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邪教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严峻

邪教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严峻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邪教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反对邪教,防控打击邪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犯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

邪教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严峻

邪教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邪教组织,打着拯救人类的幌子,利用各种手段,编造、散布荒诞的歪理邪说;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迷惑群众,非法敛财,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残害生命,奸淫妇女,甚至组织集体自杀,践踏人权。反对邪教,防控打击邪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

一、邪教的界定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的基本特征:(1)神化其“教主”“创造”一人活在人世间的至上神;(2)组织严密,活动诡秘,拥有一套极权主义结构。(3)盘剥信徒钱财,非法牟取暴利。(4)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5)实施精神控制。

邪教的社会危害性:(1)煽动反对政府,危害基层政权。(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3)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群众健康。(4)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要自觉抵制邪教的各种宣传和捣乱破坏活动。

二、相关罪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6]、邪教组织[7]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www.daowen.com)

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

2014年5月28日21时许,山东省招远市一麦当劳餐厅里,犯罪分子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在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吴某某拒绝后,犯罪分子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一名光头男子大骂倒地女子“恶魔”“永世不得超生”,用拖把猛击该女子,殴打全过程约2分钟,致被害人死亡。

10月11日上午9时,山东烟台中院公开宣判。张帆、张立冬2人被判死刑,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张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张巧联被判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犯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8]

【宗教报道规范】

(1)新闻报道中不得出现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的内容,不能猎奇,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或胡编乱造。

(2)涉及宗教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征得宗教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

(3)对纯粹的宗教活动,原则上不作专门报道。对滥修滥建寺庙观堂,举行大型宗教仪式活动,搞所谓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佛发财”等活动,不要宣传。

(4)关于“法轮功”问题的报道,一律使用新华社稿件。对“法轮功”案件审判原则上不作报道,如认为有的典型案件确有报道必要,须报中宣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报道。经批准可报道的“法轮功”案件的审判,只刊播新闻稿,不刊图片,报道范围只限案件审判地区,其他单位和地区不得转载。不准使用互联网关于“法轮功”的消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