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研究对象:大众传播活动中的媒介暴力对儿童与青少年的影响

研究对象:大众传播活动中的媒介暴力对儿童与青少年的影响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其研究对象是大众传播活动中,传媒组织、传播行为、传播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以保障传播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研究对象主要是儿童和青少年,主要考察媒介暴力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心理、人格和社会认知方面的影响。

研究对象:大众传播活动中的媒介暴力对儿童与青少年的影响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的理论体系和学科架构还在探讨之中,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独立体系的学科。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的研究属于一个新兴学术研究领域。其研究对象是大众传播活动中,传媒组织、传播行为、传播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以保障传播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研究的基础任务有三个:一是从理论上完善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框架;二是探讨运用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指导大众传播活动和新闻传播活动;三是建立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的有机联系。

一、理论任务

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的理论任务是建立完善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框架。

(一)传媒规制的理论体系

传媒规制,是传媒主管机关依据传媒法律、法规、政策,通过行政许可或审批等手段,对传媒市场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与制约的行为。传媒规制包括政府规制和内部自制。政府规制,是政府通过相关法律规范、政策管理规范、其他要求及其实施和监督机制对传媒的市场行为和传播活动进行规范和矫正的行为。内部自制,是传媒机构自身在专业道德、新闻伦理、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自我约束规范。

传媒规制的理论体系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明确了传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核心内容是从传媒与国家、社会、公民的规制关系入手来研究传媒的法律规范,包括设立媒体的许可制度,传播内容的禁载规定,保护公民寻求、获取信息的自由,保护受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媒体和记者的隐匿权,保护数据主体的被遗忘权等。

1.寻求、获取信息的自由

获取信息的自由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1]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政治权利,除了公民自己寻求、获取、传递信息外,媒体的记者是职业的信息传播者,为公民寻求、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2.受众权益

受众有通过传媒获知信息的权利、使用传媒进行交流、讨论的权利、在受到新闻侵害时要求补偿的权利。[2]我国公民享有传媒服务的五个方面的基本权益:利用传媒获知信息、获取信息产品的权益;利用传媒服务刊播信息的权益;借助传媒服务阅听、欣赏文艺作品和文化娱乐节目的权益;依靠传媒服务接受教育的权益;参加有关传媒活动的权益。[3]因此,概括起来,传媒领域的受众权益包括:知晓权、接近权、选择权、表达权、交流权、传播权、受教育权、监督权、隐私权、参与管理权、申诉权等。

3.新闻隐匿权

新闻隐匿权,指媒体及工作人员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即未经消息来源同意,有责任替消息来源保密,不能把消息来源透露给第三人。新闻界主张拥有隐匿权的理由是:任何公民均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媒体需要依靠社会各方面提供信息源才能生存和发展。目前,世界多数国家的新闻业界都将隐匿权列入新闻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其列为新闻法的内容。[4]在美国50个州中有3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颁布了保护新闻隐匿权的“盾牌法”。[5]

4.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又叫删除个人信息权,是隐私权、个人数据保护权的延伸。2014年,由欧盟会员国数据保护官员代表组成的欧盟数据保护工作小组出台了关于“被遗忘权”的具体实施细则。允许用户从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的名字或相关历史事件,即所谓的“被遗忘的权”。欧盟对被遗忘权的定义是:“被遗忘权,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通俗地理解:如果一个人不再想让其个人信息被信息控制者加工或者存储,并且如果没有保持这些信息的合法基础,这些数据应该从数据控制者的系统中删除。

以上是近年来传媒规制理论研究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其他有关传媒规制的理论问题,如表达自由、知情权舆论监督等,将在本书其他相关章节讨论。

(二)重点研究新闻伦理的建构

新闻伦理属于职业伦理的一种,是从事采访、报道、编辑、出版、播放、经营、管理等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6]

传媒业在价值日益多元化的信息时代,多次出现道德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如姚贝娜事件、深圳联防保安事件、菲律宾人质事件等。新闻伦理的研究需要寻求相应的群体价值、道德共识、伦理诉求、道德标准、价值取向、道德抉择,以解决现实社会中的新闻道德悖论和难题。在善与恶、好与坏、正义与非正义、道德与非道德行为之间做出理性的抉择。运用理性对若干个可能都合乎道德的正义抉择进行区分,挑选出其中有社会共识的解决方案

1.关于价值与利益冲突

新闻伦理的实质是一种价值的探讨,涉及新闻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媒体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传媒自身的原则与社会上对“善”这一概念的普遍理解之间的冲突。传媒市场化以后,其经济创收者与舆论引导者的双重身份是媒体陷入社会责任困境的根源所在。较之以前单一的舆论引导者的身份,经济创收者的身份以及以受众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的转变,淡漠了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媒体的这种转变恰好迎合了受众的世俗化倾向,媒体与大众共同解构了传统道德,社会普遍迷失了道德方向,这是当代媒体受批评最为严厉之处。[7]有偿新闻和新闻广告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冲击、对公共道德的危害性也要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

2.关于媒介暴力的伦理思考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开始研究媒介暴力。媒介暴力,主要是指电影电视书籍、电子游戏、互联网等媒介中含有或刊载暴力内容,并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研究对象主要是儿童和青少年,主要考察媒介暴力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心理、人格和社会认知方面的影响。研究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实地调查和实验法,为暴力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提高了研究的可信度。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从电影、电视到网络、电子游戏等,媒介形式的多元化也在不断拓宽媒介暴力研究的视野和话语领域。

3.关于媒体的社会责任

媒体社会责任,是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心智健康所承担的法律、道德等公共责任和社会义务。[8]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由此,诞生了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它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新闻传播的理论基础。对新闻自由、媒体与政府、媒体与公众的关系重新进行了阐述。把媒体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融入其中。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并指出要实现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媒体、公众、政府各自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媒体除了要真实、公正地报道新闻,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通过评论、综述、案例调查、报告、访谈等多种传播方式,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促进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各种社会矛盾的缓和,形成有利于制度创新的舆论环境,积极推进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以上问题是近年来新闻伦理研究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其他有关新闻伦理的问题,将在新闻伦理的相关章节讨论。

(三)重点研究传媒的行政规制

传媒的行政规制依据主要有广播电视法、新闻出版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广告法、互联网传播法等。

1.广播电视法(www.daowen.com)

广播电视法是规范广播电视媒体及其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与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交流、交易、进出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进出口管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活动等方面,如我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施行)。

2.新闻出版法

新闻出版法是规范报刊音像媒体及其出版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出版物的出版程序、禁载规定,作者、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资格或者责任、出版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如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施行)。

3.电影产业法

电影产业法是规范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进出口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电影摄制、院线投融资,票房收入、贴片广告管理,版权保护、税收优惠、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等,如我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国务院2015年施行)。

4.广告信息法

广告信息法是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之间在广告的代理、经营、代言、发布等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涉及广告代理制、广告合同制、广告收费制、广告审查制、广告业务档案制、广告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1995年施行,2015年修订)。

5.互联网信息法

互联网信息法是调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政府互联网监管部门、互联网用户因互联网应用而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互联网传播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治理手段、执法机制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施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施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施行)等。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我国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研究的内容十分丰富。需要加强研究体系建构的完整性、内在逻辑关系的统一性,形成一个有共识的、完整的、统一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架构,深化业务研究及交流。

二、实践任务

在互联网、社交媒体飞速发展的媒介环境下,传媒规制与新闻伦理研究的根本任务是将其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传媒实践中。

(一)传媒规制的运用

传媒规制研究,包括传媒规制关系、传媒规制的基石、传媒与国家安全、传媒与社会秩序、传媒与司法公正、传媒与公民权利、传媒与著作权、传媒行政规制等主要内容。

传媒规制的建设,包括理论框架的构建和实务问题的探讨。明确传媒规制与公民的表达自由、出版自由等紧密相关。分析我国目前传媒规制中的实务问题,如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披露隐私的界限、新闻侵权的预防与责任、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与伦理困境等方面的实务问题,各章节都梳理出相关规制、伦理规范附于书后,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二)新闻伦理的运用

新闻伦理研究,梳理新闻伦理的渊源、原则、实务中的伦理问题,如新闻失实、新闻歧视、侵扰悲痛、二次伤害、媒介审判等。重点论述了隐性采访、灾难报道、性侵害报道、人质事件报道、刑事案件报道等问题。

新闻伦理的建设,要服从于更具普适性的全球伦理,对于生命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始终应该是第一位的。新闻伦理研究的重点是强化传播者个人品行修为、建立新闻伦理观念,这对于净化媒介环境,促进传媒业的良性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还应围绕传媒实践中引人关注的伦理问题和典型案例,具有批判性思维和批判精神,运用波特图式和博克模式,帮助新闻从业者解决道德抉择的两难问题,摆脱伦理困境,赢得社会的尊重。

三、有机联系

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伦理与规制都是不可能完全分离的。新闻伦理是新闻从业者内心的自觉和自律,传媒规制是新闻传播活动应当遵循的行为底线,二者存在有机的联系。新闻伦理是传媒规制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新闻伦理所提倡或者要求的,往往是传媒规制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如我国传媒规制中明确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新闻伦理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2款规定。

[2] 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委员会的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中提出受众权益。

[3] 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的一份《关于受众权益情况的报告》归纳并论述了受众权益。

[4] 参见百度百科中隐匿权条目。

[5] 单波,汪振兴. 新闻隐匿权:未完成的理论表达和思想困境[J]. 现代传播,2015(12).

[6] 郎劲松,初广志. 传媒伦理学导论[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93.

[7] 郑根成. 我国传媒伦理研究综述[J]. 哲学动态,2003(7).

[8] 参见MBA智库百科中媒体社会责任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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