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反恐领导机构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的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给国家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招募人员、传播暴恐思想、传授暴恐技术、筹集恐怖活动资金、策划恐怖袭击活动。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伊拉克人体炸弹爆炸、印度孟买连环恐怖袭击案、拉萨“3·14”打砸抢烧事件、新疆“7·5”事件……互联网已成为恐怖势力开展活动的主要工具。恐怖活动一直是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人民切身利益、改革发展稳定全局,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它构建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确定了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健全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了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国际合作和保障措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4]

(一)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5)其他恐怖活动。

(二)反恐领导机构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的反恐怖主义工作。

(三)反恐重点机构

反恐重点机构:(1)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重大活动;(2)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公共交通工具、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场、广场以及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场所;(3)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食品、药品、水、能源资源、金融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交通运输等行业有关单位、设施、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4)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制爆原料等危险品,核材料、核设施、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购买、使用单位;(5)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设工程;(6)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7)监狱和看守所;(8)重要国家机关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9)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驻战乱或者恐怖袭击多发国家、地区的外交机构;(10)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动威胁的重大目标。

二、相关罪名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七种情形可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有相关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之六)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121条之三)

【案例】

昆明火车站爆恐事件

2014年3月1日21时许,昆明火车站广场发生一起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落网。此案共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2014年9月12日,“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伊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0月31日,“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www.daowen.com)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能使公众为自己生命、健康、财产惶恐不安由此产生恐怖气氛的信息。

【案例】

无锡李某编造恐怖信息

2015年4月3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自己号码拨打0510-110的报警电话,谎称其在无锡市火车站、地铁一号线地区放了两颗炸弹。无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启动无锡市公安局反恐应急预案,并调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无锡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应急处置。上海铁路公安处无锡站派出所亦根据无锡市公安局通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警力开展处置工作。当日,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上海铁路公安处、武警无锡支队共出动民警37人,辅警、特勤37人,武警7人,动用搜爆犬2条及相关排爆装备。

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军事报道规范】

(1)凡涉及军事力量、军事活动的报道,要加强管理和规范,避免损害国家利益。必须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按规定履行稿件送审和保密审查手续。

(2)未经军队大军区级政治部批准,不得擅自刊播军队专家学者就我国安全环境、未来作战对象、国内外军事形势、重大军事理论、我国武器装备研发等重要军事问题的学术演讲、报告和访谈。

(3)严禁从境外媒体(包括外国媒体、台港澳地区媒体)转载或摘编涉及我国军事问题的报道。严禁从互联网上下载或摘编涉及我国军事问题的报道。

(4)不得擅自报道涉及军队的以下内容: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有关内容,军委、总部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军委、总部领导的内部讲话,不宜公开的军事法规及有关文件,部队的作战方案、番号、编制、实力、部署及调动,军事演习等军事斗争准备活动,新型武器研制生产合装备部队情况,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重要军事设施,对外军贸军援情况,军事谈判的方针、原则及方案,不宜对外公开的数据,有损于部队形象的军民纠纷、军内事故和案件,以及其他明令不宜公开报道的内容。需要公开报道的,经中央军委和总部批准后,授权新华社等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统一发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