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保守国家秘密意识与防止泄密的重要性

加强保守国家秘密意识与防止泄密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大众传播媒介的特殊功能,新闻工作者有机会更多地接触到国家秘密,因而特别需要对其强调保守国家秘密、加强保守国家秘密意识的重要性,防止新闻记者和大众传播媒介泄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新闻机构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经主办单位批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加强保守国家秘密意识与防止泄密的重要性

由于大众传播媒介的特殊功能,新闻工作者有机会更多地接触到国家秘密,因而特别需要对其强调保守国家秘密、加强保守国家秘密意识的重要性,防止新闻记者和大众传播媒介泄密。

一、国家秘密及其范围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国家秘密的范围】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5]

以上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二、新闻泄密的情形

所谓的新闻泄密,是指在新闻媒介中公开国家秘密,以致使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新闻泄密事件一般说来,是一种过失所为。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法人泄密的刑罚规定,因此,目前处罚新闻泄密事件只追究当事人的个人法律责任,而无法追究媒介的责任。[6]新闻报道如果不慎,则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泄密。

(一)政治方面

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在研究中和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统一发布的重大政治新闻,在有权发布者正式发布以前,一般属于秘密信息,在此之前进行传播,就极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二)军事方面

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军事会议,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军事调动、军事禁区,部队的番号、名称、任务,以及国防科技研究的重要成果等情况,都属于不可泄露的国家秘密。

(三)公安司法方面

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公安机关实力和其他工作秘密、案件审判过程中研究情况等,都属于泄密。

(四)经济方面

轻易披露正在研究中或尚未公布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决策,报道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数字、统计数字和国家经济情况,特别是关于物价、货币等预期变动情况,某些重要原料和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等,往往会使国家利益遭受很大损害。

(五)科技方面

详细报道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是能够反映高新技术领域突破、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科技成果,往往容易造成泄密。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新闻泄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泄密的后果,对违反保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一般给予警告,并处数额不等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新闻保密制度

新闻是公开的,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保密是隐匿的。二者看似矛盾,但都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有些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需要保密,记者和媒体不能为了获得“卖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新闻保密义务。

(一)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依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6条规定:“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1)自审,就是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

(2)送审,就是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二)通过“内参”反映

“内参”即内部途径,是内部参考消息的简称,一般用做内部高层阅读或决策参考用。是机关单位处级以上干部、企业单位经理以上级别才能传看的资料。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是固定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呈送内参的中央级媒体,其中影响最大、发稿最多、内参制度最健全的是国家通讯社新华社。

(三)采访由主管机关批准制度

新闻单位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对于确需报道的事项,新闻单位应向主管单位建议解密或采取删节、改编等技术措施。新闻机构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经主办单位批准。

(四)新闻发布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出版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四、相关罪名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

帮境外“记者”窃取“新闻素材

曾供职于辽宁某企业的韩某,因故失业后经济上比较拮据,于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不料,他很快被网上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韩某需要新闻报道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

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很大方地给韩某汇来1万多元作为定金。面对到手的金钱诱惑,韩某虽有些疑虑,但一想到自己追求的奢华生活,顾不上考虑就满口答应了。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韩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韩某又遵照该“记者”的遥控指挥,先赴北京参加国防技术项目推介会,现场搜集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专程前往辽西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韩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

2015年1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7]

【防止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泄密】

(1)涉密计算机安装网络安全隔离卡;(2)涉密计算机拆除调制解调器

(3)设立专门的互联网信息阅览室;(4)严格区分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区域;(5)上互联网的计算机由专人操作并放置“本机用于上互联网,严禁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提示牌;(6)机关内部交换机屏蔽上互联网的电话;(7)笔记本电脑统一管理;(8)与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8]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目前在互联网方面最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文件。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若干罪名适用于互联网。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犯罪。

【案例】

张某等篡改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案

2016年张某、杨某、吕某等9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多次通过QQ联系“黑客”入侵内蒙古财政厅的网站篡改成绩,将多名考生的成绩由“不合格”改为“合格”,致使多名本不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生取得了从业资格证。张某、杨某、吕某3人一共从中获利5.2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也从这起网络篡改成绩作弊案中获利近20万元。

2016年8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5年至1年零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9]

相关规定

1.《宪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国家安全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4.《反恐怖主义法》第2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5.《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www.daowen.com)

6.《国防法》第42条:“……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第52条:“……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

8.《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9.《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1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11.《电信条例》第5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12.《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7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30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1)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2)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3)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1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9条:“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15.《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7条:“……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第8条:“新闻从业人员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16.《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17.《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3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1)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3)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19.《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6条:“1、严格遵守和正确宣传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决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2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1)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2)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21.《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条:“缔约国对于一切宣传及一切组织,凡以某一种族或属于某一肤色或人种的人群具有优越性的思想或理论为根据者,或试图辩护或提倡任何形式的种族仇恨及歧视者,概予谴责,并承诺立即采取旨在根除对此种歧视的一切煽动或歧视行为的积极措施。”

思考题

一、填空题

1.每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____________年。

3.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____________,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____________年有期徒刑、____________或者管制。

二、名词解释

1.国家安全;

2.恐怖主义;

3.恐怖事件

4.分裂国家

5.国家秘密;

6.内参;

7.自审;

8.送审;

9.新闻泄密;

10.民族仇恨 11.民族歧视

三、判断题

1.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     (  )

2.一般情况下,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20年。   (  )

3.我国刑法中尚没有对法人泄密的刑罚规定。     (  )

4.在国家部门统一发布重大政治新闻之前,发布获得的真实可靠信息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          (  )

5.我国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施行送审制。      (  )

6.任何媒体不得发布内部参考消息。      (  )

四、简答题

1.危害国家安全有哪五种行为?

2.国家安全涉及的领域有哪些?

3.国家安全涉及的设施有哪些?

4.军事报道的规范有哪些?

5.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哪些?

6.哪些领域容易出现泄密的情形?

7.刑法中有关泄露国家秘密的罪名有哪几个?

8.如何防止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泄密?

[1] 煽动,是指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人进行鼓动、唆使、挑拨、劝说、请求、宣传、利诱、意图使其按自己的意图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如当面劝说、电话鼓动或者进行演讲、报告、呼喊口号,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军事、自然灾害谣言等,又可以是书面的,如利用书信、电报、电传甚或是书写、印刷、张贴、散发传单、刊物、书画、大小字报等,还可以是其他诸如电视、录像、投影、电影、影碟、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等。

[2] 分裂国家,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1)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2)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

[3] 参见中国网新闻中心2013年2月8日报道《青海男子因故意杀人、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13年徒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3条规定。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通过,2010年修订)第8条规定。

[6] 周建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共与国家安全——当国家秘密遭遇大众媒介[J]. 当代传播,2005(4).

[7] 哪些人最容易被境外情报机构等策反[N]. 解放军报,2015-04-12.

[8] 资料来源:滨川市保密局,防止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泄密小知识,2005-11-03。

[9] 参见正义网2016年8月25日报道《新形势下的高科技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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