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媒规制关系主体的重要性与优化措施

传媒规制关系主体的重要性与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媒规制关系主体,是指大众传播活动中享有新闻权利和承担新闻义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传媒规制关系主体的重要性与优化措施

传媒规制关系主体,是指大众传播活动中享有新闻权利和承担新闻义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有传媒(领导)主管机关、传播组织、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传媒领导机关

(一)中央宣传部

中央宣传部(全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简称中宣部)成立于1924年,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新闻出版、电影、宣传文化系统等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1.负责引导社会舆论

指导协调中央的各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搞好舆论引导;为中央领导和中宣部领导的决策和指导全局工作提供舆情信息的服务,并且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宣传文化系统的舆情信息工作。

2.管理宣传文化系统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

受中央的委托,协同和会同有关部门对我们宣传文化系统的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管理。联系宣传文化系统的知识分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的工作。

3.负责提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

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和法规;同时还要按照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做好宣传文化系统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4.管理新闻出版工作

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口等。

5.管理电影行政事务

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影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

主要职责是:管理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承担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交流等。

中央宣传部与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合署办公,设在国务院。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牌子。

(二)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央网信办)成立于2014年,是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兼任中央网信办主任。2018年3月,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成立于2011年,是国务院设立的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央网信办与国家网信办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工作方针,办公地点设在国务院。中央网信办与国家网信办属于正省部级机构。国家网信办不另设新的机构,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设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副主任等职位。

主要职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的业务布局和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传媒主管部门

国家依法对新闻事业实行行政管理。各级新闻单位在行政上都是由国家政府机关的有关部门对部分新闻活动行使行政职能,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原来的新闻出版管理、电影管理划入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制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

(二)文化和旅游部

2018年,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国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管理国家文物局等。

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 2003年)、《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部. 2017年)的精神,新组建的文化和旅游部仍是网络游戏、动漫、电竞的主管部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8年,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是国务院直属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www.daowen.com)

主要职责: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调整为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三、传播组织

传播组织是传媒规制关系最基本的承载者。我国的传播组织包括通讯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传播组织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根据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或经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我国对新闻传播组织采取的是特许制。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改革发展,许多新闻传播组织正在由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无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或者直接为企业法人,传播组织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的特色正在逐渐淡化,而企业法人的特色正在不断加强。传播者越来越独立地参与新闻传播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

(一)通讯社

通讯社,是新闻服务机构,即向其他新闻媒介提供新闻服务的机构。以采集和发布新闻为主要职能,以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主要对象的新闻机构[1]

中国内地现有两家通讯社:新华通讯社和中国新闻社。新华通讯社(新华社)是面向全世界的通讯社。中国新闻社(中新社)是面向海外华人、港澳同胞的通讯社。台湾的中央通讯社是位于台湾地区的一家通讯社。

(二)报刊社

报刊社,就是依法设立的采集、编辑和出版报纸、期刊,并以报纸、期刊为传播媒介向一定区域、不同需求受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大众传播机构。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现代传播》等报刊社。

(三)广播电台

广播电台,是采编、制作并利用无线电波或导线向一定区域的受众传送声音、图像节目的大众传播机构。通过无线电波传送节目的称无线广播,通过导线传送节目的称有线广播,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

(四)电视台

电视台,是制作电视节目并通过无线电信号、卫星信号、有线网络或互联网播放的媒体机构。电视台传播视频和音频同步的资讯信息,这些资讯信息可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付费或免费的视频节目。中国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创办电台、电视台。

(五)新闻网站

新闻网站是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2]如东方网、红网、南方新闻网、华龙网、金羊网、澎湃新闻网、国际在线等。

【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是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抓手。为加强党对重要舆论阵地的集中建设和管理,增强广播电视媒体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广播电视媒体、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整合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归口中宣部领导。

主要职责: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统筹组织重大宣传报道,组织广播电视创作生产,制作和播出广播电视精品,引导社会热点,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推动多媒体融合发展,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等。

撤销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建制,对内保留原呼号,对外统一呼号为“中国之声”。

四、传播者

传播者,是指传播活动中发挥传播功能或参与传播工作的自然人,包括新闻传播组织、新闻传播组织成员。如记者、编辑、评论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摄影师资料员、核对员、电讯员、工程师、发行人、自由撰稿人、通讯员等。他们是传播行为的发起者,是借助某种手段或工具、通过发出信息主动作用于他人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对于大众传播来说传播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大众传播机构。传播者这一概念是相对的,在传播过程中,它与受传者的角色可以互换。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既是信息传播者,又是信息接受者。本书重点研究新闻传播组织及其成员。

五、受众

受众,是指信息的接受者和反馈者,是传播者的作用对象。报刊、书籍的受众是读者,广播的受众是听众,电视、电影的受众是观众,互联网的受众是网民。受众从宏观上来看是一个巨大的集合体,从微观上来看体现为具有丰富的社会多样性的人。[3]

六、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国家行政机构、司法机关、军事机构等);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电台、电视台等);企业法人(海尔集团、腾讯公司、阿里巴巴等);社团法人(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记协、中国法学会等)。

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法人也是重要的参与者。法人既是被报道对象,又是媒体的广告客户、节目的赞助商,有时,法人也会成为舆论监督、批评报道的对象。

[1] 《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1989)互动百科。

[2]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200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3] 参见百度百科“受众”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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