播20余人,观看人数达数千人;播放淫秽色情视频手机APP软件l个,其建立专门进行软件推广维护QQ群,群内人数l 000余人;传播淫秽色情视频的微信群1个,该微信群每天定时发布近百部淫秽视频,群成员113人。

2017年8月14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湖南衡阳‘8·2’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1年8个月、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相关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www.daowen.com)

2.《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九、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通知》:“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的,以刑法第170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论处;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第30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32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6.《关于办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 000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100人以上的;(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8)造成严重后果的。”

7.《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第3条: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第4条:色情信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思考题

一、填空题

1.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____________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____________、商业道德、____________、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

2.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____________、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____________。

3.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____________、放射威胁等能使公众为自己生命、____________、财产惶恐不安由此产生____________的信息。

4.利用迷信,是指利用占卜、____________、看阴阳风水、____________等形式,散布迷信____________,制作____________,蛊惑群众。

二、判断题

1.邪教、恐怖主义和黑社会已成为世界三大毒瘤。         (  )

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  )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将“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明确列为“禁载内容”。             (  )

4.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简历,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坑害群众、摧残生灵、危机社会的非法组织。          (  )

三、选择题

1.下列哪一项不是《刑法》中关于散布谣言的相关罪名(  )

A.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B.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C.损害他人名誉、隐私罪

D.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下列哪一项是淫秽物品(  )

A.有关性行为的录像带、录影带

B.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

C.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D.有关男女生殖器的医学模具

四、名词解释

1.散布谣言   2.邪教    3.淫秽信息   4.色情信息

五、简答题

1.刑法中有哪几个罪名与淫秽物品相关?

2.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包括哪些方面?

[1] 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

[2] 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3] 魏芸. 刚满18岁少年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获刑8年[EB/OL],(中国网,2014-11-17).

[4] 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情形。

[5]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6] 会道门,是带有宗教和封建迷信色彩的民间秘密结社,其日常活动表现为封建迷信和练功习武相混杂。

[7]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发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8] 参见新华网2014年11月28日报道《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 依据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修正版)第367条的规定。

[10] 参见《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8年,新闻出版署)第2条规定。

[11] 参见《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12] 魏永征. 新闻传播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0.

[13] 参见《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14] 陈俊. 四川查处首例网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制售淫秽网盘账号2万余个获利40余万[N]. 天府早报,2016-04-07.

[15] 资料来源:秦芳,湖南公布2015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例,2016-04-19。

[16] 2014年—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治十大影响性案例公布e租宝非法集资案和徐玉玉案上榜[N]. 法制日报,2016-10-17.

[17] 参见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于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广西:严办大案要案 深化“两个专项行动”见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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