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权渊源和内涵
1945年,美国编辑肯特·库柏(Kent Cooper)首先使用了“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概念,其基本涵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1]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兴起 “知情权运动”,呼吁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1966年国会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这是一部规定美国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公开举行的法律。公众根据这项规定取得出席、旁听和观看等观察权。合议制行政机关举行公开的会议时,应尽量选择适当的房间以便容纳更多的公众。
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这部行政法规第一次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一次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知情权作为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部门及时报道新闻事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方针,还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因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如气象灾害信息、城市规划信息等。
二、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2],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务信息知悉权
政务信息知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的旁听权、政府决策时的听政权,都是知政权的表现。
(二)社会信息知悉权
社会信息知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天气预报、空气污染指数,汽油价格、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三)个人信息知悉权
个人信息知悉权,指公民享有依法深入了解涉及本人信息如亲生父母、出生地、血型等的权利。
(四)法人的知情权
法人的知情权,指法人组织对自己雇佣的中层管理者、员工的履历有了解、知悉的愿望,通过外调掌握其家族成员的基本情况。如海外关系、民主党派、宗教信仰等。
(五)法定的知情权
法定的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刑诉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
三、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形式
知情权只有被人们以一定形式实际地享有和行使,才能变成公民的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公民主要以三种基本形式享有和行使知情权。
(一)自由地选择、获知各种信息
公民在法不禁止的范围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自由地选择、获知各种信息。如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人际交流、通信来往、视听阅读传媒节目自主地获知信息、意见和知识。这是实现知情权基本的、普遍的形式。
(二)享受政府、团体提供的信息服务
知情权的前提在于政府团体的信息公开,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团体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如气象部门每日发布的气象预报;电台、电视台每天播出的时事新闻等。在这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公民要求国家或有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但却具体规定了国家和有关的社会组织告示公众或向公众传达信息的职责与义务。公民获知信息的权益要求,通过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尽职尽责地履行信息服务的义务得以满足。(www.daowen.com)
(三)要求义务人为其获知信息提供服务
公民依法直接要求义务人为其获知信息提供服务;或依法诉请行政、司法部门排除侵权损害,救济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如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到档案馆查阅档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规格、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等。
总之,公民行使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息息相关。一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披露特定信息。从这种制度安排看,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申请本身就可以构成直接推进信息公开的社会性力量。从逻辑上讲,只要是不属于法定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众都有权利申请信息公开。
四、知情权的意义
(一)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
公民作为人格平等的社会个体,有权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以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权要求媒体组织发挥信息传播的功能,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满足,这是公民行使国家事务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对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的基本保障。
(二)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知情权能帮助人们选择适当的行为模式,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如极端恶劣天气预报、空气污染指数、自来水污染报告等,使公民能及时了解社会上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情,从而了解自己的处境,选择适当的行为模式,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相应的安排,趋利避害,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媒体舆论监督的有力保障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监督社会的媒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尊重受众的权利,是媒体挖掘事实真相的动力,维护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就是保障了公众的基本人权。为记者和媒体的正常的采访、报道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传媒和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更好地履行“铁肩担道义”的神圣职责,是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的依据。
相关规定
1.《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4.《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
5.《法国人权宣言》第 15 条:“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信息申请,包括个人、合伙、公司、协会、外国与国内的政府机关等。”
6.《日本新闻伦理纲领》规定:“国民的‘知闻权利’是支撑民主主义社会的普遍原理。这种权利是言论、表现自由的根基,具备高度的伦理意识,独立于一切权力而存在,是这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报纸应该成为与此最相适应的承当者。”
[1]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3.
[2] 知情权,又称知晓权、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了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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